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保护国内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典型案例发布时间:2009-04-27来源:国家工商总局门户网站阅读次数:192【字体:大中小】一、保护“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案2008年1月18日,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超市自2007年12月12日起,从赵某手中以每瓶550元的价格购进假冒“茅台”注册商标的白酒240瓶,共计13.2万元。其中因包装破损已经自用的72瓶,存在库房准备销售的168瓶。至案发时止,尚未对外销售。经“茅台”商标注册人鉴定,上述商品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经查,使用在酒商品上的“茅台”商标,是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284519号,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当事人擅自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8年4月13日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2、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168瓶白酒予以没收;3、罚款人民币13.2万元。二、保护“PANDA”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东莞市XX电子有限公司自2006年5月起,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加工假冒“PANDA”注册商标的无线市话手机(型号为K386)。至2006年8月案发时止,当事人共加工假冒“PANDA”注册商标的无线市话手机742部,非法经营额共计192920元。经查,使用在手提电话等商品上的“PANDA”商标,是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3128802号,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广东省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广东省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安分局于2008年8月8日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2、没收、销毁假冒“PANDA”无线市话手机408部、“PANDA”彩色包装盒5000个、“PANDA”彩盒2020个;3、罚款人民币15万元。三、保护“三角牌”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佛山市XX电器有限公司自2008年4月起,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与“三角牌”注册商标近似的“澳星三角”牌各种型号台扇、落地扇、转页扇、壁扇共471箱,电火锅110箱。至2008年4月28日案发时止,售出各种台扇、落地扇、转页扇、壁扇394箱,电火锅70箱,非法经营额合计51470元。经查,使用在电风扇、电饭锅等商品上的“三角牌”商标,是广州轻出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1792324号,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8年6月11日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2、没收带有“澳星三角”标识的各种台扇、落地扇、转页扇、壁扇77箱,电火锅40箱;3、罚款人民币15万元。四、保护“半球PESKOE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当事人陈XX于2007年8月6日从广东某公司购进标有“半球电器开发有限公司(监制)”的电饭锅702台进行销售。经查,半球电器开发有限公司是一家在境外注册的公司,委托广东某公司将广东半球实业集团公司的注册商标改动后使用在本企业电器产品包装装潢上,在内地市场上销售。截至吉林省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查获时止,当事人陈XX已销售上述电饭锅656台,总价40260元,还有46台未售出,价值2170元,非法经营额共计42430元。经查,使用在电压力锅(高压锅)等商品上的“半球PESKOE及图”商标,是广东半球实业集团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3483344号,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吉林省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当事人陈XX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吉林省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8年2月22日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尚未销售的电饭锅46台;3、罚款人民币10万元。五、保护“HD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案2008年6月5日,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接举报对运城市XX阀门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于2008年3月30日、4月24日和4月26日从温州某厂分三次购进假冒“HD及图”注册商标的阀门187件,已售出32件,非法经营额109520元。经查,使用在金属阀门商品上的“HD及图”商标,是上海华电阀门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836369号,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当事人擅自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8年8月10日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2、剥离侵权物品的侵权标识并予销毁;3、罚款人民币10万元。六、保护“力”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哈尔滨市道外区XX阀门经销处自2008年6月起,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加工假冒“力”牌注册商标的八种型号法兰闸阀共346台,价值30,420元,购进假冒“力”牌注册商标的六个规格二十二种型号螺纹闸阀、螺纹球阀、法兰闸阀等共16,671台/个,价值178,786元。至案发时止,以上产品均未及销售即被查获,货值共计209,206元。经查,使用在金属阀门等商品上的“力”牌商标,是天津市大站阀门总厂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3513699号,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道外分局认为,当事人加工、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道外分局于2008年10月15日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2、没收带有“力”标识的各种阀门17,017台/个;3、罚款人民币13万元。七、保护“FY”注册商标专用权案2008年4月22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根据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的投诉,对北京市丰台区一仓库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张XX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购进40块带有“FY”标志和47块带有双环加双燕标志的印刷板,印制在其购买的无品牌的玻璃上。当事人张XX共印刷带有“FY”标志的汽车玻璃353块,已销售94块;印刷带有双环加双燕标志的汽车玻璃114块,已销售39块,销售共计15390元,尚未销售的库存玻璃价值共36710元,非法经营额共计52100元。经查,使用在安全玻璃等商品上的“FY”商标,是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345302号。使用在汽车用安全玻璃商品上的图形商标,是旭硝子汽车玻璃(中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570304号。以上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认为,当事人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于2008年6月26日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侵权商品汽车玻璃334块;2、没收从事印刷汽车玻璃的印刷板87块;3.罚款人民币10.42万元。八、保护“泸州老窖”注册商标专用权案2007年9月14日,山东省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历下分局在对XX百货有限公司济南泉城路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自2007年1月1日起,从山东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假冒“泸州老窖”注册商标的白酒356瓶,非法经营额68537.4元。至案发时止,已售出47瓶,金额9600元,库存309瓶,金额58637.4元。经查,使用在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的“泸州老窖”商标,是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915682号,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山东省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历下分局认为,当事人擅自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山东省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历下分局于2008年5月15日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2、没收库存309瓶假冒白酒,予以销毁;3、罚款人民币10万元。九、保护“济钢JIGANG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案2007年10月25日,山东省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历城分局接到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后变更为济钢集团有限公司)举报,称济南××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销售侵犯其“济钢JIGANG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钢板。经查实,该当事人从天津某公司购进无标示的Q235B毛边板10张,计60.88吨,经加工切边为59.9吨,自行制作了“JIGANG及图”商标标识的塑料膜板,用自喷漆在上述10张Q235B钢板喷上“JIGANG及图”及各种规格数据。截至被查获之日,上述钢板共计59.9吨,尚未销售。经查,使用在钢板等商品上的“济钢JIGANG及图”商标,是济钢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3032524号,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山东省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历城分局认为,当事人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山东省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历城分局于2008年2月25日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带有“JIGANG及图”注册商标标识的Q235B钢板10张,计59.9吨;没收用于喷制“JIGANG及图”注册商标标识的塑料膜板18张;2.罚款人民币15万元。十、保护“橡六”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2008年7月1日,安徽省铜陵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青岛橡六集团有限公司举报,称铜陵市XX橡胶塑料有限责任公司正在生产加工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输送带。经查实,该当事人共生产6种规格、带长不等的印有“青岛橡六集团”和“橡六+华山+图案”标识的橡胶输送带10条,带长共计953.5米,面积共计4303.79平方米,非法经营额达135569.39元。经查,使用在运输机传送带等商品上的“橡六”商标,是青岛橡六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976683号。使用在运输带等商品上的“华山HUASHAN及图”商标,是陕西华山机带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336854号。以上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安徽省铜陵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安徽省铜陵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8年7月30日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销毁“青岛橡六集团”、“橡六+华山+图案”标识的铝合金模板一块;没收销毁侵权的印有“青岛橡六集团”、“橡六+华山+图案”标识的橡胶输送带10条,带长共计953.5米,面积共计4303.79平方米;3、罚款人民币20万元。2009年度全省案例资料发布时间:2010-03-10来源:湖北省工商行政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