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级省函法律研究生班民法思考题和作业题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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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7级省函法律研究生班民法思考题和作业题参考答案第一专题1.试述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特征。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法律部门。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根据《民法通则》第二条,《合同法》第二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综合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或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有的认为是横向财产关系,即市场交易关系,纵向经济管理关系由经济法调整。财产关系(经济关系)即在物质资料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财产关系可以分为财产归属关系(静态的财产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动态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与其他法律部门比民法具有以下特点:一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民法以权利为核心是一部权利法。二民法是私法,因为民法旨在规范个人间的利益,以平等为基础,其主体均为私人或非基于公权力的地位,对任何人皆可适用,民法的主要特征及规范意义在于私法自治,即个人得自主决定,自我负责地形成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三民法是实体法。四民法具有一定程序的任意性。五民法强调平等协商平价有偿原则,平等体现于A民事主体资格平等B民事主体地位平等C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D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25.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2.私法自治原则。含义: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其核心是确认和保障个人自由。它是民法中最重要、最具有代表性的原则,使市民社会自治在司法领域的体现。功能:私法自治原则强调私人间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个人的自由意思,从而给民事主体提供了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自由。它保证个人自主决定实现的制度是合乎人性的制度,并要求人们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人,有助于形成尊重人的氛围,维护人的尊严。限制:私法自治不是绝对的,它要受到法律、公序良俗的限制。这些限制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维护和补充,而非对立。私法自治原则处于核心地位,平等原则是私法自治原则的逻辑前提,公平原则是私法自治原则的补充,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限制。3.诚实信用原则。含义:诚实信用,要求民事主体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谨慎维护对方利益。它是基本道德规范在法律上的体现。功能:它以强制性规范的方式要求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遵守基本的道德准则,通过民事主体的诚实守信,形成人类社会的信赖基础,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即呢日嫩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它有助于增进人与人的信赖,营造和谐的社会关系,有助于培养社会信用,维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它为不少民法规范提供了正当性依据,是解释法律和民事行为的依据,有补充功能。4.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构成要素。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3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民事主体,即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当事人、参加者),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包括权利主体即权利人、义务主体即义务人。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对客体的认识:A四类说: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B五类说-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权利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不同物:是物权关系客体(还有权利)行为:债权关系客体智力成果:知识产权关系客体人身利益:人身关系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1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包括:①权利人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行为的自由。②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实现某种利益的自由。③这种自由有保障,即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有权国家机关予以保护。2民事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法律上的利益,依法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民事义务主要可以分为:①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法定义务是指民法规范规定的民事主体应负的义务。约定义务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义务。4②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积极义务即作为义务,指义务人应当作出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消极义务即不作为义务,指义务人必须为消极行为容忍他人行为。5.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的行民事义务的能力。分为:1、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精神状态正常;2、满16周岁不满18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受到一定的限制(即自然人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超出一定范围便不具有)。包括:1、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包括:1、不满十周岁的儿童;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6.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1.享有的时间不同,自然人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始于成立,终于终止.2享有的范围不同,自然人比法人广泛,如生命权,健康.3差异性,自然人一律平等,法人不平等.第二专题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5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应是民事主体实施的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2、应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意思表示须有一个或数个,应把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分开,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事实行为有无垠管理、不当得利、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侵权行为、遗失物的取得、埋藏物的发现等。3、应是合法行为。即民事行为能否取得当事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取决于该星伟是否合法,只有合法的,才能取得预期的后果,才受法律的保护。2.民事行为的成立应具备的条件。民事行为的成立是符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素的客观情况。生效的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须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有: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标的合法;标的需确定和可能。民事行为成立要件分为一般成立要件和特别成立要件。一般成立要件之民事行为成立必不可少的共同要件,包括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特别成立要件指成立某一具体民事行为还必须具备的其他特殊事实要素,如书面形式、标的物交付。3.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有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即民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包括: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治理相适应的行为,无、限制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事行为的特别有效要件,除一般要件外,有的还须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64.绝对无效民事行为。绝对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严重欠缺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绝对、确定、当然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被撤销的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原物存在,返还原物,否则作价偿还。2、赔偿损失,一方因为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应赔偿损失。如无过错,不能要求赔偿。3、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应追缴双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或者返还第三人所有。5.效力存在缺陷的民事行为的类型。效力存在缺陷的民事行为的类型有:民事行为能力欠缺;无处分权人的行为;代理权的欠缺;债权人同意的欠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确定指有第三人追认。追人权人有被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财产权人、债权人。为平衡相对人的利益,相对人有催告权、撤销权。催告权之相对人在得知对方实施的民事行为有效力待定的事由后,将其告知追认权人,并催告其在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予以确认的权利。同时相对人也有撤销权利,但相对人须为善意。6.表见代理概念和构成要件。表见代理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构成要件:1.行为人无代理权2.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3.相对人为善意4.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合乎法律行为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第三专题71.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主体直接支配财产的权利,它既是具有人对物的内容,同时又具有直接对抗一般人的效力。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特征如下: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既物权人可以以自己的意志就其标的物上直接行使其权利,无需他人的意思和义务人的介入。2、物权是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物权是财产权,利益有:物的归属,物的利用,就物的价值而设立的债务的担保。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物权无需借助他人行为就能实现。权利人可以自己意志直接占有使用。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保护原则。2、物权法定原则。法律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不允许当事人以其意思设定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物权。物权的效力必须有法律规定。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有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设定。3、公示公信原则即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无权变动的实施通过一定的共识方式向社会方式公开,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式而进行一定的行为,即使与其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符,也不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3.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所有权,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特征:1.所有权是法定的财产权。2.所有权的主体是所有人。3.所有权是独占的支配权。4.所有权是无期限限制的物权。5.所有权是完全的物权。4.善意取得的概念、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善意取得又称及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是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8该财产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该制度旨在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构成要件:1.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2.受让人取得时出于善意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4.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式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1、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2、原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可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不得向善意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3、无权处分人须向原所有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5.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如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用益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虽然同属定限物权(他物权),但存在明显差别:(1)设置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对他人之物的使用收益,即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则在于物的交换价值,目的是以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2)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而担保物权则具有从属性质。(3)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不然。(4)用益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如果发生变化,就会对权利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直接影响,甚至导致权利消灭,而担保物权标的物的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5.股权质权如何设立和实现股权质押的设立以当事人合意并签订质押合同而设立。一、股权质押合同是要式合同我国《担保法》第64条规定,“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第78条第1款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可见,在我国,股权质押只能以书面合同的形式方可设立。二、股权质押合同是要物合同即质权的成立,不仅需要当事人订立契约,而且以交付标的物为必备条件。我国《担保法》未规定以股票交付质权人占有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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