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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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解读《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解读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活动的主体,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建设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力量和作用,既取决于党员数量,更取决于党员质量。列宁指出:“徒有其名的党员,就是白给,我们也不要。世界上只有我们这样的执政党,即无产阶级的党,才不追求党员的数量,而注意提高党员的质量和清洗混进党里来的人”。2014年5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划出了硬杠杠,为保证党员发展的质量提供了精准的保障。我们应当认真学习并全面贯彻《细则》,不折不扣地执行《细则》,确保发展党员工作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进一步提高发展党员工作的科学化水平。一、修订《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时代背景和重要意义(一)修订《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时代背景《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自1990年印发实施以来,对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发展党员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党员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与时俱进对《细则(试行)》进行修订。一是中央对发展党员工作提出一系列新要求。20多年来,我们党5次召开党的全国代表大会、5次修改党章,都对发展党员工作提出新要求、作出新规定。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员队伍建设,作出一系列新的重大部署。2013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对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进行专题研究部署。2013年2月,中央办公厅印发相关文件,对严格发展党员程序、提高发展党员质量等提出明确要求。二是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是:有的党组织对发展党员把关不严,发展党员质量需要提高;党员队伍结构不尽合理,党员管理方式和手段比较单一,流动党员管理机制还不健全,等等。三是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在发展党员工作实践中创造了不少务实管用的办法,积累了一些成熟经验。(二)修订《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重要意义修订后的《细则》,体现了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体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体现了实践探索的新经验,是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遵循。《细则》的颁布实施,对于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党员队伍建设的新部署新要求,进一步提高发展党员工作的科学化水平,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建设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和特点(一)《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这次修订,保持了《细则(试行)》框架和内容的总体稳定。在1990年《细则》(试行)稿的基础上增加1章11条,共7章44条5000字,涉及文字修改300多处,其中实质性修改50多处。主要修订内容是:依据党章对发展党员工作有关内容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将中央提出的“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写入总则,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考察提出了新要求,细化了在流动人员中发展党员的要求,进一步严格了预备党员审批权限,对追认党员的标准和程序作出规定,强化了党组织的领导责任和把关作用。(二)《细则》修订的主要特点修订后的《细则》有以下6个特点:一是坚持以党章为依据,充分体现党章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新要求。二是体现从严要求,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考察。三是突出问题导向,针对在流动人员中发展党员等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四是总结实践经验,把各地区各部门创造和积累的成熟做法和经验吸收进来。五是强化党组织责任,严肃工作纪律,切实发挥党组织把关作用。六是注重务实管用,既增加相关规定,又从实际出发简化一些程序。三、《细则》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十六字”总要求和“三个坚持”(一)发展党员工作的“十六字”总要求“十六字”总要求就是“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这是2013年1月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部署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时提出的。所谓“控制总量”,就要按照慎重发展、均衡发展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对发展党员数量和结构进行调控。今后全国党员数量年均净增1.5%左右。所谓“优化结构”,即逐步改善党员队伍的文化和年龄结构与分布状况。去年中组部下发的《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各级党组织在当年发展的党员中,35岁以下青年、一线、高中以上学历三个重点对象要达到70%以上,女党员达到25%以上。同时要注重在非公企业、社区中发展党员。农村要以种养殖大户、农民工、致富能手、复员退伍军人、回乡大中专毕业生等为重点发展党员,农村每年每村至少培养2-3名入党积极分子,两年内要有1—2名发展对象,确保每村至少有2名35岁以下党员。所谓“提高质量”就是要坚持党员标准、加强培养教育、严格日常管理、严肃纪律要求,着力提高党员队伍整体素质。基层党委要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和入党手续等进行全面审查,做到“六个不批”,即没有经过两年以上培养考察的不批,未经过党委一级集中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批,没有经过政审和政审不清的不批,入党手续不完备、材料不齐全的不批,团员未经团组织推优的不批,没有经过公示的不批。所谓“发挥作用”,就是在党员队伍建设过程中,各级党组织不仅要重视党员队伍建设,也要注重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十六字总要求是一个有机整体,要准确理解,全面把握。一是以控制总量为重点,实行发展党员总量调控,使全国党员数量年均增长控制在适当速度,党员队伍保持适度规模。二是以优化结构为关键,根据不同群体、行业和岗位特点,确定发展党员的重点,不断优化党员队伍结构。三是以提高质量为核心,坚持党员标准、加强培养教育、严格日常管理、严肃纪律要求,着力提高党员队伍整体素质。