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经济法课件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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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物流09级教师简介授课教师:杨绍兰办公室:西三504室课堂PPT和案例资料:物流学习2010博客课程简介经济法学习目标:理解法律的基本法理了解部门经济法的基础概况和法律制度能够对相关案例进行分析并说明法律原理能够对现实问题进行法律的辩证分析教材经济法(民商法)主要内容:1-7章侧重民法基本原则与规定8-18章具体商事经济法律19章侵权行为20章财产继承各章内容侧重概念解释和法律介绍案例分析较少课后习题不足对策:课堂补充案例课后增加阅读学习目标非专业法学习者:掌握民商法的基本概念,理论和原理。掌握部门经济法的分析思路。能够准确的把握相关法条内涵,运用在案例分析中。学习要求1.出勤:人在,书笔在2.课堂互动:参与案例讨论3.课后小组作业:分组完成4.时间:一定要在截止日期前完成。5.自备相关法律条文书籍在手。考试时间:18周内容:基本法律概念,法律关系分析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目录第四节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例:甲乙之间有一借款合同,甲向乙借人民币一万元,不计利息,一年后归还,以借据为证。双方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由此产生。例:某甲与某女结婚,形成夫妻关系。总结: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恋爱关系、朋友关系等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即当事人间的民事关系,一旦受到法律的调整,当事人的利益就受到法律的保护,保护的方式是赋予当事人相应的权利。当事人应尽的责任便受到法律的监督与约束,监督约束的方式是规定当事人应承担的义务,违反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以自己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国家)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即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得以产生的依托,举例:物权法律关系)通说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1、物2、行为3、智力成果4、人身利益三、民事法律关系内容即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主体为权利义务之所属,客体为权利义务之所附,内容为权利义务之具体化。甲有两处私房,一处自用,将另一处委托乙出租。乙将该房出租给丙,约定租期五年。二年后,丙之妻从单位分得一套住房。半年后,丙在外地的一亲戚丁来北京治病,丙将承租的私房借给丁居住,约定在丁治疗结束后离京前将房屋返还于丙。不久,甲自住的私房因失火焚毁,甲请求终止租赁合同,收回住房。问:此案中有哪几种民事法律关系?各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是什么?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在我国民法上,当事人主要指自然人和法人,还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另外,在一定的范围内,国家也是民事主体。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民事主体之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事物。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主体之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举例)三种:1、甲乙的委托代理关系。甲和乙为主体,客体为行为,内容为双方就委托代理所商定的权利义务。2、甲和丙的房屋租赁关系。主体为甲和丙,客体为租赁的房屋,内容为双方就房屋租赁所设定的权利义务。3、丙和丁的房屋借用关系。主体为丙和丁,客体为借用的房屋。内容为双方就借用房屋所设定的权利义务。一、概念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二、分类:民事法律事实行为非行为事实合法行为违法行为民事行为事实行为作为不作为事件状态(1)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无效、可撤销、效力未定等其他民事行为,但不包括事实行为。(2)事实行为:即当事人没有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但在我国现行法律上能发生一定法律后果,主要是指无因管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违约、侵权行为等。1、行为事件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例如:物的自然灭失、人的出生、死亡,发生自然灾害等。状态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例如:时间的经过、物的继续占有、生死不明等。2、非行为事实非法律事实是指人的行为以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又分为事件和状态。一般情况下,一个民事法律事实足以引起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但在有些情况下,就需要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的结合,才能引起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这称之为~三、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例:受遗赠人甲取得遗赠人的财产A、遗赠人订立遗嘱B、遗赠人死亡C、受遗赠人接受遗赠一、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1)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利益。2)民事权利是民法规定或者有权的国家机关认可的。3)民事权利受国家强制力保障。第四节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二)民事权利的分类1、财产权与人身权财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如物权、债权。人身权是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人身权又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有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身份权有亲属权、荣誉权等。(二)民事权利的分类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标的,具有排他性的权利。物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权利的权利。(二)民事权利的分类3、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相对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债权1、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公力救济)2、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私力救济)(三)民事权利的保护自卫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甲、乙因琐事发生口角,甲怀恨在心。一天乙独自回家,途中被甲等三人拦住,上来就是一阵拳打脚踢。已被打不过,急欲脱身,在甲挥拳向其打来时,朝甲猛力反击一拳,转身逃走。甲被打后当即倒地。经医院诊断为右侧第四根肋骨骨折。住院治疗月余,前后共花去医药费数百元。甲出院后要求乙赔偿其医药费,乙拒绝赔偿。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本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权益或者公共利益,对于现实的不法侵害采取的防卫行为。条件:(1)有不法侵害(2)须为现实的不法侵害(3)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不能针对侵害人以外的人实施。(4)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或者公共利益。(5)正当防卫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民法通则》第128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2005年5月5日,某市公交车司机孙某驾驶公共汽车在正常拐弯时,突然发现前面不远处李某驾驶一辆出租车违章迎面驶来,眼看一场惨重的车祸就要发生,孙某见状眼疾手快,急忙转动方向盘,往右一拐,驶入人行道,车祸是避免了,却把在人行道上行走的郭某撞伤。郭某经过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3万元。事后,郭某找到市公交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以及其他各项损失共计5万元。公交公司则认为,损害是由李某违章驾驶一手造成的,责任在于李某。而李某则称,自己只是违反了交通法规,应由交通法规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处理,对郭某的损失不负责任。三方争执不下,郭某诉至法院。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为了避免本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权益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急迫的危险所为的行为。条件:(1)须有紧迫现实的危险存在(2)须是关系到本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权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急迫的危险(3)避险的行为不得超过危险所能造成损害的程度《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二、民事义务民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1、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2、作为义务与不作为义务作为义务是指义务人应作出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不作为义务是指义务人必须为消极行为或者容忍他人的行为。民事义务的分类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三、民事责任1、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2、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3、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4、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民事责任的分类《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民事责任的形式教学案例王家村有两户养鱼专业户,甲家和乙家,其鱼池相邻。一年夏天,因天气变化,甲家鱼池中的鱼跃入乙家鱼池,当场有村人所见,一共跃入23条鱼。甲家要求乙家返还该23条鱼,乙家不肯。双方为此发生争执。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教学案例2002年5月1日,田某称为结交朋友,加深感情,而且有事相商,特意邀请张某、王某到某市一家四星级饭店共餐。尽管刚刚只是一面之缘,张某、王某还是深信不疑,欣然前往。席间酒酣饭饱,气氛热烈之际,田某借机用王某的手机出去打一个重要电话,而就此一去不复返。张某、王某在等待了20来分钟,方知事情不妙,不仅手机被骗,而且还要处理田某点的价值3000多元的餐费,气愤之余,便想趁机溜走。不料饭店服务员逮住,要他们付清餐费,否则别想离开。张某、王某二人以被田某邀请吃饭,自己也是被骗者,且身上未带现金为由拒付餐费。双方争执不下。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教学案例读小学的赵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赵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赵勇的父亲赵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次年6月,赵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赵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然而该杂志社称,赵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赵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问:根据我国法律,赵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民事法律关系要素分析分析房屋租赁法律关系的构成:主体——出租人、承租人;客体——房屋(占有权、使用权);内容——出租人的权利义务:依约收取房租的权利与交付房屋与承租人占有、使用的义务;承租人的权利义务:依约支付房租与出租人的义务与占有、使用房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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