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征求意见稿)2引言矿产资源储量是国民经济建设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无论是矿产勘查、矿山设计、生产,还是政府宏观管理以及市场交易、筹资融资、企业上市,都离不开衡量所提供矿产资源储量的数量和质量的可靠程度的技术经济标准。从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我国开展了大规模的矿产勘查工作,矿山建设加速进行。为了保证矿产勘查和地质勘探报告的质量,制订全国统一的矿产勘查规范和估计矿产储量分级标准以及规程,国家成立了全国矿产埋藏量鉴定委员会(成立时称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各种矿物原料的储量,掌握全国矿产资源平衡。1954年12月,为满足当时矿产勘查和矿山建设的迫切需要,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决定出版1954年1月苏联部长会议批准的“固体矿产储量分类”等标准和文件,名称为《矿产储量分类规范》(第一辑总则),以供矿产勘查工作参考。195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部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组织、制订了《矿产储量分类暂行规范》(总则),该规范经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第12次全体会议通过,并经地质部、冶金工业部、化学工业部、建筑工程部、煤炭工业部同意,由上述有关部联合颁发执行。总则分为:金属矿产储量分类、非金属矿产储量分类、煤矿储量分类三部分。1977年,国家地质总局与冶金部联合制定了《金属矿床地质勘探规范总则》;与国家建筑材料总局、石油化学工业部联合制定了《非金属矿床地质勘探规范总则》;与煤炭工业部联合制定了《煤炭资源3地质勘探规范(试行)》,颁发试行。这些总则中都有“矿产储量分类、分级和级别条件”一节。1992年,恢复后的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提出,由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组织,有矿产勘查各部门的专家组成的编写组,修订完成了《固体矿产地质勘探规范总则》(GB13908-92)国家标准,经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实施。成为我国第一部涵盖整个固体矿产的勘探规范。其中也包括了“储量分类、分级和储量计算”一节。与前不同的是增加了勘探矿床技术经济评价和环境地质两部分。以上分类规范或总则,对所有矿产经勘查探获的,不区分经济意义,通称为储量。根据工业指标划分类别,凡大于最低工业品位者,定为平衡表内储量,介于边界品位与最低工业品位之间者,为平衡表外储量。依据地质可靠程度的不同分级,在1977年前,分为A1、A2、B、C1、C2五级;1977年~1992年,分为A、B、C、D四级;1992年~1999年修改为A、B、C、D、E五级,但与最初的五级,在内涵上是不同的。这些标准不断按照我国的矿产勘查、矿山设计、开发实践和国情逐步完善,但在我国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后,这些标准已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也难以实现同国际接轨和交流。1999年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制订并归口的《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国家标准,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实施。它是在我国《矿产资源法》(修正案)的基础上,主要依据《联合国国际储量/资源分类框架》(固体燃料和其它矿产)编制的。《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国家标准初步4做到了可同相关的国际标准对比,开始实现由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矿产储量分类标准向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转变,在我国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历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但这个转变还没有完成,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深入发展和矿业全球化的推进,我国政府和市场都对相关标准提出了新的需求,联合国和有关国际机构也很重视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在国家间、地区间的互通性,对标准进行新一轮修订的时机已经成熟。