四是以发挥作用为目的,引导党员牢记宗旨、心系群众,立足本职、干事创业,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二)发展党员工作的“三个坚持”“三个坚持”,就是“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三个坚持”重点是两点:一是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细则》在党员标准上明确提出,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在培养教育过程中,要教育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细则》还强调,要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二是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注重把握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禁止突击发展。四、《细则》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程序规定严格、科学、规范的程序是提高新党员质量的重要保障。修订后的《细则》保持了发展党员工作的基本程序,同时根据新的实践和探索,进行了一些补充和完善。具体地说,《细则》关于发展党员工作共有25个程序,体现在申请入党、列为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发展为预备党员、转正为正式党员5个环节上。(一)申请入党环节1.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一是关于申请入党的条件。本次《细则》的修改,将党章第一条完整写入《细则》,规定5个基本条件:一是年龄在十八岁以上的中国公民;二是必须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三是必须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四是愿意执行党的决议;五是必须按期交纳党费。这里特别强调的是,不满十八岁的申请人一律不能发展入党。二是关于向哪个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的问题。《细则》第六条规定:入党申请人可以向5类对象提交入党申请,一是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二是居住地党组织;三是单位所在地党组织;四是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五是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时,应当按次序向上述党组织提出。2.党组织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这是本次《细则》新增的内容,规定党组织接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和掌握申请人基本情况、政治思想和现实表现等。(二)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入党环节1.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关于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细则》做了新的规定,要求做到“两推一备案”,即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初步人选,并形成会议纪要,报上级党委备案,并在基层党组织要将申请时间、党员推荐、群团推优情况、支部讨论意见等向所在单位(居住地)党员群众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2.报上级党委备案。公示完毕后,各基层党组织要将入党积极分子名单汇总后,报上级党委组织部建卡、备案。到组织部建卡、备案,需四样材料:一是入党积极分子卡,人手一份;二是入党积极分子登记汇总表;三是每位入党积极分子的身份证复印件;四是基层党委会议纪要复印件。3.确定培养联系人。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后,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这次《细则》第9条规定了培养联系人的4项主要任务:一是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二是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三是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四是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入党积极分子要至少每半年与培养联系人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培养联系人要认真填写培养考察记录。记录时,要注明谈话时间、地点、谈话人,培养联系人要签字盖章。4.培养教育考察。《细则》规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期至少为1年,自党支部确定其为入党积极分子之日算起。党组织要采取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和组织培训等方式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重点考察其思想政治、工作生活表现,特别是重大事件或突发事件中的表现,并形成综合考察报告存档。基层党组织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这将纳入基层党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在《细则》第十二条中规定了在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时,有三方面的具体责任:一是本人要及时向党组织报告变动情况;二是原单位党组织要及时转交材料;三是现单位党组织要认真审查并接续培养。(三)发展对象确定和考察环节发展对象确定和考察有五个步骤:1.确定发展对象。对经过1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由培养联系人提议,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员群众意见(党支部应召开党员群众座谈会,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实行无记名投票,参会人数及有效票数与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相同,并形成会议纪要存档)的基础上,由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确定拟发展对象。一般在1周内,党支部要将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及范围与入党积极分子相同,公示情况存档),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发展对象。2.上级党委备案。这是《细则》第13条新增加的内容。《细则》规定,党支部一般应在确定发展对象后1周内,将有关情况(含联系人意见、党员群众座谈会记录、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情况、支部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报上级党委备案。3.确定入党介绍人。党支部应确定2名政治坚定、责任心强的正式党员担任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可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入党介绍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需注意,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发展对象一般不可请自己的亲属做入党介绍人。发展对象因工作、学习离开时,党支部要将其主要表现和培养教育情况写成书面材料,作为培养教育材料内容转交其新单位。4.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一般在确定为发展对象1个月内,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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