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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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刑罚执行制度第一节减刑1、概念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第一节减刑2、减刑的条件a、对象减刑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1)不受刑期长短和犯罪性质的限制2)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对原判刑罚予以减刑,同时相应地缩短其缓刑考验期限。第一节减刑b、实质条件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根据2012年《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确有悔改表现的”是指同时具有以下四个方面情形:1)认罪悔罪;(与“申诉”区别)2)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3)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4)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综合考量)第一节减刑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不应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第一节减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由“立功表现”:1)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2)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5)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对被劳改单位评为省级劳改积极分子的罪犯,可以视为有立功表现第一节减刑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1)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5)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6)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别突出表现的;7)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第一节减刑c、限度条件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无期徒刑将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从“减刑之日”起算“实际执行”,指从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3)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50条第2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第一节减刑3、减刑的时间、幅度与刑期计算补充: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2年以后可以减为25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服刑2年以后可以减为23年有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5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的,或者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比照未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上从严掌握。第一节减刑4、减刑的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第二节假释1、假释的概念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在假释考验期内若不出现法定的情形,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制度。第二节假释2、假释的条件1)对象条件假释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且不属于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予以假释。但是,因累犯或者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第二节假释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即使减刑后刑期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如果犯数个上述暴力性犯罪,但每个罪都没有达到10年以上刑期,但并罚后达到10年以上,不属于“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仍可适用假释。第二节假释2)限制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可以假释。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的起始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特殊情况”,是指与国家、社会利益有重要关系的情况。第二节假释3)实质条件假释只适用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假释后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确有悔改表现的”是指同时具有以下四个方面情形:1)认罪悔罪;2)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3)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4)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第二节假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只要是指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第二节假释3、假释的考验期及考察内容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被假释的犯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第二节假释4、假释的法律后果1)成功的假释:如果在假释考验期限内,遵守一定条件,没有再犯新罪,没有发现判决宣告以前的漏罪,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2)失败的假释:①在假释考验期内,违反假释考验规定;②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漏罪;③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第二节假释5、假释的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于符合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第二节假释补充:罪犯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一般为1年;对一次减去2年有期徒刑后,决定假释的,间隔时间不能少于2年。罪犯减刑后余刑不足2年,决定假释的,可以适当缩短间隔时间。第二节假释关于假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09年卷二第12题)A.甲系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即便其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也不构成累犯B.乙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对乙不能假释C.丙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丙在缓刑考验期内的第七个月犯有抢劫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九年。丙服刑六年时,因有悔罪表现而被裁定假释D.丁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九年,犯寻衅滋事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对丁可以假释第二节假释关于假释,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08年卷二第57题)A.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如果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B.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遵守了各种相关规定,没有再犯新罪,也没有发现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假释考验期满,剩余刑罚就不再执行C.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数罪并罚D.对于因杀人、绑架等犯罪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即使他们被减刑后,剩余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第二节假释关于假释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07年卷二第56题)A.甲因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在服刑13年时,因有悔改表现而被裁定假释B.乙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犯嫖宿幼女罪判8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5年。在服刑13年时,因有悔改表现而被裁定假释C.丙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罚执行7年后假释。假释考验期内第2年,丙犯抢劫罪,应当判9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0年。在服刑7年时,因有悔改表现而被裁定假释D.丁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经过缓刑考验期后,发现丁在缓刑考验期内的第2年,犯故意伤害罪,应判9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0年。在服刑7年时,因丁有悔改表现而被裁定假释第二节假释关于假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6年卷二第9题)A.被假释的犯罪分子,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B.对于犯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的犯罪分子,即使被判处l0年以上有期徒刑,也不得适用假释C.对于累犯,只要被判处的刑罚为10年以下有期徒刑,均可适用假释D.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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