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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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主要内容:立案材料来源;立案条件;立案程序核心考点:立案条件;立案监督概论一、立案之内涵及其特征1.内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根据事实和法律,决定是否作为一个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2.特征:1)立案是法律赋予公安司法机关特有的权力和职责,其它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立案权。2)立案是我国刑事诉讼一个独立、必经的诉讼阶段,是刑事诉讼活动开始的标志。二、比较法视野中的刑事诉讼之启动1.当代主要西方发达国家,均未专门规定“立案”程序,侦查即为刑事诉讼之启动,如英国和美国;2.刑事诉讼之启动需办理一定手续,但并未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如日本、法国、意大利等国;3.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诉讼开始的专门程序,并且将它规定为独立的、必经的诉讼程序,如俄罗斯。三、立案程序之意义1.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重要程序保障;2.有助于提高刑诉打击犯罪方面之效率;3.有利于准确评价社会治安形势,为国家制定刑事政策提供依据。立案之材料来源及其条件一、立案之材料来源1.内涵:即立案阶段案件线索来源和有关案件的证据来源。2.主要来源: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主体不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遵循不告不理原则第一百零七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2)单位或个人的报案或举报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报案: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包括被害人发现犯罪事实发生而向负责侦查、起诉和审判的机关揭露、报告案件情况的行为。举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向负责侦查、起诉和审判的机关揭露犯罪事实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3)被害人报案与控告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控告:被害人就其所受犯罪行为之侵害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所作之揭露与告发,并要求追究刑事责任之诉讼行为。控告与举报、报案之关系控告与举报一般都有明确的指控对象;报案往往可能是报案人只了解案件的发生情况,而不了解犯罪事实系何人所为。报案举报控告主体范围有关单位和个人有关单位和个人被害人内容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及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及犯罪嫌疑人效果通常不包括追究刑事责任之请求,不一定引起侦查与审判程序之启动通常包含追究刑事责任之请求,因而更有可能引起侦查程序之启动通常包含追究刑事责任之请求,因而更有可能引起侦查程序之启动09.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李某多次利用职务之便向境外间谍机构提供涉及国家机密的情报,同事赵某发现其行迹后决定写信揭发李某。关于赵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控告B.告诉C.举报D.报案4)自诉第一百一十二条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5)犯罪人的自诉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其它途径: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群众的扭送;党的纪检部门查处后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06.甲的汽车被盗。第二日,甲发现乙开的是自己的汽车(虽然更换了汽车号牌仍可认出),遂前去拦车。在询问时,乙突然将车开走。甲追了一段路未追上,遂向公安机关陈述了这一事实,要求公安机关追究乙的法律责任。甲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A.报案B.控告C.举报D.扭送二、立案条件1.公诉案件的立案条件: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2.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高法解释》第186条)属于自诉案件范围;属于本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第二百零四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立案的程序一、对立案材料的接收1.必须予以接受;第一百零八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2.报案、控告、举报均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3.严格区分诬告与错告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诬告: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而捏造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他人有罪的行为。错告:出于主观认识上之错误,将无罪或罪轻之人向国家机关作有罪或罪重之控告的行为。4.保障报案人、控告人和举报人的安全并满足其合法要求第一百零九条第三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第一百六十二条控告检察部门或者举报中心对于不愿公开姓名和举报行为的举报人,应当为其保密。(高检规则)二、立案材料之审查与初查内涵: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立案材料进行调查、分析与判断,以决定是否存在犯罪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从而作出是否立案之决定的行为。第一百六十八条侦查部门对举报中心移交的举报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初查的,应当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第一百七十二条初查一般应当秘密进行,不得擅自接触初查对象。公开进行初查或者接触初查对象,应当经检察长批准。第一百七十三条在初查过程中,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初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初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初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三、对立案材料审查后的处理1.处理方式:立案和不立案;2.无论是立案还是不立案,都必须是书面决定;3.不立案的决定应当告知控告人;4.控告人不服的,可以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公安机关的具体处理方式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缴刑事责任,或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缴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有控告人的案件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七日内送达控告人。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特别重大案件还应当拟定侦查工作方案。05.某县公安机关收到孙某控告何某对其强奸的材料,经审查后认为何某没有强奸的犯罪事实。县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处理?A.不予立案B.要求孙某撤回控告C.撤销案件D.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作不起诉决定03.某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案,称邻居何某坠楼而死,公安机关立即派人到现场进行了现场勘验。如果此事要作为一起刑事案件立案的话,那么在立案阶段应当查明的事项是:A.何某死亡的准确时间B.何某是跳楼自杀还是他人谋杀C.如果是他人谋杀,犯罪嫌疑人是谁D.如果是他人谋杀,作案人的动机是什么人民检察院的具体处理方式:第一百八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立案报告书,经检察长批准后予以立案。在决定立案之日起三日以内,将立案备案登记表、提请立案报告和立案决定书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下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备案材料,并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以内,提出是否同意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的审查意见。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立案决定错误的,应当在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后,书面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人民法院的具体处理方式:第二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第二百零七条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四、立案之效果1.程序方面:立案的根本目的为,将案件作为一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故,就公诉案件而言,其直接决定着侦查机关侦查程序之启动,是侦查程序进行之法律依据与程序基础。2.实体方面:立案将导致追诉时效之延长。刑法第88条第1款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对不立案决定的救济一、申请复议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第一百八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由侦查部门在十五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同时告知本院控告检察部门。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十日以内申请复议。对不立案的复议,由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控告检察部门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并可以要求控告人、申诉人提供有关材料,认为需要侦查部门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人民检察院认为被举报人的行为未构成犯罪,决定不予立案,但需要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处理。(高检规则)二、人民检察院之监督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6、8、10、11条:1.检察院受理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线索的来源:1)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控告;2)检察院在办理案件或者审查公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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