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烟草制品非法贸易议定书的主席修订文本主席的说明1.根据政府间谈判机构第二次会议提出的要求,我拟定了一份修订的主席文本1,供谈判机构第三次会议审议。为了做出这次修订,根据谈判机构提出的要求,我考虑到了第二次会议的讨论情况及其会议提出的建议,其中包括谈判机构各委员会以及“关于议定书范围的工作小组”提交的案文和观点以及随后收到的专家审查结果和法律意见。修订过程中,我得到了公约秘书处、主席团和专家们的支持。2.这份说明的用意在于简要介绍修订情况,将重点放在所做出的最具实质性的修订方面,以利于政府间谈判机构第三次会议对文本进行审查并展开讨论。这份说明同时含有一份在起草主席修订文本时从中吸纳了特定措词的其它条约的参考清单(参见附件)。结构3.总体而言,主席修订文本继续保持了政府间谈判机构第二次会议讨论的文本结构。然而,原先文本中包含的规定现在编号为条款,以使文本更加利于阅读并且使其与其它国际条约所使用的结构保持一致。此外,第IV部分的标题由“执法”改为“违法行为和制裁”,这样似可更好地体现本部分的内容。1文件FCTC/COP/INB-IT/3/3。缔约方会议烟草制品非法贸易议定书政府间谈判机构第三次会议瑞士日内瓦,2009年6月28–7月5日临时议程项目4FCTC/COP/INB-IT/3/INF.DOC./22009年4月23日FCTC/COP/INB-IT/3/INF.DOC./22序言4.对序言部分作出了修订并且以政府间谈判机构第二次会议的讨论情况为基础,特别是根据会议期间和缔约方提交的书面意见,进行了大幅修改。议定书的范围5.在政府间谈判机构第二次会议上,曾围绕在主席最初文本1中拟加入“烟草”、“主要材料”及“生产设备”主题内容进行了大量讨论。6.根据政府间谈判机构的要求,对议定书的范围进行了审查。审查的结论是,从法律角度来看,可在议定书草案2中加入“主要材料”。此外,我就议定书范围的技术内容征询了专家意见。根据我所收到的咨询意见,没有仅用来生产烟草制品的“主要材料”,因而我决定在主席修订文本中不纳入“主要材料”。但是根据法律和技术方面的意见,我保留了对“烟草”及“用于生产烟草制品的生产设备”的提法。7.根据政府间谈判机构提出的要求,我还纳入了一条与议定书范围(第3条)有关的规定草案。跟踪和追踪8.根据政府间谈判机构第二次会议的讨论结果及会议提出的要求,对跟踪和追踪方面的规定进行了大幅修改。我作出修订的依据为专家的审查结论以及休会期间我与专家们进行的多次讨论情况。9.对规定条款作出修订所遵循的思路是,当对议定书所涵盖的制品实施没收时,所有缔约方都应从一个国际数据库获得一定的关键数据—第7条(跟踪和追踪)第4款所列,我将这类国际数据库起名为“交换中心”数据库。我建议这个数据库由公约秘书处加以维护。10.要求每一缔约方在本国内建立一个国家中心,负责收集该缔约方的信息,同时按照第7条所述,与交换中心进行联络。为此,我还要求公约秘书处在部分国家的国家层面1文件FCTC/COP/INB-IT/2/3。2文件FCTC/COP/INB-IN/3/INF.DOC./6。FCTC/COP/INB-IT/3/INF.DOC./23上实施这样一个系统所需的技术和资源方面的要求进行评估,特别是针对资源存有不足的情况,目标是将评估结果提交到政府间谈判机构第三次会议。与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关系11.在政府间谈判机构第二次会议上,当一般性地讨论根据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起草的规定措词时,特别是讨论第IV和第V部分(执法和国际合作)时,各缔约方对可能存在的重叠和抵触问题提出了关切。此外,还表达了一种看法,就是涉及国际刑法方面的规定,比如司法互助和引渡,相对于文本的实质性核心内容(主要见于第III部分,关于供应链控制问题)而言显得份量过重。12.鉴于这些辩论情况并与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秘书处和其它法律专家进行密切协商后,我对文本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修订。首先,为避免我们议定书草案规定的违法行为与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相应条款之间发生重叠,主席修订文本第2条中新增的第3和第4款直接适用于该条约。