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证件管理第一节许可证办理撤回,简单地说就是收回、取消原决定。只有当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撤销,适用于行政机关或者法院对在成立当时就有瑕疵的某个行政许可,作出废除其效力的决定。这里既有可能是申请人行为违法,也有可能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如果依照上述两种情况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行政许可注销是指基于特定事实的出现,而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公告行政许可失去效力的程序行为。注销是一种管理行为,不是行政处罚行为,它不以当事人是否违法为适用前提,而以出现特定的客观事实为适用前提。这一事实,有的与被许可人从事违法活动有关,有的只是因客观事实而引起。2.撤回、撤销和注销的区别(1)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不同。(2)引起的原因不同。(3)引发的法律后果不同。法定条件撤回:《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因情势变迁导致行政许可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撤销:《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在取得或决定准予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且撤销后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撤销烟草专卖许可,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②超越职权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超越职权)③违反法定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违反法定程序)④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申领条件的申请人审批发证的。(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申领条件的申请人)⑤依法可以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依法可撤销其他情形)注销:《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出现了使烟草专卖许可失去效力的特定事实。①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②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③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④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依职权注销持证人烟草专卖许可证的:1、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2、持证人和利害关系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歇业申请的3、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后,持证人未按照规定时间提出变更申请,自收到责令变更许可证通知书30日内仍拒绝变更的4、停业经营业务1年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或办理了停业手续,停业期届满后未申请恢复营业的,经发怔机关公告3个月后未申请歇业或申请恢复营业的5、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6个月未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依据相关行政处罚或行政决定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1、被依法撤消的2、被依法撤回的3、持证人被依法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4、被工商吊销营业执照的办理程序:(重点)撤回(主体作出零售许可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1)告知被许可人;(2)填写撤回审批表,报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3)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撤回决定书;(4)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正副本);(5)无法收回予以公告;(6)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予2以补偿。撤销:(主体作出零售许可决定的烟草主管部门,也可以是作出---的上级机关)(1)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核实;(2)填写撤销审批表,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3)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4)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正副本);(5)无法收回予以公告;(6)因撤销损害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赔偿。注销(主体作出零售许可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1)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2)填写注销审批表,报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3)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4)收回正副本;(5)无法收回予以公告烟草部门撤回、撤销或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后,应当通过公告栏、烟草专卖许可证信息系统等方式向社会公告。二、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处罚(一)涉及行政处罚的种类与情形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涉及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停烟草业务、进行整顿与取消从事烟草业务资格四种。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违法情形:第一、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第二、被许可人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第三、被许可人不按规定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且拒不改正的;第四、《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情形的。(责令暂停烟草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二)违法行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申请的概念及构成要件(1)概念:指申请人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时,未向发证机关如实反映与办理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有关的真实情况或故意提供与事实不符的材料的行为。(2)构成要件:①违法的主体。该违法行为违法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成为该违法行为的违法主体。②侵犯的客体。该违法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制度,违法标的是隐瞒的有关情况或者提供的虚假材料。③客观方面表现。该违法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申请人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时,未向发证机关如实反映与办理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有关的真实情况或故意提供与事实不符的材料的行为。2.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概念和构成要件(1)概念: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2)构成要件:①违法的主体。该违法行为违法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成为该违法行为的违法主体。②侵犯的客体。该违法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制度,违法标的是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③客观方面表现。该违法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非法许可证的使用行为,即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行为。3.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概念和构成要件(1)概念: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是指持有烟草专卖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注销手续的行为。(2)构成要件:①违法的主体。该违法行为违法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指那些已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②侵犯的客体。该违法行为3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制度,违法标的是烟草专卖许可证。③客观方面表现。该违法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即领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办理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时没有按规定及时办理的行为。(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后果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申请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申请的违法行为,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应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其直接法律后果一是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二是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申请。若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并取得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其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对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作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其直接法律后果是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无效。3.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对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违法行为,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在拒不改正的情形下,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作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其直接法律后果是原许可证失效。处罚注意事项:1.事实认定方面:在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时,必须全面、清楚。2.证据提取方面:在证据提取过程中,必须充分且有针对性。3.处罚程序方面: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程序必须合法。三、暂停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进行整顿与取消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事项处理(一)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与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法定依据和条件1.法定依据:《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2.法定条件:(1)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2)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3)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4)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5)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6)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7)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8)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3.法律后果:(1)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的法律后果:停业期间不得从事烟草专卖业务。持证人在停业期间应积极进行整改,消除引起停业的因素或纠正违法行为。停业结束后,持证人能否继续从事烟草专卖业务,需要看其是否消除引起停业的因素、纠正了违法行为的后果或停止了违法行为的实施,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况作出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决定或恢复其从事烟草4专卖业务资格的决定。(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法律后果:持证人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后。(二)暂停烟草专卖零售业务处理原则和程序1.处理原则:(1)合法性原则(2)合理性原则(3)公平性原则2.暂停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进行整顿与取消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事项的处理程序(1)立案:(2)调查取证:(3)听证:(4)审批和决定(5)送达和转告:承办部门应依法将处理决定书送达持证人,并及时将处理情况转告卷烟供货部门。在作出取消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决定时,还应将处理结果转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6)后期监管和处理:在作出相关处理后,烟草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被处理人后期的监督管理。对被责令停业整顿的持证人,专卖监督管理人员应当随时了解其整改的现状,并在整改结束后及时提出恢复营业或取消其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的意见,报本单位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有关部门在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及时将整顿处理结果反馈给卷烟供货部门。如对持证人作出取消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决定的,烟草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依法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卷烟供货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四、生产经营类许可证受理、审查、审批的层级要求申请单位申办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局或省级局提出申请,由地市级局或省级局受理和审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审批并作出最终的行政许可决定。1.以下烟草专卖许可证由省级局受理和审查,国家局审批:(1)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加工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卷烟、雪茄烟批发业务,法人或其他组织;(3)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申请人为从事烟叶、复烤烟叶、烟丝、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经营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4)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免税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或罚没国外烟草制品拍卖业务的企业,或从事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罚没国外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地市级烟草公司。2.以下烟草专卖许可证由地市级局受理和审查、省级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