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_工程项目资金来源和融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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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工程项目资金来源与融资方案第一节融资主体及其融资方式一、项目融资主体项目的融资主体是指进行融资活动、并承担融资责任和风险的项目法人单位。一正确确定项目的融资主体,有助于顺利筹措资金和降低债务偿还风险。确定项目的融资主体应考虑项目投资的规模和行业特点、项目与既有法人资产、经营活动的联系、既有法人财务状况、项目自身的盈利能力等因素。一般而言,项目融资主体可分为既有法人融资主体和新设法人融资主体两类。(一)在下列情况下,一般应以既有法人为融资主体:1、既有法人具有为项目进行融资和承担全部融资责任的经济实力;2、项目与既有法人的资产以及经营活动联系密切;3、项目的盈利能力较差,但项目对整个企业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需要利用既有法人的整体资信获得债务资金;4、既有法人为扩大生产能力而兴建的扩建项目或原有生产线的技术改造项目;5、既有法人为新增生产经营所需水、电、汽等动力供应及环境保护设施而兴建的项目。(二)在下列情况下,一般应以新设法人为融资主体:1、拟建项目的投资规模较大,既有法人不具有为项目进行融资和承担全部融资责任的经济实力;2、既有法人财务状况较差,难以获得债务资金;而且项目与既有法人的经营活动联系不密切;3、项目自身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依靠项目自身未来的现金流量可以按期偿还债务。二、既有法人融资方式既有法人融资方式的基本特点是:由既有法人发起项目、组织融资活动并承担融资责任和风险;建设项目所需的资金,来源于既有法人内部融资、新增资本金和新增债务资金;新增债务资金依靠既有法人整体(包括拟建项目)的盈利能力来偿还,并以既有法人整体的资产和信用承担债务担保。以既有法人融资方式筹集的债务资金虽然用于项目投资,但债务人是既有法人。债权人可对既有法人的全部资产(包括拟建项目的资产)进行债务追索,因而债权人的债务风险较低。在这种融资方式下,不论项目未来的盈利能力如何,只要既有法人能够保证按期还本付息,银行就愿意提供信贷资金。因此,采用这种融资方式,必须充分考虑既有法人整体的盈利能力和信用状况,分析可用于偿还债务的既有法人整体(包括拟建项目)的未来的净现金流量。总投资企业股东过去投入的资本金企业过去对外负债的债务资金企业经营形成的现金流量可用于拟建项目的货币资金资产变现的资金资产经营权变现的资金直接使用非现金资产新增资本金新增负债既有法人项目总投资构成及资金来源三、新设法人融资方式(一)新设法人融资方式是以新组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为融资主体的融资方式。采用新设法人融资方式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大多是企业法人。社会公益性项目和某些基础设施项目也可能组建新的事业法人实施。采用新设法人融资方式的建设项目,一般是新建项目,但也可以是将既有法人的一部分资产剥离出去后重新组建新的项目法人的改扩建项目。新设法人融资方式的基本特点是:由项目发起人(企业或政府)发起组建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由新组建的项目公司承担融资责任和风险;建设项目所需资金的来源,可包括项目公司股东投入的资本金和项目公司承担的债务资金;依靠项目自身的盈利能力来偿还债务;一般以项目投资形成的资产、未来收益或权益作为融资担保的基础。采用新设法人融资方式,项目发起人与新组建的项目公司分属不同的实体,项目的债务风险由新组建的项目公司承担。项目能否还贷,取决于项目自身的盈利能力,因此必须认真分析项目自身的现金流量和盈利能力。(二)项目资本金1、项目资本金的特点。项目资本金(外商投资项目为注册资本),是指在建设项目总投资(外商投资项目为投资总额)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建设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一般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2、项目资本金的出资方式。投资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资源开采权等作价出资。作价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和资源开采权,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其中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本金总额的20%(经特别批准,部分高新技术企业可以达到35%以上)。(1)国内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1996年国务院下发通知,规定了项目资本金比例。作为计算资本金比例基数的总投资,是指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投资和建设期利息之和)与铺底流动资金之和。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含经济适用房项目)资本金比例35%及以上。(2)外商投资项目注册资本比例,核电站、铁路干线路网、城市地铁及轻轨项目,必须由中方控股。(三)债务资金,新设法人项目公司债务资金的融资能力取决于股东能对项目公司借款提供多大程度的保障。实力雄厚的股东,为项目公司借款提供完全的担保,可以使项目公司取得低成本资金,降低项目的融资风险。根据投资体制改革的精神,国家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人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按照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指个体、私营经济以及它们之间的联营、合股等经济实体的投资)的精神,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凡是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进入的领域,均鼓励和允许民间投资进人。因此,在进行融资方案分析时,应关注出资人出资比例的合法性。第二节项目资本金的融通一、项目资本金的来源及筹措(一)项目资本金的来源:1、股东直接投资:2、股票融资(短期内,实物资产得收益没有大的变动,为什么股票的价格变动这么大?怎么争得钱?受收益?)3、政府投资:A全部使用政府直接投资的项目,一般为非经营性项目,不需要进行融资方案分析;B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人的政府投资资金,在项目评价中应视为权益资金。C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投入的政府投资资金,对具体项目来说,既不属于权益资金,也不属于债务资金,在项目评价中应视为一般现金流人(补贴收人)。D以转贷方式投人的政府投资资金(统借国外贷款),在项目评价中应视为债务资金。