这种委托处理的初衷主要是避免在违法行为方面可能具有的重叠现象,这里提到的违法行为是严重的罪行、具跨国性质并且涉及有组织犯罪集团1,因而已经属于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范畴2。13.第二,有关法律互助(参见第30条)及引渡(参见第31和第33条)方面的刑事司法规定,我提出的规定比主席的最初文本更加简明,但仍具有足够的细节。14.第三,我还在第1条(术语的使用)中加入了一项关于“严重犯罪”的定义,并使其与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定义保持一致。因特网销售15.我对第10条规定的标题作出了修订,加入了“或任何其他基于新兴技术的”(销售方式)一词,以体现将来可能发生的技术变革和进步。16.由于政府间谈判机构第二次会议没有清晰表明各缔约方是否愿意禁止通过因特网进行销售,我对这方面的规定提出了两个可选方案,每一种方案用方括号来表示。第一种可选方案仅仅对主席最初文本中包含的规定作出了细微修订。1欲知相关定义,请参见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2条。2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3条。FCTC/COP/INB-IT/3/INF.DOC./2417.第二个可选方案属于一项规定草案,禁止通过因特网、电信或其他基于新兴技术的销售方式开展烟草制品各类销售活动。在这个问题上,专家的审查结论1以及许多专家向我提出的建议,使我提出了这一规定。自由贸易区和免税销售18.根据第二次会议上收到的书面意见以及该问题的专家审查结果2,对第11条提出了规定条文。按照政府间谈判机构第二次会议的要求,我同时纳入了自愿贸易区问题。议定书草案的标题19.在政府间谈判机构第二次会议期间,许多代表团对议定书草案的标题表达了关切。各缔约方建议,应对标题进行更改以便同时体现议定书的目的,比如增加“消灭”或“打击”措词。这样,议定书标题就变为“消灭烟草制品非法贸易议定书”或者“打击烟草制品非法贸易议定书”。尽管我同意作出这一修订,特别同意将标题修订为“消灭烟草制品非法贸易议定书”的选择方案,我认为更为合适的做法是由谈判机构第三次会议作出这一重要决定。1文件FCTC/COP/INB-IT/3/INF.DOC./4。2文件FCTC/COP/INB-IT/3/INF.DOC./3。FCTC/COP/INB-IT/3/INF.DOC./25附件参考文件本附件含有关于烟草制品非法贸易议定书的主席修订文本的条款清单1。当主席修订文本的某一规定是以国际条约或其他途径的用语为基础写成时,在条款标题的下方指明了资料来源情况。当参考文件标记为“经修改”时,则表明对使用的协议用语做出了修改。当参考文件未做“经修改”标记时,则表明没有对使用的用语作出任何更改。但有少数例外情况,例如,将“缔约国”改为“缔约方”,将“公约”改为“议定书”或者将“秘书处”改为“公约秘书处”。序言第I部分:引言第1条(术语的使用)4.“没收”UNTOC2,第2(g)条,经修改5.“控制下交付”UNTOC,第3(i)条,经修改8.“非法贸易”WHOFCTC3,第1(a)条12.“犯罪所得”UNTOC,第2(e)条,经修改13.“扣押”UNTOC,第2(f)条,经修改14.“严重犯罪”UNTOC,第2(b)条16.“烟草制品”WHOFCTC,第1(f)条1文件FCTC/COP/INB-IT/3/3。2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3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FCTC/COP/INB-IT/3/INF.DOC./2Annex6第2条(与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和其它协定及法律文书的关系)第3条(议定书的范围)第II部分:一般义务第4条(一般义务)第6款WHOFCTC,第5.6条,经修改第III部分:供应链控制第5条(许可证或同等审批制度)第6条(顾客身份证明与核实)第7条(跟踪和追踪)第8条(档案记录)第9条(安全和预防措施)第10条(通过因特网、电信或其他任何新兴技术进行销售)第11条(自由贸易区和免税销售)第IV部分:违法行为和制裁第12条(违法行为)第1款(引言段)UNTOC,第23条(引言段),经修改第2款(引言段)UNTOC,第23条(引言段),经修改第13条(法人责任)第1款UNTOC,第10.1条,经修改第2款UNTOC,第10.2条AnnexFCTC/COP/INB-IT