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一: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表序号重大隐患认定内容排查发现问题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②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③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④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⑤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2“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②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③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②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③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④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⑤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⑥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⑦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米3/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米3/分钟,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2序号重大隐患认定内容排查发现问题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②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规程》第145条第(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③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④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矿井总风量不足的;②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③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④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⑤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⑥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⑦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⑧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⑨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②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3序号重大隐患认定内容排查发现问题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③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④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⑤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7“超层越界开采”,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②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③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④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②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②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③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④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⑤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4序号重大隐患认定内容排查发现问题风巷的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②突出矿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者在此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③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④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⑤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⑥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⑦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单回路供电的;②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②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③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5序号重大隐患认定内容排查发现问题④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②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③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④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⑤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②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③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6序号重大隐患认定内容排查发现问题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7附表二:煤矿各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表(一)安全管理排查表核查项目排查内容排查发现问题1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1.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和机电副矿长等矿领导至少五人以上;2.矿长、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必须具有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的学历、在煤矿工作3年以上经历的条件。3.设置安全、生产、通风、机电、调度(含监控)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足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各安全管理机构必须配备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至少1人以上;4.按规定召开安全办公会议,有会议的专门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5.高瓦斯矿井应设通风副总工程师,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煤矿应设水文地质副总工程师。2安全生产责任制1.建立法定代表人、各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工种岗位责任制,并贯彻落实;2.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按照《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规定轮流带班下井,建立下井记录、填写带班日志。3矿井图纸资料管理1.必须有及时填绘能反映实际的以下图纸:①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②井上、下对照图③采掘工程平面图④通风系统图⑤井下运输系统图⑥排水、防火注浆等管路系统图⑦井下系统图⑧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⑨井下避灾路线图⑩监测监控系统图、人员定位系统图、紧急避险系统图、压风及压风自救系统图、防尘及供水施救系统、通信及通信联络系统等《规程》规定的图纸;2.采掘工程平面图每半月应实测填图一次;3.相关记录台帐建档备查:①安全办公会议记录②安全隐患排查记录③三违登记记8核查项目排查内容排查发现问题录④安全教育培训⑤瓦斯检查日报表、测风记录、一通三防月报表⑥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记录⑦煤矿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簿、带班下井记录等。4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以下安全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安全办公会议制度;3.安全目标管理制度;4.安全奖惩制度;5.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6.安全监督检查制度;7.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8.安全投入保障制度;9.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10、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11.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12.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13.事故应急救援制度;14.入井人员管理制度;15.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16.火工品管理制度。5作业规程1.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和巷道掘进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作业规程经矿井安全、生产、通风、机电、监控等部门会审和矿井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2.作业规程必须贯彻到每个作业人员,有贯彻记录和作业人员签字。6安全技术措施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初次来压、周期来压、收尾、采掘工作面过断层、接近老空区、巷道掘进贯通、石门揭煤、排放瓦斯、巷道修理、重要大型设备运输、重要设备安装工程、主要通风机停风、探放水及《规程》要求的应采取安全措施的其它工程,必须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有审批、贯彻记录。7矿井保安煤柱1.在采矿许可证界定的井田范围内进行采掘,严禁越界开采。严禁开采工业广场、矿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其它煤柱的开采必须进行设计,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按规定批准后方可开采。2.保安煤柱应反映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8矿井灾害预防1.编制年度《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改完善;2.应当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规定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9核查项目排查内容排查发现问题3.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4.煤矿应当组织井下作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学习贯彻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和《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5.煤矿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6.煤矿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煤矿每年至少组织1次矿井救灾演习。9矿山救护1.煤矿必须有具有相应资质的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2.救护队到达矿井的行车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10劳动保护及劳动用工1.必须按规定为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矿用安全帽、专用矿灯、矿用劳保服装,入井时必须按规定佩戴;2.所有井工煤矿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3.所有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人员定位系统识别卡。4.矿井必须按有关规定制订劳动定员方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5.必须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须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6.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10核查项目排查内容排查发现问题11安全管理人员持证1.煤矿矿长、各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2.矿(井)级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区队负责人,必须经有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3.持外省证书的,在有效期满按规定参加广西区内复审。12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三级及其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证书;2.瓦斯检查工、安全检查工、井下电钳工、井下爆破工、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主提升机操作工、安全监测监控员、井下探放水工等主要特种作业人员按生产需要配备;3.其他特种作业人员:主要通风机司机、水泵司机、打点把钩工等按实际需要配备。13其他人员培训1.煤矿应制定培训计划,对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