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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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复习整理行政法是政府行政管理和实施依法行政的主要法律依据。规范公共权力的行使、保障公民合法权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依法行政是城乡规划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一、城乡规划行政法学基础1.行政法学基本知识①法律指国家机关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专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规范是构成法律整体的基本要素或单位。法律规范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逻辑上周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制定了社会关系参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并由国家强制力作为其实施的保证。法律规范的效力,也成为法律效力,就是法律的约束力。法律效力包括:等级效力和效力范围。等级效力指法律体系中不同渊源法律形式的法律在规范效力方面的等级差别。效力范围指法律规范的约束力所及的范围,包括时间效力范围、空间效力范围和对人的效力范围。等级效力,一是取决于制定机构在国家机关体系中的地位;二是同一主体按照特定的、更为严格的程序;三是同一机关相同程序,同一领域,后来高于先前;四是同一主体,同一领域,有一般立法又有特殊立法,特设优于一般;五是国家机关授权下级制定的法规等同于自身。②A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仅次于宪法的法律地位,居于各子法之首。行政法保障了行政政权的有效行使;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民主与法制的发展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行政关系: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B行政法规数量大,是行政法的主要渊源。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法律渊源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是制定法律的依据。基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基本法以外的法由全国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法律的地位和效力次于《宪法》,但高于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法最重要的渊源之一。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和颁布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是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较大城市的人大和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分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门制定,地方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制定。C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行政法治原则对行政主体的要求可以概括为:依法行政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必须服从法律的基本准则和法制、民主及人权原则在行政领域的运用和体现。即合法性原则是以法制、民主和人权原则为基础的。行政合法性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内容:行政主体合法,行政权限合法,行政行为合法,行政程序合法行政合理性原则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公平正义的法律理性)合理性原则的产生是基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自由裁量权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政机关根据其合理的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利。内容:行政的目的和动机合理;行政行为的内容和范围合理;行政行为和方式合理;行政的手段和措施合理。合法性原则适用于行政法的所有领域,合理性原则只适用于自由裁量权领域。行政应急性原则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处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法律依据相抵触的措施。依法行政指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社会事务,依法进行有效管理的活动。依法行政的范围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和行政监督,都要依照法律进行。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行政执法。③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行使公共权力,对外部作出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特征: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强制性行政行为生效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行为的成立。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是指行政行为合法成立生效所应具备的基本要素。a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b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c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法、适当d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分类:a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如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核心特征是不确定性和普遍性。具体行政行为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行为对象的特定性和具体化,在现实基础上的一次性行为。)b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c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d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e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f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g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h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④行政程序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行政主体施行行政管理的程序。即行政主体实施其实体行政法权力(利),履行其实体行政法义务,依法必须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总合。内涵:行政程序的基本规则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有行政部门自行设定、变更或撤销;行政程序必须向利害关系人公开,并设置适当的程序规则予以保障;公民的权利或义务因某种行政行为而受到影响时,在该行政行为作出以前,应当有适当的程序规则保障其获得陈述意见和提供证据的公正机会,并预先告知行政相对人寻求救济的渠道和方式;行政程序具有中立性原则,保障行政裁判人员的独立性,建立回避制度,引人分权制衡机制等;凡事可能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都必须设有有效的行政救济程序;行政程序的设置应以最小成本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以达到设定的目标,充分体现合理原则。作用: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扼制行政主体自由裁量的随意性、保障行政权力的有效行使,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在行政公正和效率之间起到平衡的作用。基本原则:公开,公正,正当,参与(行政程序性的核心),复审,效率基本制度:告知制度(告知各项权利,表明身份和通知);听证制度(现代程序法的核心制度,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程序的重要形式);回避制度;信息公开制度(任何公民或组织都可以依法查阅复制);职能分离制度;时效制度;救济制度(行政诉讼、国家赔偿)2.行政立法行政立法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与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活动。行政立法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权力机关、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执行性解释);从属性立法(从属,延伸与具体化,地位与效力);强适应性和针对性(周期短,节奏快,数量大);多样性和灵活性(主体多层析,发布形式多样)3.行政许可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特征:依申请的行政行为,管理型行为,外部行为,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和管理方式,对维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加强宏观经济管理,保护并合理分配有限资源等,都有重要作用。原则:合法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救济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监督原则。分类: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等级程序:申请与受理(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目的是证明其符合法定条件,有权取得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后,申请事项依法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接受申请,称为受理);审查(核查以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决定(根据材料审查结果,作出是否准予许可,作出准予许可的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20日为一般期限,统一办理或联合办理不超过45日,10内颁发)。4.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救济包括诉讼救济和行政救济。种类:维持具体行政行为;决定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责任;决定撤销、变更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履行举证责任的法律后果;不得重新作出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二、城乡规划法规体系1,城乡规划法规体系国家调整城乡规划和规划管理方面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及各种法规、规章的总合。①构成: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以构成完整体系。法规体系的立法权限: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律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等,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②纵向体系:是城乡规划法规体系的直接组成部分。以城乡规划法为基本法,并以此为依据所形成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在内的城乡规划法规体系。对于调整城乡规划建设方面的同一类社会关系并采用同一调整方法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横向体系:城乡规划是政府的行政职能和行政行为,也受到相关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部门规章的制约。③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体系既是城乡规划的基础依据,又是依法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行为,以及政府和社会公众对规划制定和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体系是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每部分体系框架中分为基础标准、通用标准和专用标准三个层次。内容:城市规划的编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工程规划;城市专项工程规划;城市历史文化保护;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村镇规划。基础标准指在某一专业范围内作为其他标准的基础并普遍使用,具有广泛指导意义的标准,如《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代码》等。通用标准是针对某一类标准化对象制定的覆盖面较大的共性标准,它可作为制订专用标准的依据。如《城市规划通用标准》《城市用地评定标准》等。专用标准指针对某一具体标准化对象或作为通用标准的补充、延伸制订的专项标准,覆盖面一般不大,如《城市规划专用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等。三、城乡规划法1.解决问题:确立适应政府职能转变与建设和谐社会需要的城乡规划基本属性;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乡规划法律体系;满足快速城镇化进程中政府对城乡人居环境建设进行有效综合调控的规划工作体系;指导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和民族文化的城乡发展模式。重要意义:市场经济,适应城乡功能、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管理的新变化;提高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约束力,进一步确立城乡规划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2.城乡规划体系: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其中城镇体系规划包括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各类专项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又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镇规划同上,乡规划中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规划。原则: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管理体制: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主要内容:①省域城镇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