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中心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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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中心工作规章制度为规范“12336”国土资源电话举报中心工作人员的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树立良好的队伍形象,切实做好电话投诉的受理工作,特制定本电话举报中心工作规章制度。一、工作宗旨: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民有所困、我有所助,民有所难、我有所扶,助民所困、解民之忧。二、工作范围界定:“12336”举报电话受理各类涉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线索。主要包括:(一)土地违法行为1.非法批地行为。2.非法转让、倒卖土地行为。3.破坏耕地行为。4.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5.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行为。6.非法占用、挪用征地补偿费行为。7.拒不交还土地行为。8.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行为。9.非法低价(无偿)出让国有土地行为。10.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行为。(二)矿产资源违法行为1.无证勘查、开采行为。2.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试采行为。3.拒不履行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义务的行为。4.仿造、冒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行为。5.超层越界采矿行为。6.破坏性采矿行为。7.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三、工作程序及职责(一)接听规范:“12336”举报电话由专职人员负责,受理人员应当做到:1、熟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对举报事项作出初步判断。2、接听举报电话,注意询问举报人违法违规线索主体、时间、地点、事件等主要情况,准确、如实记录每一条违法违规线索,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处理违法线索,对办理的每一宗违法违规线索,办理人员都要签署姓名,及时录入国土资源违法违规线索管理信息系统。3、接听举报电话,要严格按照《举报电话用语示例》要求,以“您好”为开头语,使用文明用语,态度和蔼,行为高效,细心倾听举报人反映情况,当举报人举报完毕后,应将主要内容复述一遍,复核记录是否符合意愿。4、上班不迟到、不早退,坚守岗位,尽职尽责,法定工作时间内不得脱岗,因特殊原因离开岗位的须向负责人请假报告离岗原因和离岗时间,做好交接班工作。5、仪表要同自己的工作、身份、环境相符,着装应整洁、得体、优雅、美观、庄重,展现稳重、大方、干练、富有涵养的形象,禁止不合时宜的服饰。(二)查处办理:依照法定职责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在15日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属于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制作《国土资源违法举报事项转送书》,直接转送有管辖权的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涉及举报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的事项,应当转送其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上级机关交办并要求上报结果的举报案件,除有特定时限外,应当在30日内上报查办结果;案情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应当向交办机关上报阶段性的查办情况。上级不要求上报结果的,要定期汇总上报办理情况。2、属于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举报事项,直接报送有管辖权的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3、情况重大、紧急,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举报事项,制作《国土资源违法举报事项交办书》,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有权处理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指定办理的期限内,向交办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国土资源违法举报事项办结报告》,反馈违法举报事项的办理结果。4、属于本级职权范围内的违法举报事项,受理人员要填写《国土资源违法举报事项受理单》,拟定处理意见,及时报请相关领导审批,并根据领导批示迅速转送相关业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5、不属于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其它事项,将信息录入“国土资源信访信息系统”,并由国土资源信访工作人员处理。6、对于已受理的举报事项要及时录入“国土资源违规违法线索管理信息系统”。对确定立案查处的举报事项要录入“执法监察信息系统”。(三)定期汇总分析及反馈制度1、对“12336”中心转办、分流的申诉案件,局机关业务科室、两县两区国土局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及时调处和回复,并将结果反馈“12336”中心;“12336”中心负责督查,对未及时调处和回复的,“12336”中心要及时发催办通知,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应。2、县区国土局、局机关业务科室对举报案件,要及时进行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查处结果反馈给“12336”中心,不按时间反馈的,发督办通知单。3、县区国土局、局机关各科室对举报案件的承办情况,“12336”中心将按月予以统计汇总,并在系统范围内进行通报。4、“12336”中心受理人员对分转的案件定期进行核查,了解案件处理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向实名举报人反馈。