第九章著作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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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著作权的保护第一节侵犯著作权的责任和司法措施第二节侵犯著作权的行政责任第三节侵犯著作权刑事责任第一节侵犯著作权的责任和司法措施一、著作权侵权的行为《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列举11种1.是侵犯作者作品的发表权2.侵犯合作作者的发表权、署名权,欺骗公众3.在他人作品上署名侵犯作者署名权,违反诚信原则4.侵犯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5.剽窃,分两种:原样照抄、变更词汇6.涉及展览权、摄制权、改编翻译等演绎权。7.法定许可使用时未付酬侵犯财产权——违约未付酬不在此列。8.侵犯出租权9.涉及版式设计专有权。(美术作品10年)10.针对艺术表演的著作权和表演者权。11.其他。《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三)刑事责任(一)民事责任(二)行政责任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一)民事责任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二)行政责任有《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三)刑事责任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司法措施1、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2、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诉讼时效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两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计算。第十章与著作权有关的行政管理和著作权的集体管理一、著作权的行政管理《著作权法》第七条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二、著作权的集体管理是指通过代表著作权人的集体组织授权使用者使用作品并收取报酬分发给著作权人的活动。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组织是由作者、其他著作权人、表演者、演出团体等组成的按国家规定设立的机构。关于著作权侵权与否的判断标准是一个主要焦点。注意著作权与《商标法》、《专利法》中判定侵权的标准的不同,版权领域侵权的判断标准恰恰与该两领域是不同的,原因在于前两者的权利取得是经行政授权,是经过公示的;而后者的权源在于自动取得,哪怕没有发表的作品同样具有著作权。实务领域中,著作权的侵权与否从某种意义上说,比前两者要远为复杂。资料一、著作权作品侵权与否的判断标准•一位资深法官曾经举过这么一个典型案例,师兄弟应征某学校的题词,字体均为仿宋体,师兄的字最终胜出,如果师弟后来状告征集学校门口的字样侵权,除非师父亲自出马或者该领域的专家进行鉴定,否则旁人(普通人,包括行外的法官)也是难以判断“侵权”与否的。所以,笔者认为,版权领域判断侵权成立,不应当以公众判断为标准,而是应当以专家判断为标准。资料一、著作权作品侵权与否的判断标准•70位知名音乐人的55首音乐作品未经允许被制成《同一首歌mp3-100首》出售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将发行方和制作方告上法庭。昨天,北京市二中院判定北京伟地电子出版社侵权,应支付该协会11.88万元报酬,同时支付合理费用2500元。该出版社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继续发行和销售涉案光盘。资料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获赔12万元MP3侵权案宣判•据了解,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伟地电子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同一首歌mp3-100首》中,未经许可使用了70位会员的55首音乐作品,没有支付使用费。北京市中联鸿远光盘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验证义务,大量复制了内容侵权的光盘。该协会因此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发行、销售该光盘;赔礼道歉;支付侵权赔偿金38万元及合理费用5000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资料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获赔12万元MP3侵权案宣判•2006年2月15日,国务院新闻办曾举办记者招待会,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表示,国务院将在年内出台《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有消息透露说,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一个重要的内容。IT业普遍表示希望该条例能借鉴和创造一个新的索赔标准。资料《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令第468号公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自2006年7月1日施行。第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取得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资料《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著作权的性质1.概述与相关权利的区别我国著作权制度的产生原始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2.著作权的主体继受主体---继承遗赠扶养协议合同国家(作者)特殊主体--演绎合作汇编影视职务1.文字2.口述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3.著作权客体4.美术.建筑5.摄影6电影类似电影方法(作品)7.设计图地图模型8.计算机软件9.民间文人身权---发表权署名修改保护作品完整4.著作权内容财产权---10种出版者权,表演者权5.邻接权录音录象制作者,广播组织者著作权法著作权的转让6.著作权的利用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其他-债的质押继承分割合理使用—7.著作权的限制法定使用----强制许可使用---1.侵犯著作权的行为8.著作权的保护2.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3.执行措施4.著作权纠纷调处5.著作权管理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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