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白江区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执法职责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成都市青白江区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执法职责一、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定行政机关:青白江区文体新闻广电出版局执法职责:1、印刷业的监督管理;2、区图书、报刊零售的审批和管理;3、经营性复印、打印的审批;4、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项目审批;5、监督检查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使用;6、全区性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查和业务指导;7、对全区新闻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复制、发行)实施管理监督;8、对全区新闻出版单位年检换证;9、旅游项目的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监督检查;10、我区经营性出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及旅游代办点的审查;11、监管旅游市场;12、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广播电视的法律、法规、规章,负责全区广播电视行业管理有关事项的审核、申报、审批;13、依法查处违反广播电视法律、法规行为;14、监督管理全区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卫星地面接受设施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广播电视节目;办公地址:青白江区怡湖西路青白江区华严镇青江中路12号咨询电话:83615321(文化市场)83301359(文物保护)83615321(新闻出版)投诉电话:83301359(文化市场)83306195(文物保护)83301359(新闻出版)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8、《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文化部第五条9、《四川省音像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10、《四川省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第四条11、《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五条12、《成都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13、《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条14、《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三条14、《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15《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16、《有线电视管理规定》第四条17、《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条18、《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三条19、《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三条20、《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21、《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22、《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23、《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2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三条25、《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26、《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27、《四川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条28、《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29、《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二、行政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2002年2月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2006年3月1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2005年9月1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2002年4月15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6、全国人大常委文化部《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五条(文化部、施行时间:2002年4月10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315号令,施行时间:2001年8月2日)8、《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3号令,施行时间:2002年2月1日)9、《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部署第20号令、施行时间:2004年6月16日)会、实施时间:20021028)10、《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国务院、实施时间:20030701)11、《四川省音像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省政府、施行时间:1999年11月12日)12、、《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五条(省政府、施行时间:2001年7月13日)13、《四川省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第四条(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实施时间:20030101)14、《成都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十七条(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实施时间:1993041815、《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1993.10.5)16、《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1997.9.1)17、《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2000.11.5)18、《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广电部,1990.11.16)19、《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广电部,1994.2.3)20、《有线电视管理规定》(广电部,1994.2.3)2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电部,1994.2.3)22、《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广电总局,2004.9.20)23、《无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安全管理办法》(广电总局,2002.4.30)24、《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2004.10.11)25、《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广电总局,2004.1.1)26、《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广电总局,2004.8.1)27、《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2004.8.10)28、《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2004.8.10)29、《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2004.8.20)30、《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2004.8.10)31、《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广电总局,2004.9.10)32、《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广电总局,2003.12.1)33、《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管理暂行办法》(广电总局,1999.12.2)34、《四川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1999.10.14)三、行政行为(一)行政许可(共20项)1、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经营的许可证审核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家对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音像制品,实行许可制度”。第三十二条申请设立全国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应当由其总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应当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应当发给《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2)文化部《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六条“国家对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活动。”(3)《四川省音像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音像制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音像制品经营者应按本规定向文化部门申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2、文化经营许可证核发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经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核。”(2)《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七条“申办娱乐场所,须向县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合格者,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3、对营业性演出内容核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条“申请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2)国务院412号令(195)4、对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第七条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5、利用文物拍摄的电影、电视剧初审依据:(1)、《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因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以及其它各种需要而拍摄文物的活动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各级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馆藏文物的拍摄申请。文物收藏、研究单位为研究和保管工作需要所进行的拍摄活动,普通观众在对社会开放的文物单位所进行的纪念拍照活动,不在报批范围内。”(2)、《成都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和拓印古代石刻的,必须按所拍摄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同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6、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设置生产用火审批依据:(1)、国务院412号令第462号、463号(2)、《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第十四条“在古建筑内安装电灯和其他电器设备,必须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电器安全技术规程。已经引入电源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要补办审批手续。凡违反消防安全要求的,必须限期拆除或另行安装。”7、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依据:国务院412号令第465号8、建设工程项目涉及地面文物保护审核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第三十二条“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2)《四川省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在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古墓葬、古遗址、古窖藏及其他文物,必须停止该处的施工作业,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派人前往调查,发掘清理,然后进行施工;如有重要发现,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及时报请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凡因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进行的文物勘探、调查、发掘、拆除、迁移等工作,所需经费、物资和劳动力,由建设部门或生产部门列入投资计划和劳动计划。”9、出版物经营证(零售)许可初审依据:(1)《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出版物零售、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出租业务,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申请材料,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

1 / 40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