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海湾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公司遵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规定组织之,定名为华夏海湾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条:公司以发展塑料及其有关工业为主旨,并规定经营之业务范围如下:一、塑料及其所需原料之制造。二、塑料加工品之制造。三、塑料加工品所需化学品之制造。四、印花及压花滚筒之制造。五、化工机器设备(含氯乙烯单体整厂设备)之技术服务(含设计安装)、制造及销售。六、以上各项产品之运销与委托加工业务。七、有关以上各项业务之研究推广服务等事项。八、F107110石油化工原料批发业。九、F207110石油化工原料零售业。十、除许可业务外,得经营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业务。第二条之一:本公司转投资不受公司法第十三条所定转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实收股本百分之四十之限制,有关转投资事宜,应经董事会决议办理。第二条之二:本公司因业务需要或本公司投资事业之需要,得对外背书保证,由董事长代表本公司签署之。并应依照本公司背书保证作业程序办理之。第三条:本公司设总公司于台北市,并于国内适当地点设立制造工厂;同时视事实上之需要,经董事会之决议,得设分公司或营业所于国内外各地。第四条:本公司之公告方法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办理。第二章股份第五条:本公司资本总额,定为新台币伍拾亿元,分为伍亿股,每股金额新台币壹拾元,其中未发行之股份,授权董事会分次发行。第六条:本公司股票概为记名式,由董事三人以上签名或盖章,编列号码,并经主管机关或其核定之发行登记机构签证后发行。第六条之一:本公司得依台湾集中保管结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换发合并股票之请求,印制大面额股票。第七条:本公司发行新股时,得就该次发行总数合并印制股票。本公司发行之股份亦得免印制股票。第八条:本公司股务处理依主管机关所颁布之「公帀发行股票公司股务处理准则」规定办理。第九条:(删除)第十条:(删除)第十一条:(删除)第十二条:(删除)第十三条:股东常会帀会前六十日内,股东临时会帀会前三十日内,或公司决定分派股息及红利或其它利益之基准日前五日内,停止股票过户。第三章股东会第十四条:本公司股东会分常会及临时会两种:一、常会于每会计年度终了后六个月内召帀。二、临时会于必要时,依法召集之。股东会除公司法另有规定外,由董事会召集之。第十五条:股东常会之召集,应于三十日前通知各股东。股东临时会之召集,应于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第十六条:股东会之决议,除公司法另有规定外,应有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过半数股东之出席,以出席股东表决权过半数之同意行之。第十七条:出席股东不足前条定额,而有代表已发行股份总额三分之一以上股东出席时,以出席人表决权过半数之同意得为假决议,并将假决议通知各股东,于一个月内再行召集股东会。前项股东会,对于假决议,如仍有已发行股份总数三分之一以上股东出席,并经出席股东表决权过半数之同意,视同前条之决议。第十八条:本公司各股东,除有公司法第一七九条规定之股份无表决权之情形外,每股有一表决权。第十九条:(删除)。第二十条:股东因故不能出席股东会时,股东得出具本公司印发之委托书,载明授权范围,依公司法及主管机关公布之「公帀发行公司出席股东会使用委托书规则」规定,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第廿一条:股东会之主席,除公司法另有规定外,由董事长任之,董事长缺席,由董事长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长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股东会议依本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办理。第廿二条:股东会议决事项,应作成议事录,由主席签名或盖章,连同出席股东签名簿及代理出席委托书一并交由董事会保存于公司,此项议事录并于会后二十日内分发各股东。对于持有股票未满一千股之股东,议事录之分发,得以公告方式为之。第四章董事监察人第廿三条:本公司设董事七人,监察人二人,由股东会就有行为能力之人选任之。再遵照公司法第二○八条之规定,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过半数之同意互选一人为董事长,对外代表本公司。全体董事或监察人合计持股比例不得少于证券管理机关所规定之成数。第廿四条:董事任期三年,监察人任期三年,连选均得连任。第廿五条:董事组织董事会,其职权如下:一、公司组织之订定。二、营业方针之决定。三、重要章程及契约之审定。四、高级职员之任免。五、分公司及分厂之设置及裁撤。六、预决算之编拟。七、投资有关政府奖励事业之审定。八、盈余分配之拟定。九、发行新股之决定。十、执行股东会之决议事项。十一、其它重要事项之决定。第廿六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除每届第一次董事会由所得选票代表选举权最多之董事召集外,董事长为董事会主席,董事长缺席时,由董事长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长未指定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第廿七条:董事会之召集,应载明事由,于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监察人。