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经济法课件第五章:物权法(2)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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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物权法(2)第一节物权概述•第一部分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第二部分物权的分类•第三部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第四部分物权的保护•甲有房屋一套,于1月1日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同时将房产证交付于乙,约定3月1日搬离乙入住。2月1日甲又与丙签订该房屋买卖合同,同时办理丙入住。2月15日甲又将房屋卖给丁,次日办理了过户登记。•一、本案中的房屋所有权归谁?•二、本案中三个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物,是指能够为人力控制并具有价值的有体物。•空气、空间、电、假牙、雷电、飓风、阳光、空气、光、月球、火星、一粒沙子电、热、光波、有线电视讯号•物权法第2条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物的分类•区别动产与不动产的标准是看物经过移动是否会改变其价值。•(一)动产与不动产•所谓的不动产,指土地及其上的定着物。这类物是无法移动的,或者说一旦移动就会失去其价值。•1、土地•土地的概念,包括土地表面部分、地面上空及地下部分。土地是一个立体的概念,因为如果土地仅仅指地表部分,而不包括上空和地下,就不具备生活上的完整利益。比如,在土地上建筑房屋,向下须打建地基,向上须占有一定的土地上空;即使是幼小的植物,根须和枝叶也占据地表、地下和土地上空。但无论地表或其上空、地壳,须以人力所能支配者为限,否则不构成民法上的物,当然也不能成为土地。•2、定着物•罗马法有“地上物属于土地”的思想。所谓的定着物,是指固定附着于土地上的物,如,房屋,桥梁等。定着,体现了“固定”和“附着”两个含义。土地的出产物,如庄稼、树木,在没有与土地分离以前,也属于固定附着在土地上的物。“不动产的出产物尚未分离的,为该不动产的组成部分”。•1)所有权限制、设定他物权的类型不同、法律对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的种类不同、•2)物权变动公示方法不同、得丧原因和效力等均设有不同规定。此等区别对于了解物权法极为重要。动产以占有为公示,而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因此动产物权的取得以交付为为要件。•3)审判管辖不同,不动产发生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而动产由原告就被告的规则。•4)不动产使用发生相邻关系•5)交易规则、权利义务关系不同。确定此外,在债的关系中,此种区别也有重要意义。例如,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我国《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如履行地点不明确,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根据两个物在效用方面的关系,可将物分为主物和从物。•主物指相对于从物而言具有独立的经济上的效用。所谓的从物,具有经常地补助其主物的效用,且与主物属于同一主体,并且不构成主物的成分。•(1)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2)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3)交易观念上视为有主、从关系。•法律遵从物尽其用原则,对于主物的处分原则上应及于从物。•物权法第115条: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农民张某将其牛卖给肉联厂,2500元,肉联厂在宰杀的过程中发现70克牛黄,卖得3000元,后农民张某知道此事,对牛黄主张所有权。•1997年3月20日,农民张某与某肉联厂口头商定:由肉联厂将其两头黄牛宰杀,宰杀后按净得牛肉以每斤2元2角的价格进行结算,由肉联厂收购;牛头、牛皮、牛内脏归肉联厂,再由张某给付宰杀费7元,结算在5月1日进行。在宰杀过程中,肉联厂屠宰工人王某在一头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70克,告知厂长。厂长决定将这些牛黄出售,得款2100元。张某于5月1日去肉联厂结算款项时,听到工人们议论此事,去厂长那儿证实后说,早知道牛下水中有牛黄,下水就不给你们了。但之后张某并未问过此事,直到1999年4月20日,张去肉联厂要2100元牛黄款被拒绝后,即向法院起诉。牛黄不是牛下水的滋生物,是属于牛的孳生物。•物的孳息,指由原物孳生的收益。产生此收益的物为原物,孳息是原物所出之物。•物的孳息有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类。所谓天然孳息,指依据物的自然属性或用法所获得的收益。所谓的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得的孳息。•物权法第116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C.动物腹中的胎儿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AD第一部分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是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利,换言之,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该定义具有三方面的含义:•第一,物权不仅是人对物的关系,也是人与人的关系。•第二,物权是支配权,物权的权利人享有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第三,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物权和债权•1.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2.物权是绝对权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3.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是平等性的权利。•4.物权具有追及效力,而债权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5.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而债权的设立采合同自由原则。慎到的兔子•今一兔走,百人逐一,非一兔足为百人分,由未定。由未定,尧且屈力,而况众人乎?积兔满市,行者不顾,非不欲兔也,分已定已。分已后,人虽鄙不争。故治天下及国,在乎定分而已矣。•---《吕氏春秋慎势篇》引慎子云井田•今以众地者,公作则迟,有所匿其力也;分地则速,无所匿迟也。------《吕氏春秋审分》•无恒产而有恒心者,惟士为能。若民,则无恒产,因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己。乃陷于罪,然后从而刑之,是罔民也。焉有仁在位,罔民而可为也?是故明君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然后驱而之善,故民之从之也轻。