第三节项目债务资金筹措一、国内债务筹资(一)政策性银行贷款:我国政策性银行有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二)商业银行贷款贷款合同中,对贷款期、提款期、宽限期和还款期有明确的规定,贷款期:从贷款合同生效之日起,到最后一笔贷款本金或者利息清还日为止的这段时间,一年或者以内的贷款为短期;一到三年的为中期贷款;三年以上的为长期。提款期: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待合同规定的最后一笔贷款本金归还之日止。宽限期:从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到合同规定的第一笔贷款本金归还之日。还款期:从合同规定的第一笔贷款本金归还日起,到贷款本金和利息全部归还清之日。短期贷款展期累计期限不能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期限展期期限累计不能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三年。提前还贷应与银行协商。3、国内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保险公司不能对工程项目提供贷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可以。二、国外资金来源1、外国政府贷款。外国政府贷款是一国政府向另一国政府提供的具有一定的援助或部分赠予性质的低息优惠贷款。目前我国可利用的外国政府贷款主要有: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日.本能源贷款、美国国际开发署贷款、加拿大国际开发署贷款,以及德国、法国等国的政府贷款。我国各级财政可以为外国政府贷款提供担保,按照财政担保方式分为三类:国家财政部担保、地方财政厅(局)担保、无财政担保。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国际金融组织按照草程间其成员国提供的各种贷款。目前与我国关系最为密切的国际金融组织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只限于成员国财政和金融当局,不与任何企业发生业务,贷款用途限于弥补国际收支逆差或用于经常项目的国际支付,期限为1-5年。(2)世界银行贷款。世界银行贷款具有以下特点:A、贷款期限较长。一般为20年左右,最长可达30年,宽限期为5年。B、贷款利率实行浮动利率,随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定期调整,但一般低于市场利率。对已订立贷款契约而未使用的部分,要按年征收0.75%的承诺费。C、世界银行通常对其资助的项目只提供货物和服务所需要的外汇部分;D、贷款程序严密,审批时间较长。借款国从提出项目到最终同世界银行签订贷款协议获得资金,一般要一年半到两年时间。(3)亚洲开发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分为硬贷款、软贷款和赠款。硬贷款是由亚行普通资金提供的贷款,贷款的期限为10一30年,含2一7年的宽限期,贷款的利率为浮动利率,每年调整一次。软贷款又称优惠利率贷款,是由亚行开发基金提供的贷款,贷款的期限为40年,含10年的宽限期,不收利息,仅收1%的手续费,此种贷款只提供还款能力有限的发展中国家。赠款资金由技术援助特别基金提供。(4)出口信贷。出口信贷是设备出口国政府为促进本国设备出口,鼓励本国银行向本国出口商或外国进口商(或进口方银行)提供的贷款。贷给本国出口商的称卖方信贷,贷给外国进口商(或进口方银行)的称“买方信贷”。贷款的使用条件是购买贷款国的设备。出口信贷利率通常要低于国际上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但需要支付一定的附加费用(管理费、承诺费、信贷保险费等)。(5)融资租赁:其优点是企业可不必预先筹集一笔相当于资产买价的资金就可以获得需要资产的使用权。这种融资方式适用于以购买设备为主的建设项目。(6)发行债券目前,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总量需纳人国家信贷计划,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核,只有实力强、资信好的企业才有可能被批准发行企业债券,还必须有实力很强的第三方提供担保。因国际债券的发行涉及到国际收支管理,国家对企业发行国际债券进行严格的管理。第四节项目融资一、项目融资及其特点(一)项目融资的含义:是指以项目的资产、收益作为抵押来融资。本质上是资金提供方对项目的发起人无追索或有限追索(无担保或者有限担保)的融资形式。(二)特点:项目发起方以股东身份组建公司,该项目为独立法人,与股东在法律上分离;银行以项目本身的经济强度作为是否贷款的依据。项目融资模式“设施使用协议”为基础的项目融资模式BOT项目融资方式ABS项目融资模式“产品支付”为基础的项目融资模式“杠杆租赁”为基础的项目融资模式二、项目融资的主要模式以“设施使用协议”为基础的项目融资模式:设施使用协议是指在某种服务性设施或工业设施的提供者和这种设施的使用者之间达成的一种具有“无论提货与否均需付款”性质的协议。项目公司以“设施使用协议”为基础安排项目融资,主要应用于一些带有服务性质的项目,例如石油、天然气管道、发电设施、某种专门产品的运输系统以及港口、铁路设施等。二、项目融资的主要模式以“产品支付”为基础的项目融资模式:“产品支付”是在石油、天然气和矿产品项目中常使用的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的融资方式,是项目融资的早期形式,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美国的石油天然气项目开发的融资安排。项目公司以收益作为项目融资的主要偿债资金来源,即贷款得到偿还之前,贷款银行拥有项目的部分或全部产品。二、项目融资的主要模式BOT模式:建设-经营-移交,指政府把一个工程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授予承包商(一般为国际财团),承包商在特许其内负责项目设计、融资、建设和运营,并回收成本、偿还债务、赚取利润,特许经营其结束后将项目所有权在移交给政府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TOT:即移交-经营-移交,是BOT模式的新发展,指私人资本或资金购买某项目资产的产权或经营权,购买者在一个约定的时间内通过经营收回全部投资和得到合理回报,再将项目无偿转交给原产权所有人。二、项目融资的主要模式ABS项目融资模式:即资产支持型资产证券化,简称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量的资产归集起来,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具体有两种方式:(1)通过项目收益资产证券化来为项目融资,即以项目所拥有的资产为基础,以项目资产可以带来的预期收益为保证,通过在资本市场发行债券来募集资金的一种证券化融资方式。(2)通过与项目有关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来为项目融资,即项目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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