/3/INF.DOC./27第3款UNTOC,第10.3条,经修改第14条(制裁)第2款UNTOC,第10.4条,经修改第3款UNTOC,第11.2条,经修改第4款UNTOC,第11.5条,经修改第5款UNTOC,第11.6条第15条(搜查场所和获取证据)第16条(没收和扣押资产)第1款UNTOC,第12.1条(a)UNTOC,第12.1(a)条,经修改(b)UNTOC,第12.1(b)条,经修改第2款UNTOC,第12.2条第3–4款UNTOC,第12.3–4条,经修改第5款UNTOC,第12.5条第6–7款UNTOC,第12.6–7条,经修改第8–9款UNTOC,第12.8–9条第17条(扣押支付)第18条(销毁)第19条(特殊调查手段)第1–2款UNTOC,第20.1–2条,经修改第3款UNTOC,第20.3条FCTC/COP/INB-IT/3/INF.DOC./2Annex8第V部分:国际合作第20条(信息交换:统计数据)第1款(a)专家小组报告1,第55(b)段,经修改(b)专家小组报告,第55(a)段,经修改(c)专家小组报告,第55(c)段,经修改(d)专家小组报告,第55(d)段,经修改第21条(信息交换:业务数据)(b)专家小组报告,第59(b)段,经修改(c)专家小组报告,第59(c)段,经修改第22条(信息交换:信息的保密和保护)第2款专家小组报告,第62段,经修改第23条(援助与合作:科学、工艺和技术事项方面的培训、技术援助与合作)第1款专家小组报告,第63段,经修改第24条(援助与合作:调查和起诉违法行为)第1款专家小组报告,第66段,经修改第25条(保护主权)第1–2款UNTOC,第4.1–2条第26条(管辖权)第1–4款UNTOC,第15.1–4条,经修改第5–6款UNTOC,第15.5–6条1文件FCTC/COP/INB-IT/1/4,附件。AnnexFCTC/COP/INB-IT/3/INF.DOC./29第27条(联合调查)UNTOC,第19条第28条(执法合作)第1款(a)UNTOC,第27.1(a)条,经修改(c)UNTOC,第27.1(b)条,经修改(d)UNTOC,第27.1(c)条(e)UNTOC,第27.1(d)条,经修改(f)UNTOC,第27.1(e)条,经修改(g)UNTOC,第27.1(f)条,经修改第2款UNTOC,第27.2条,经修改第3款UNTOC,第27.3条,经修改第29条(行政互助)(d)《约翰内斯堡公约》1,第5(d)条,经修改第30条(司法互助)第1款UNTOC,第18.1条,经修改第2款《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公约》2,第12.1条,经修改第3款《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公约》,第12.2条,经修改第31条(确保进行起诉或引渡的措施)第1款《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公约》,第13.1条1《关于海关事务行政互助的国际公约》(约翰内斯堡公约)。2《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FCTC/COP/INB-IT/3/INF.DOC./2Annex10第2款(引言段)《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公约》,第13.2条(引言段),经修改(a)《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公约》,第13.2(a)条(b)《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公约》,第13.2(b)条第32条(对嫌疑犯的起诉)《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公约》,第14条第33条(嫌疑犯的引渡)第1款《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公约》,第15.1条,经修改第2–3款《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公约》,第15.2-3条第4款《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公约》,第5.4条,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