----《孟子梁惠王章句上》第二部分物权的分类•一、所有权与其他物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其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他物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等。担保物权是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三、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在我国,不动产物权包括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不动产的抵押权等。动产物权包括动产所有权、留置权、动产的抵押权等。物权的效力•(一)排他效力:同一物上,依法律行为成立一物权者,不容再成立与之有相容关系的物权。•“一物不存二主”,“一物一权原则”•(1)不相容之排他•1、所有权——所有权•2、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2)相容之排他•1、所有权——他物权•2、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的并存关系•所有权、所有权ו所有权、他物权○•抵押权、抵押权○•抵押权、质押权○•质押权、质押权ו抵押权、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用益物权ו(二)优先效力:指同一物上存在数个相互冲突的权利时,效力较强的权利排斥效力较弱的权利。•物权的优先效力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1)物权优先于债权:物权优于债权实现•1、破除债权2、优先受偿•例外:买卖不破租赁、•(2)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排他之相容•同一个标的物上存在两个以上物权的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成立在先,权利在先”•例外:•定限物权优于所有权•(三)追及效力•(1)含义:“物在召唤主人”即不论标的物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追及到物之所在行使其权利。•(2)例外:善意取得制度•一、物权保护概述所谓物权保护,就是指在物权遭到侵害的情况下,采用法律规定的维护物权人的利益、保障权利人不受侵害的各种保护方法。根据《物权法》第32条的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第三部分物法的保护•二、确认物权请求权•所谓确认物权的请求权,是指利害关系人在物权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时,有权请求确认物权归属、明确权利内容。•我国《物权法》第33条对此作出了专门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物权的确认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物权归属的确认。二是对物权内容的确认。•三、物权请求权•所谓物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的发生,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物权请求权主要包括如下几种类型:1.返还原物请求权。2.排除妨害请求权。3.消除危险请求权。4.恢复原状请求权。物权法•第34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35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36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第37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三部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保护原则•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守相同的规定。《物权法》第4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平等保护原则保护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律地位的平等。•二是适用规则的平等性。•三是保护的平等性。•二、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法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种类法定。所谓物权的种类法定,是指哪些权利属于物权,哪些不是物权,要由物权法和其他法律规定。也就是说,物权必须由法律设定,不得由法律之外的规范性文件随意规定,也不能允许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随意创设。第二,内容法定。内容法定又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物权的内容必须要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物权内容不符的物权,也不得基于其合意自由决定物权的内容。•三、公示、公信原则(一)公示原则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第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不动产物权以登记和登记变更为权利享有和变更的公示方法,动产物权以占有作为权利享有的公示方法,以交付(占有的变更)作为作为其变更的公示方法。物权法第6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二)公信原则物权的存在以占有或者登记为表征,信赖该表征而进行相应行为者,即使其表征与权利的真实状态不符,对于该信赖该表征的人也不发生影响•甲继承了一套房屋,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将房屋出卖并交付给乙,办理产权登记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丙受丁胁迫将房屋出卖给丁,并完成了移转登记。丁旋即将房屋出卖并移转登记于戊。•1、在办理继承登记前,关于甲对房屋的权利状态,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CD)•A.甲已经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B.甲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C.甲出卖该房屋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D.甲可以出租该房屋•2、关于甲、乙、丙三方的关系,下列选项正确的是(BD)•A.甲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未办理登记而无效•B.乙对房屋的占有是合法占有•C.乙可以诉请法院宣告甲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D.丙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案例分析•甲因为要调往外地工作,欲将家里的财产变卖,甲的朋友乙知道后同甲商量,要求甲把彩电卖给他。双方协定的价格是1500元。6月1日,乙将钱交给甲以后,乙将电视装上车欲将电视拉走。甲想起自己还有一个月才走,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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