(四)保密规定保密范围1、所有检举、控告、申诉的事项,来电记录和有关的音像制品、物品。2、“重要来电请示”及其转办函稿等。3、上级部门及本局领导的交办函和信件,包括批示、手稿和复印件等。4、标定密级的文件、文稿、书刊、资料;不宜公开的各类统计报表、信访信息;来电登记薄、会议记录、收发文登记薄、工作记录等。5、立卷归档种类案卷材料。6、其它需要保密的材料。保密要求1、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和本局有关的保密制度,进一步强化保密意识,严禁失密、泄密现象发生。2、凡列入保密范围的文件、信件、文字材料等,均由工作人员统一登记、拆封、传递和保管。文件资料等应按规定定期进行请缴、归档、销毁。机要文件的接交,应严格履行登记签字手续。3、列入保密范围的文件、信件和文件材料,不得在办公桌上存放,也不得在非办公地点阅处。因工作需要携带外出的,须经举报中心负责人同意。4、制发文件、信函、信息等公文,要根据内容和工作需要注明密级。5、有关单位和本局有关科室需要了解来电线索及其它相关情况,须经中心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查询,个人不得随意提供。6、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在不需要涉及来电举报问题时,应做到不问、不看、不说,严禁在家庭、外出工作、公共场所、私人通信和电话中向亲友、同事等无关人员谈论“12336”举报问题以及秘密事项。7、对模范执行保密制度的人员,要给予表扬;对失密、泄密事件,要及时报告,并设法补救,对责任人要根据其情节和所造成的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党、政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五)档案管理制度为了加强“12336”举报中心档案管理工作,使其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工作实际,现作如下规定:1、中心档案是指举报投诉档案和举报投诉相关文件、信息、会议记录、图片等资料。2、中心档案由12336举报中心派专人负责收集、分类、装订。3、中心档案应按举报案件性质、举报案件属地分类编号,系统编目编号,存放有序,妥善保管,查找方便。并做好档案的分析统计工作。4、中心档案做到专人、专柜、专室管理,未经上级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外借和查阅。5、中心档案存放要有防虫、防霉药品,使档案得到妥善保管。6、12336中心人员变动工作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严格核实交接的档案。7、12336中心负责人定期检查档案归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及时处理。(六)信息报送制度及应急预案1、12336中心工作人员要有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社会责任感,随时掌握全市国土资源动态,及时发现举报投诉的热点和难点;2、对影响较大或反映强烈的重大、疑难、复杂、情况较特殊的举报案件,应在第一时间向12336中心负责人报告,并按程序向上级汇报。3、对重大、严重、突发性、群体性的举报投诉,12336中心应按程序立即报告局领导。4、对重大、疑难、复杂、情况较特殊举报投诉的处理,要注意追踪了解,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和案件处理进展。同时要做好上传下达工作,迅速将局领导的指示或批示向下传达,并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向局领导汇报。(七)受理时间“12336”举报电话受理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上午8:30-11:00,下午14:00-16:00,双休日正常休息。四、考核奖惩制度(一)考核内容1、举报电话线路畅通。2、工作制度健全,岗位职责明确,并严格落实相关制度和职责。3、工作人员业务熟悉、语言规范、解答准确、记录清楚、处理及时。4、依法定程序和相关规定受理、分流、处理12336举报案件。5、受理的举报案件应及时录入软件系统。6、对群体性、突发性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举报案件能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7、能履行案件反馈情况跟踪登记职能,跟踪自己受理录入的案件,是否在已规定时间内办结,是否已经反馈,是否录入软件系统。(二)考核方法1、通过12336信息网络系统对受理举报案件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抽查分析。2、以电话和实地检查的形式不定期对各地受理举报案件情况进行随机抽查。3、通过电话、短信、互联网等回访的方式,从办结案件中按比例进行随机抽取,对举报投诉满意度进行民间调查;4、通过抽查对举报中心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5、对举报中心工作进行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总评,根据累计总分,评出12336举报中心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三)奖惩办法1、对举报管理工作中没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以及违反保密规定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要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严肃处理。  2、负有受理举报事项职责的业务部门在受理举报事项过程中,不作为、对属于法定职权范围的事项不予受理的,或推诿、敷衍、拖延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举报受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将举报人的检举、揭发信息透露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给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在举报电话受理、信息管理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给予通报表扬,并视成绩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五、实行时间和解释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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