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中港塑料有限公司搬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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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中港塑料有限公司搬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建设单位:中山市中港塑料有限公司评价单位:株洲市环境保护研究院二0一0年五月1第一章总则1.1项目由来中山市中港塑料有限公司原名“中山市港口镇中港塑料加工厂”,位于港口镇民主村木河迳工业区,占地2000m2,投资8万元人民币,主要从事塑料制品的生产、加工销售,不涉及废塑料进口。年利用PE、PP塑料边角料加工PE、PP粒900t。现由于所租用厂房土地已被收购用作房地产开发,企业拟搬迁至中山市港口镇下南村锦胜围,搬迁后项目塑料粒产量不变,并在原有的基础增加新料注塑件(化妆品瓶盖等)200t/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和《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粤府(1994)第57号文等有关法规,该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为此,建设单位特委托我院承担其搬迁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在接受委托后,我院组织了课题人员对项目拟建区域的环境质量现状进行了调查,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编写了《中山市中港塑料有限公司搬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并根据中山市环境学会组织的专家评审意见,我们进行了认真修改,修改后完成了《中山市中港塑料有限公司搬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呈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审批。1.2编制依据1.2.1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1989年12月26日通过并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修正,2008年6月1日起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届全国人大第十五次会议修订,2000年9月1日起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届全国人大第十三次会议修订,2005年4月1日起施行);2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日起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2003年1月1日起施行);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9)《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1日起施行);10)《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4月1日起施行);1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起施行);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1年6月29日起施行);13)《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2009年1月1日起施行)。1.2.2全国性法规依据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保部令第2号,2008年10月1日);2)《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3)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20号令,1993年8月1日);5)《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年);6)《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家环保部第1号令(2008年);7)《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19日);8)《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01年12月17日);9)环发[1999]296号《关于加强化学危险物品管理的通知》,1999年12月29日;10)环发[2005]152号《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广事故现场州311)《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国家环保总局,2006年2月14日);12)国土资发[2004]232号《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13)《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14)《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督管理严防发生污染事故的紧急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5]130号);15)《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的意见》(国家发改委、环保总局、科技部、财政部、建设部、农业部、水利部、教育部、国土资源部等,2003年10月20日);16)《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国家发改委2008年12月);17)《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审议通过,2007年5月1日起施行)。1.2.3地方性法规、文件1)《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3号公告,2005年1月1日起实施);3)《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4-2020年)(广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4)《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27次常务会议,(2009年5月1日起施行);5)《广东省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十一五”规划》(2005年11月);6)《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粤府办[2007]44号,2007年5月16日);7)《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1998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8)《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1999]553号);9)《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02年12月);410)《广东省碧水工程计划》(粤府办[1997]29号);11)《广东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07年7月1日);12)《广东省蓝天工程计划》(粤府办[2000]7号);13)《广东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7)年本》(广东省发改委2008年3月17日);14)《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04年1月14日;15)《广东省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规定》,1999年;16)粤府函[2001]286号《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17)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办[2001]18号);18)“关于印发《治污保洁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办发[2004]8号,2004年3月31日);19)《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粤府[2009]104号,2009年9月21日);20)《广东省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公众参与实施意见》(广东省环境保护局,粤环函[2007]99号,2007年12月29日);21)《关于印发中山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山市人民政府,2008年10月14日);22)《中山市创建全国省生态市实施方案》(中府[2005]39号,2005年8月26日);23)《中山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中府[2008]96号);24)《中山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保护规定》(中府[1998]51号);25)《中山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中府办[2003]4号);26)《关于加强江河两岸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中府办[2003]8号);27)《印发中山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09年版)的通知》(中府[2009]29号)。1.2.4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T2.1-93);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93);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5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非污染生态影响)》(HJ/T19-1997);6)《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7)《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1990年);8)《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9)《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92-2002);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职业标准》(GBZ2-2002);1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GBZ1-2002);1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2007);1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14)《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T364—2007);15)《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地方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1.2.5其它相关依据1)《中山市港口镇中港塑料加工厂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中山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2003年5月);2)中山市环保局对《中山市港口镇中港塑料加工厂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中环建表审字【2003】第98号;3)中山市环保局对中山市港口镇中港塑料加工厂新建项目竣工验收的批复;4)中山市中港塑料有限公司委托编制《中山市中港塑料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委托书及提供的有关资料。1.3评价原则和评价目的1.3.2评价原则1)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坚持“总量控制”、“清洁生产”和“达标排放”的原则;2)做好工程分析,贯彻“清洁生产”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通过环境影响预测,分析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和范围;3)评价工作做到客观、公正、真实可靠,为项目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1.3.1评价目的1)对项目的生产工艺、工程污染源进行分析,弄清搬迁扩建前后主要污染物产生情况;62)预测项目投入使用后,其排出的污染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程度;3)分析拟采用的环境治理措施的可行性和可靠性,有针对性地提出防治环境污染的建议;4)寻求清洁生产的途径,提出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从环境保护方面提出建设项目可持续发展的策略。1.4评价因子筛选项目运营期排放生活污水及清洗废水,清洗废水污染物主要为:SS、CODCr、BOD5、色度、石油类,生活污水主要污染物为CODCr、BOD5、NH3-N等;运营期废气的特征污染物有非甲烷总烃、苯、甲苯、恶臭等。依据该地区环境质量现状的要求,主要对运行期进行评价,筛选出的运行期评价因子见下表。表1.4-1评价因子筛选表1.5环境质量标准1)、水环境质量标准根据《中山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中府【2008】96号)大滨涌属Ⅳ类水体,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水质标准,见中山市水功能区划图1.5-1。72)、大气环境质量标准评价区环境空气质量指标SO2、NO2、TSP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及2000年修改单)二级标准;苯、二甲苯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限值,甲苯参考前苏联《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非甲烷总烃质量指标长期接触限值参考以色列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短期参照我国《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表1.5-2环境空气质量指标执行标准表(mg/m3)注:非甲烷总烃以色列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短期为5.0mg/m3,长期2.0mg/m3,而我国《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为4.0mg/m3,一般质量标准要严于排放标准,本评价取短期4.0为评价标准。3)、声环境质量标准本项目属于工业集中区,属于《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声环境功能区,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4)、环境功能区属性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功能属性见下表。8表1.5-3项目所在区域环境功能属性一览表1.6污染物排放标准1)、污水排放标准项目所在区域暂不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