但有紧急情事时,得随时召集之。董事会之召集得以书面、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为之。第廿八条:董事得依公司法第二○五条规定委托其它董事代理出席董事会。董事会之决议,除公司法另有规定外,须有过半数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过半数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第廿九条:监察人应监督公司业务之执行,并得随时调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查核簿册文件,并得请求董事会或经理人提出报告,对于董事会造送之各种表册,应予查核,并报告意见于股东会。第三十条:本公司董事监察人得酌支车马费,其数额均由股东会决定之。董事如有兼任本公司其它职务者,得按照一般标准支领薪津。第三十条之一:董事会设置董事会秘书部门,掌理董事会有关事务。第五章经理人第三十一条:本公司设置经理人,其职称、委任、解任及报酬由董事会以董事过半数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过半数同意决议之。经理人秉承董事长之指示及董事会之决议,处理公司日常事务。第三十一条之一:本公司得于董事、监察人及重要职员之任期内就其执行业务范围依法应负之赔偿责任为其购买责任保险。第六章决算第卅二条:本公司以国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止为会计年度,每会计年度终了,董事会应依法造具下列各项表册,于股东常会三十日前,交监察人查核,出具查核报告书后提交股东常会请求承认:一、营业报告书;二、财务报表;三、盈余分派或亏损弥补之议案。第卅三条:本公司每年决算后如有盈余,应先依法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及弥补以往年度亏损,加计当年度调整之保留盈余后,如尚有余,于提拨百分之十法定盈余公积后,为当年度可分配盈余,再连同以前年度累积未分配盈余及依法令或主管机关规定提列或转回特别盈余公积后之余额,作为累积可供分配之盈余,并得经股东会决议视业务状况酌予保留部分盈余后,分派股东股息、红利及员工红利;其中员工红利不低于当年度可分配盈余之百分之一。上述员工红利如以股票方式发放,本公司之从属公司员工符合一定条件时,亦得分配之。其一定条件授权董事长订定之。本公司产业属于稳定成长阶段。为考虑本公司未来中长期营运资金需求、兼顾财务结构的健全目标,并满足股东对现金流入之需求,现金股息及红利金额不低于全部分派股息及红利金额之百分之十,由董事会拟订盈余分派案后,提请股东会决定之。第七章附则第卅四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悉照公司法之规定办理。第卅五条:本章程订立于中华民国五十三年二月廿八日。第一次修正于民国五十四年八月十五日,第二次修正于民国五十五年三月十日,第三次修正于民国五十六年六月廿九日,第四次修正于民国五十七年五月十七日,第五次修正于民国五十八年五月五日,第六次修正于民国五十八年七月廿九日,第七次修正于民国六十年十二月八日,第八次修正于民国六十一年二月廿九日,第九次修正于民国六十一年五月廿六日,第十次修正于民国六十一年十月廿一日,第十一次修正于民国六十二年四月廿五日,第十二次修正于民国六十三年四月廿九日,第十三次修正于民国六十四年五月九日,第十四次修正于民国六十六年四月廿八日,第十五次修正于民国六十六年十一月十日,第十六次修正于民国六十七年四月七日,第十七次修正于民国六十八年四月十二日,第十八次修正于民国六十九年四月八日,第十九次修正于民国七十年四月廿三日,第二十次修正于民国七十一年五月十五日,第廿一次修正于民国七十二年四月廿八日,第廿二次修正于民国七十三年四月十九日,第廿三次修正于民国七十四年四月廿五日,第廿四次修正于民国七十五年四月十四日,第廿五次修正于民国七十六年三月廿六日,第廿六次修正于民国七十七年四月十八日,第廿七次修正于民国七十八年四月廿日,第廿八次修正于民国七十九年四月十九日,第廿九次修正于民国八十年四月廿六日,第三十次修正于民国八十一年五月八日,第卅一次修正于民国八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第三十二次修正于民国八十三年五月十一日,第三十三次修正于民国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第三十四次修正于民国八十六年六月十一日,第三十五次修正于民国八十七年五月六日,第三十六次修正于民国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三十七次修订于民国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第三十八次修订于民国九十年六月十二日,第三十九次修订于民国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第四十次修正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三日,第四十一次修正于民国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第四十二次修正于民国九十六年六月十三日,第四十三次修正于民国九十九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