国土资源部于2007年决定组织专家对《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国家标准进行修订。修订专家组先后调研了15个省、自治区的省、市、县主管矿政的公务员,矿产勘查、矿山设计、生产的相关专家,地质、煤炭、冶金、有色、黄金、化工、建材、核工业以及证监等部门或行业的主管及资深专家,召开座谈会60余次,被调查者1000余人。期间还组织业内各部门资深专家和主管部门参加的研讨会,就省区调研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深入讨论,确定进一步工作方向。为更广泛吸取对标准修订的意见,聘请了316位特邀专家,并召开了有150名特邀专家参加的会议,对标准修订方案和标准修订的重要问题展开讨论。并邀请国际知名专家、学者对矿产资源储量分类进行专题研讨。在此基础上,形成对分类标准的修订意见。此次修订,以《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为基础,充分研究了我国近10年矿产勘查开发中的经验和问题,考虑了同几个主要国际标准《联合国化石能源和矿产资源分类框架(UNFC)》《CRIRSCO(矿产储量国际报告委员会)勘查结果、矿产5资源和矿产储量公开报告国际报告模版》(2006年)的衔接。修订标准采用经济轴二分、可行性轴三分、地质轴四分方案,共定义了6个基本类型,在结构上更简单明晰,在定义上更科学合理,更具有与国际标准的互融互通性。6前言为适应我国逐步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经济全球化的需要,更好地与国际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相衔接,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吸取《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国家标准实施以来的经验,研究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参考《联合国化石能源和矿产资源分类框架(UNFC)》和《CRIRSCO(矿产储量国际报告标准委员会)勘查结果、矿产资源和矿石储量公开报告国际报告模板》等国际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勘查开发实践,修订完善本标准。本标准发布以后,我国固体矿产勘查标准、规范、指南的制订、修订,均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其他标准、规范中的相关内容,凡与本标准相抵触者,按本标准规定执行。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提示的附录。本标准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国土资源部储量司本标准起草人:本标准由国土资源部储量司负责解释。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我国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的适用范围、定义和术语、分类、类型、编码等。本标准可作为以下矿产勘查开发、矿政管理和矿业市场活动中估计算矿产资源量、储量的依据;固体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各阶段编制设计、部署工作、估计计资源量和储量、编写报告;固体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矿业权评估;固体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制定矿产资源规划、计划与矿产资源政策;编制矿产勘查规范、规定、指南;矿业权出让、转让;矿产勘查开发企业筹资、融资、上市及贷款;矿山企业国有资产管理。2.定义和术语2.1固体矿产资源在地壳内或地表由地质作用形成具有经济意义的固体自然富集物,根据产出形式、数量和质量可以预期最终开采是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其位置、数量、品位/质量、地质特征是根据特定的地质依据和地质知识计算和估算计的。按照地质可靠程度,可分为已发现的矿产资源和未发现的矿产资源。2.1.1发现矿产资源8是经勘查工作已发现的固体矿产资源量的总和。发现矿产资源指的是在地壳中或地壳上富集或产出的,具有内蕴经济意义的物质。其质量和数量具有最终经济提取的合理前景,发现矿产资源包括原地的矿化物质、采出的矿堆物质和尾矿物质。它们可以通过勘查和取样来圈定并估计算资源量,通过可行性研究或预可行性研究将其转换为储量。