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开平市委关于印发《中共开平市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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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开平市委文件开委〔2008〕7号★中共开平市委关于印发《中共开平市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各镇(街道)党(工)委,市直各单位党组织:现将《中共开平市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共开平市委二○○八年五月九日2中共开平市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民主集中制为根本,进一步完善市委领导班子工作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党委领导班子配备改革后工作机制的意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中共开平市委员会是全市的领导核心,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全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等各方面工作实行全面的领导。第三条市委实行领导应遵循以下原则: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结合本市实际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行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市委全委会在市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全市党组织的领导机关,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市党代表大会的决议,3领导本市工作。其职责是:(一)对本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二)制定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市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措施,听取和审议市委常委会的工作报告,研究部署全市重要工作。(三)监督、评议市委常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四)决定召开市党代表大会或市党代表会议。(五)选举市委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六)通过市纪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市纪委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七)对市委常委会提请决定的问题或必须由市委全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策。第五条市委常委会在市委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市委职权,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市委全委会的决议,主持经常工作。其职责是:(一)召集市委全委会,向市委全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本规则第四条规定应由市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并提出意见。(二)组织实施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市委全委会的决议。(三)对本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经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如有关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建议,有关政府预算的建议,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大宗公有资产的处置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重要民生问题和社会稳定事项,市管干部严重违纪问题的处理等作出决定。(四)对本市同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的党组请示的重大问题作出决4定。(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负责推荐、提名、任免干部;负责教育和监督干部。(六)以市委的名义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向所属党组织发布指示、通知、通报,制定以市委名义发出的其他重要文件。(七)研究讨论对重大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办法。(八)对必须由市委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定。第三章组织原则第六条市委全委会及其成员,必须遵守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基本原则,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第七条市委要保证下级组织能够正常行使职权,支持下级组织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如无特殊情况,市委不要干预。市委在对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第八条市委实行常委会集体领导和常委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书记主持市委全面工作,组织常委会活动,负责常委会重要工作的协调,对市委工作负主要责任。兼任市政府正职的副书记,主要负责市政府全面工作,抓好市政府党组工作。不兼任市政府职务的副书记,主要职责是协助书记抓好党的建设工作,受书记委托处理市委相关事宜,同时根据常委分工负责有关工作。常委分别负责一个方面或几个方面工作,对分管的工作要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关心,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5第九条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书记既要善于总揽全局,管方向,抓大事,又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防止“一言堂”。常委应支持书记的工作,接受书记对自己工作的检查、督促,在常委会会议中畅所欲言,讲真话、讲实话;同时,要主动从市委工作全局出发思考和处理问题,主动向书记汇报工作,防止和克服片面强调个人所分管工作的倾向。常委应自觉维护常委会内部的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互相监督。第十条常委会严格实行集体领导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并严格执行常委会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在全委会闭会期间,凡涉及本地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经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必须由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作出决定。第十一条常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按照分工分别负责组织实施,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常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市委有关部门负责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决策执行和工作进展情况,应当及时向书记和常委会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在执行中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因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可以向书记建议提请下次会议讨论,但在集体没有作出新决定前应坚决执行集体的决定。常委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向上级党组织汇报。第十二条常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的酝酿。需要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先由书记和有关常委进行酝酿,也可由书记委托有关常委进行酝酿。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常委会决策。第十三条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6认真执行常委会向全委会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的制度,加强常委会内部监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健全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书记要发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第一责任人的作用,落实对常委会成员的组织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常委会成员的监督。市委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互相提醒、互相监督。加强市纪委对常委会成员的监督。充分发挥党代会代表的作用,探索建立党代会代表、全委会对常委会工作进行评议监督制度。加强市委和市纪委对下级党委及其成员的监督,健全市委对下级党委的经常性考察和定期考核机制。加强下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对常委会成员的监督。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推进党务公开,拓宽党员和党组织参与党内事务的渠道。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第十四条严格执行党的规章制度,形成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保证市委领导班子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班子成员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对擅离职守,不履行职责或不按制度不按原则办事,违反规章制度的,应当予以批评纠正,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工作失误的,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第十五条市委委员、常务委员对应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第四章议事和决策第一节市委全体委员会议第十六条市委全体委员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两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市委常委会可确定有关人员列7席市委全委会。必要时可召开市委全体委员(扩大)会议,并由常委会确定扩大范围。第十七条市委全体委员会议的议题由市委常委会确定。会议议题确定前,一般应征询委员的意见。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五天前通知到委员,会议的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第十八条市委全体委员会议由市委书记主持,市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市委副书记主持。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会议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对市委委员、候补委员作出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决定,必须由市委全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经上级党委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可先由市委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市委全委会时予以追认。第二节市委常委会议第十九条市委常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常委会议。必要时可召开市委常委(扩大)会议,并由常委会会议主持人确定扩大范围。市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市委学习中心组每季度至少集中学习一次。第二十条市委常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市委常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推荐、提名干部,决定对干部的任免、奖惩,对重大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和重大问题的决策,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常委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在会前请假,其8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市委常委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决定处理重大案件和重大事项决策等应逐项表决。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事项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第二十一条市委常委会议的议题由书记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常委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市委分管领导和各部门提出需提交市委常委会议讨论的事项均由市委办公室收集、办理,并经筛选,列出必须提交市委常委会议讨论的议题,呈市委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书记审定。提交市委常委会议讨论的文件材料应明确、具体,有关文稿要由市委分管领导严格把关,确认成熟后方可提请市委常委会议讨论。属政策性文稿,要事先做好政策协调;属领导重要讲话稿,要求观点鲜明、文字简练、内容充实;属干部任免、奖惩和纪律处分的事项,材料必须准确,实事求是,依据充分。市管干部的任免,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在民主推荐、考察的基础上,经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共同酝酿后向常委会提名,由市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属市政府职权范围的事项,确需报请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的,应先由市政府提出意见,再提交市委常委会议讨论。会议议题和时间确定后,一般在会前两天通知各常委。会议材料原则上提前发给各常委审阅并准备意见。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常委会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常委会内部经常性沟通。通过召开常委会例会、专题办公会、常委定期向9常委会和书记汇报分管工作以及常委述职等方式,交流有关工作和决策执行情况,通报有关重要政策制定、工作部署、工作进度及其他情况。健全书记与常委、常委与常委之间谈心交流、沟通协调制度。采取通气、通报以及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等方式,加强与人大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等方面的沟通。第二十三条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处理的,书记、市委分管领导可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向市委常委会报告。第二十四条市委常委会议由市委办公室指定专人记录。会议决定事项应整理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书记和市委办公室主任审定签发。市委常委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和文件或形成的会议纪要,经书记同意,可在党内通报或向社会公开。第三节市党政领导班子会议第二十五条市党政领导班子会议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参加;市政协主席、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市委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第二十六条市党政领导班子会议主要内容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江门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研究部署全市的重要工作;审议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发布的重要指示、决定和规范性、政策性文件。第二十七条市党政领导班子会议由市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市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市委副书记召集和主持,会议议题和时间由市委书记与市长研究确定。第四节市四套领导班子会议10第二十八条市四套领导班子会议由市委常委、市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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