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第三版)增值服务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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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第三版)《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网上增值服务(4)考试用书的主要修订内容一、如何进行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布置?根据建设部有关建筑工程安全防护的有关规定,项目经理部必须做好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工作。(1)施工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及楼板、屋面、阳台等临边防护,必须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作业层要另加防护栏杆和18㎝高的踢脚板。(2)通道口设防护棚,防护棚应为不小于5㎝厚的木板或两道相距50㎝的竹笆,两侧应沿栏杆架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3)预留洞口用木板全封闭防护,对于短边超过1.5m长的洞口,除封闭外四周还应设有防护栏杆。(4)电梯井口设置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防护门,在电梯井内每隔两层(不大于10m)设置一道安全平网。(5)楼梯边设1.2m高的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防护栏杆,18㎝高的踢脚板。(6)垂直方向交叉作业,应设置防护隔离棚或其他设施防护。(8)高空作业施工,必须有悬挂安全带的悬索或其他设施,有操作平台,有上下的梯子或其他形式的通道。二、如何进行施工现场防火布置?(1)施工现场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订立消防制度或消防措施。(2)按照不同作业条件和消防有关规定,合理配备消防器材,符合消防要求。消防器材设置点要有明显标志,夜间设置红色警示灯,消防器材应垫高设置,周围2m内不准乱放物品。(3)当建筑施工高度超过30m(或当地规定)时,为防止单纯依靠消防器材灭火不能满足要求,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水源和自救的用水量。扑救电气火灾不得用水,应使用干粉灭火器。(4)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区域施工或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必须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5)现场动火,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设专人管理。五级风及以上禁止使用明火。(6)坚决执行现场防火“五不走”的规定,即:交接班不交待不走、用火设备火源不熄灭不走、用电设备不拉闸不走、可燃物不清干净不走、发现险情不报告不走。三、如何进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布置?(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线路1)按照TN-S系统要求配备五芯电缆、四芯电缆和三芯电缆。2)按要求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杆、横担、瓷夹、瓷瓶等,或电缆埋地的地沟。3)对靠近施工现场的外电线路,设置木质、塑料等绝缘体的防护设施。(2)配电箱、开关箱21)按三级配电要求,配备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类标准电箱。开关箱应符合一机、一箱、一闸、一漏。三类电箱中的各类电器应是合格品。2)按两级保护的要求,选取符合容量要求和质量合格的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3)接地保护:装置施工现场保护零钱的重复接地应不少于三处。四、施工现场综合治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1)项目部应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建立治安保卫制度和责任分工,并有专人负责管理。(2)施工现场在生活区域内适当设置职工业余生活场所,以便施工人员工作后能劳逸结合。(3)现场不得焚烧有毒有害物质,该类物质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4)现场施工必须采取不扰民措施,要设置防尘和防噪声设施,做到噪声不超标(噪声限值可参见表2Z105026的规定)。(5)为适应现场可能发生的意外伤害,现场应配备相应的保健药箱和一般常用药品及应急救援器材,以便保证及时抢救,不扩大伤势。(6)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身心健康,应在流行病发生季节及平时,定期开展卫生防疫的宣传教育工作。(7)施工作业区的垃圾不得长期堆放,要随时清理,做到每天工完场清。(8)施工现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施工垃圾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五、建设工程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目标的内容是什么?确定建设工程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目标(指标),是组织制定与其有效管理方案的基础,也是项目经理部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施工企业制定建设工程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目标主要有以下内容:(1)控制和杜绝因公负伤、死亡事故的发生(负伤频率在6‰以下,死亡率为零);(2)一般事故频率控制目标(通常在6‰以内);(3)无重大设备、火灾、中毒事故及扰民事件;(4)环境污染物控制目标;(5)能源资源节约目标;(6)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一般隐患整改率达到的目标(不应低于95%);(7)扬尘、噪声、职业危害作业点合格率(应为100%);(8)施工现场创建安全文明工地目标;(9)其他需满足的总体目标。六、生产安全事故按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如何分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其中100万元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质[2007]25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原则是什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进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既要及时、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使责任人受到追究;又要总结经验教训,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因此,施工项目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实施“四不放过”的原则:(1)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2)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3)事故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4)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八、如何进行事故报告?根据《条例》和《若干意见》的要求,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1.施工单位事故报告要求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受伤者或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员应立即用最快的传递手段,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原因等情况,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2.建设主管部门事故报告要求(1)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1)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及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2)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3)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本条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接到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2)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上述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4时。3.事故报告的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名称;(2)事故的简要经过;(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的初步原因;(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6)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4.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九、如何进行事故调查?按照《条例》和《若干意见》的要求,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1.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指定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人员,会同企业工会、安全管理部门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2.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的授权或委托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履行下列职责:(1)核实事故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参与项目建设活动各方主体履行职责的情况;(2)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3)认定事故的性质,明确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在事故中的责任;(4)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5)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6)提交事故调查报告。3.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5)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十、如何进行事故处理?1.施工单位的事故处理5(1)事故现场处理事故处理是落实“四不放过”原则的核心环节。当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做好标识,排除险情,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伤员和财产,防止事故蔓延扩大。事故现场是追溯判断发生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人责任的客观物质基础。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或录像。(2)事故登记施工现场要建立安全事故登记表,作为安全事故档案,对发生事故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等级,负伤时间、伤害程度、负伤部位及情况、简要经过及原因记录归档。(3)事故分析记录施工现场要有安全事故分析记录,对发生轻伤、重伤、死亡、重大设备事故及未遂事故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分析,查出主要原因,分清责任,提出防范措施,应吸取的教训要记录清楚。(4)要坚持安全事故月报制度,若当月无事故也要报空表。2.建设主管部门的事故处理(1)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的批复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相关责任者实施行政处罚。处罚权限不属本级建设主管部门的,应当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附具有关证据材料)、结案批复、本级建设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等转送有权限的建设主管部门。(2)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因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导致事故发生的施工单位给予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相关单位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3)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给予罚款、停止执业或吊销其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处罚。十一、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相关法律责任如何规定?1.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违法行为根据《条例》规定,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包括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还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其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2)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3)迟报或者漏报事故;(4)谎报或者瞒报事故;(5)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6)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7)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8)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9)事故发生后逃匿;(10)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11)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12)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6(13)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2.法律责任(1)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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