凡不具有最终经济提取合理前景的物质,不在发现矿产资源之列。依据地质可靠程度和可行性评价所获得的不同结果,可分为储量、基础储量和资源量三类。2.1.2未发现矿产资源是指根据地质依据和物化探异常预测的,未经查证的那部分固体矿产资源。2.2勘查阶段矿产勘查工作分为:预查、普查、详查、勘探四个阶段。2.2.1预查依据区域地质和(或)物化探异常研究结果、初步野外观测、极少量工程验证结果,与地质特征相似的已知矿床类比、预测,提出可供普查的矿化潜力较大地区。有足够依据时可估算出预测的资源量,属于未发现的矿产资源。2.2.2普查是对可供普查的矿化潜力较大地区、物化探异常区,采用露头检查、地质填图、数量有限的取样工程及物化探方法开展综合找矿。对区内地质、构造特征达到相应比例尺的查明程度;对矿体形态、矿石9质量、矿石加工技术条件和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做到大致查明、大致控制的程度;矿体的连续性是推断的。通过概略研究,最终应提出是否有进一步详查的价值,或圈定出详查区范围。2.2.3详查是对普查圈出的详查区,采用大比例尺地质填图及综合方法和手段开展勘查工作,进行比普查阶段更密的系统取样。基本查明矿床地质、构造、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对矿体形态、矿石质量、矿石加工技术条件和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做到基本查明、基本控制的程度,矿体的连续性是基本确定的。基本控制矿体的总体分布范围、主要矿体形态、产状、大小和矿石质量特征,基本确定矿体的连续性;对矿石的加工选冶技术性能进行类比或实验室流程试验研究,新类型矿石和难选矿石应作实验室扩大连续试验,在详查所获信息的基础上开展概略研究,做出是否具有工业价值的评价。必要时,圈出勘探范围,可供预可行性研究、矿山总体规划和作矿山项目建议书使用。2.2.4勘探是对已知具有工业价值的矿床或经详查圈出的勘探区,采用通过大比例尺地质填图和加密各种取样工程,详细查明矿床地质、构造、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对矿体形态、矿石质量、矿石加工技术条件和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做到详细查明、详细控制的程度,矿体的连续性是细确定的。详细控制矿体的总体分布范围、主要矿体形态、产状、大小和矿石质量特征,矿体的连续性是确定的;对矿石的加工选冶技术性能进行类比或实验室流程试验研究,新类型矿石和难选矿石应作实验10室扩大连续试验,必要时应进行半工业试验,在勘探所获信息的基础上开展概略研究,为可行性研究或矿山建设设计提供依据。2.3查明程度是指对相应的勘查阶段,要求达到的地质研究程度、对矿体的控制程度、对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的勘查程度和对矿石的加工试验研究程度。2.3.1大致查明、大致控制是指在矿化潜力较大地区有效的物化探工作基础上,进行了中、大比例尺的地质简测或草测,开展了有效的物化探工作;对地质、构造的查明程度达到相应比例尺的精度要求;投入的勘查工程量有限,发现的矿体只有稀疏工程控制;矿体的连接是据已知地质规律,结合稀疏工程中有限样品的分析成果,以及物化探异常特征推断的,尚未经证实,矿体连续性是推断的;矿石的加工选冶技术性能是据同类型矿床的相同类型矿石的试验结果类比所得或只做了可选(冶)性试验;开采技术条件只是顺便收集了相关资料;据有限的样品分析成果了解了有可能的共伴生组分或矿产。2.3.2基本查明、基本控制填制了大比例尺地质图及相应的有效物化探工作,充分收集资料,加强地质研究,主要控矿因素及成矿地质条件已经查明;投入了系统的勘查工程,矿体的总体分布范围已经基本圈定,主矿体的形态产状、规模、空间位置、受构造影响或破坏的情况、主要构造,总体上得到较好的系统控制,小构造的分布规律和范围已经研究,矿体连11续性是基本确定的;矿石的质量特征已经大量样品所证实,矿石的物质组成和矿石的加工选冶技术性能,对易选矿石已有同类型矿石的类比,新类型矿石和难选矿石至少应有实验室流程试验的成果;开采技术条件的查明程度应达到相应规范的要求,对与主矿种共伴生的有益组分开展了相应的综合评价,且符合规范要求;对确定的物化探有效异常,在地质、物探、化探综合研讨的基础上,通过正反演计算,选择最佳部位对异常进行了查证及解释。2.3.3详细查明、详细控制在已有大比例尺地质、物探、化探成果基础上,应据日常收集的资料,不断补充、完善地质图及相应的成果;加强地质研究,控矿因素、矿化规律已经查明;对矿体连接存在多解性的地段,通过加密工程予以解决,使主矿体的矿体连续性达到确定的程度。与开采有关的主要矿体四周的边界、矿体沿走向的两端,露采时矿坑的底界、对矿山建设有影响的主要构造,都得到了必要的加密工程控制;邻近主矿体上下的小矿体,在开采主矿体时能一并采出者,应适当加密工程控制;矿石的质量特征及物质组成、含量、结构构造、赋存规律、嵌布粒径大小等等已查明;矿石加工选冶技术性能试验,达到了实验室流程试验或实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