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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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归集口径会计01高新技术企业0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03负面清单1扩大加计扣除范围2创意设计活动3基本政策变化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辅助账4优化程序5研发活动定义•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工艺(原来有2个领域的限制)基本定义1.产品(服务)常规升级2.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3.商品化后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等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研或管理研究6.常规性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排除项创意设计活动界定•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119号文)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排除了广告)行业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其他标准1.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确定2.主营业务占收入总额50%以上,该收入总额需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3.原则上按年确定(研发费发生当年)负面清单1核定征收企业不得加计扣除2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不得加计扣除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3财政性资金比照办理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和无形资产不得加计扣除加计扣除基本原则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1人员人工费用(含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3折旧费用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2直接投入费用4无形资产摊销6其他相关费用(以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为限)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续)•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续)•直接投入费用。(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续)•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续)•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01按人员构成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02按聘用形式本企业员工外聘人员(含劳务派遣)03辅助人员不包括后勤服务人员研究开发人员研究开发人员(续)•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企业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1可以叠加享受加速折旧与加计扣除2基于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金额加计,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计算的金额调整计算案例一•甲汽车制造企业2015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甲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10×60%=6)。2016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150万元(1200/8=150),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200万元(1200/6=200),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就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150万元可以进行加计扣除75万元(150×50%=75)。若该设备8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8年内每年均可对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15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75万案例二•接上例如企业会计处理按4年进行折旧,其他情形不变。则2016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300万元(1200/4=300),税收上可扣除的加速折旧额为200万元(1200/6=200),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对其在实际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但未超过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金额200万元可以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200×50%=100)。若该设备6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6年内每年均可对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2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不再强调“专门用于”共用费用可进行分配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分配方法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的必要记录研发与生产经营共用费用2合理性及直接相关性考虑,允许加计扣除1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费用、研发成果相关费用、知识产权相关费用、差旅费和会议费等四大类4统一计算公式,减少计算错误3非核心性研发支出,限额加计扣除5按项目分别计算其他费用其他费用限额计算•《公告》明确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相关费用应按项目分别计算,每个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都不得超过该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及不得互相调剂。。。。。。。。。。。。。。。。•鉴于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计算较为复杂,为减少计算错误,降低纳税风险,《公告》对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计算规定了计算公式。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案例•某企业2016年进行了二项研发活动A和B,A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12万元,B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8万元,假设研发活动均符合加计扣除相关规定。A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12)×10%/(1-10%)=9.78,小于实际发生数12万元,则A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97.78万元(100-12+9.78=97.78)。B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8)×10%/(1-10%)=10.22,大于实际发生数8万元,则B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100万元。。。。。。。。。。。。。该企业2016年可以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98.89万元[(97.78+100)×50%=98.89]。。。。。。。收入冲减研发费用•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收入•不足冲减的,当期研发费用按零计算特殊收入的扣减材料费用不得加计•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01独立交易原则02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并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03存在关联关系需提供费用明细04受托方包括机构和个人05委托境外研发不得加计扣除委托研发合作开发、集团集中开发•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研发立项时,设置研发支出辅助帐年末填报辅助账汇总表,随财报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辅助账及辅助账汇总表参照97号公告样式编制010203辅助帐会计核算与管理核算具体要求•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申报预缴时据实扣除,汇缴时加计扣除备案形式事后备案,具体按76号公告执行备案资料留存备查核查核查面不低于优惠户数的20%申报及备案管理备案、留存资料(97号公告的要求)•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备案、留存资料(续)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6.“研发支出”辅助账;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照76号公告规范建立争议解决机制1季度享受问题23年追溯问题2016年以后3委托境外问题4其他事项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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