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烟草专卖管理员专业知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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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证件管理学习要点:1.许可证概念与分类2.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3.实施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证基本原则4.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工作流程5.新办零售许可证的审查、决定、制作与送达、后续监管6.烟草专卖准运证的概念和类别7.准运证的使用、样式及其识别方法第一节许可证的办理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管理是烟草专卖行政管理中最为基础的环节,本节教材将从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办理的相关概念和基础知识出发,结合零售许可证的审批和后续监管的具体操作流程,对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办理的相关内容进行介绍。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概念与分类《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由此可见:烟草专卖证是实施烟草专卖管理的基本保障,坚持烟草专卖制度,首先应加强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概念烟草专卖许可证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准许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而核发的一种证明文书。(二)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种类根据《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可分为以下四类:1.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其所具备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依法核发的准许其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业务的一种证明文书。(附:2008版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正副本样式)2.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其所具备的条件进行审查,对具备合法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的准许其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经营业务的一种证明文书。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是准于从事卷烟、雪茄烟批发业务的证明文书;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是准于从事烟叶、复烤烟叶、烟丝、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经营业务的证明文书。(附:2008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正副本样式)3.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其所具备的条件进行审查,对具备合法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的准许其从是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业务的一种证明文书。特种烟草专卖经营最初包括特种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特种烟草专卖零售企业许可证两类,适用于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调拨业务、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外国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没收非法进口卷烟批发、零售业务。2004年1月1日,我国政府为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取消了特种烟草专卖零售企业许可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即可经营外国烟草制品零售业务。(附2008版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正副本样式)4.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其所具备的条件进行审查,准许具备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一种证明文书。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两个样式。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准予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证明文书;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是准予公民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证明文书。(附;2008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正副本样式)上述四类烟草专卖许可证中,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和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总称为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总称为零售类许可证。二、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均授权各级烟草行政主管部门为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办理机关和监督机关,负责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审批和管理。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国烟专【2007】549号,以下简称《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实施机关如下:(一)有省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的烟草专卖许可证、1.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加工业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2.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卷烟、雪茄烟批发业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法人和其他组织;3.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申请人为从事烟叶、复烤烟叶、烟丝、卷烟纸、率最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经营业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4.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免税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或罚没烟草制品拍卖业务的企业,或从事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罚没国外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地市级烟草公司。(二)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由省级局烟草专卖局审批的烟草专卖许可证1.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卷烟、雪茄烟批发业务,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罚没国外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县级烟草营销单位。(三)由县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批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申请人为从事烟草零售业务的公民。若申请人所在地未设立县级烟草专卖局,由地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批上述两类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三、实施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实施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本节教材将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办理为例,简要介绍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一)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依法行政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烟提出的许可具体要求,它要求实施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主体、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程序的启动、运行的每个步骤、环节,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不与法律规定抵触。具体表现在:1.实施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主体及权限应当合法。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工作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规定,不得跨区域审批或越级审批。2.实施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发放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等方面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果违反相关规定,将会对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前者主要是对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决定效力有影响,如可能导致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决定被撤销或无效。后者是行政责任,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许可证存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超越法定职权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不在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实施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本质主要表现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符合取得各类烟草专卖许可证法定权利、资格和具备取得权利的条件进行审查核实后的决定。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二)公开原则公开原则的本质是对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保护。其含义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行政许可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其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全部内容。主要体现在:1.实施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要公开。设定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都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我国设定和实施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为《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实施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步骤应当公开。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既要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关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申领的条件、要求、程序、时限等内容通过公示栏、电子查询系统或者互联网等方式予以公布,又要在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场所将办理许可证的名称、法律依据、、审批机关、条件、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方式途径、审批程序、时限,以及申请书范本等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有关的全部信息进行公示。3.实施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结果要公示。烟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应当公开,允许和方便公众查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记录,公众有权查阅。(三)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平地对待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各方,合理行使裁量权。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都依法享有取得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歧视任何申请人。为排除不合理的因素,保证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决定的公正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应当建立以下制度:1.调查制度。烟草专卖行政主管机关应当充分调查掌握与作出决定的有关信息,审查核实申请人提出的材料,确保审查过程的有效性。2.回避制度。与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有利害关系的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应当主动回避,不得参与行政许可决定的作出。3.说明理由制度。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是依据申请的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烟草专卖行政机关认为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在作出决定时,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包括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同样,对于不予延续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撤回和撤销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取消经营资格及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都应当向被许可人说明理由。4.听取意见制度。在即将作出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决定可能影响到第三人的重大利益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第三人的意见,确保行政许可的公正性。5.权利分解与集体决定制度。主要包括在作出许可决定前的层层报批制度、合议制度等。(四)便民原则便民原则是指有关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程序的规定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领发放程序规定应当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减少申请人的办事成本,提高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办事效率,改进服务水平。例如,根据相关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信息的义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方便申请人填写的格式统一的申请表格,同时还应确定一个机构或窗口统一受理专卖许可证申请,行政许可申请一次告知、两次办结制度等。(五)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许可相对人对行政权利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为,确需改变行政许可行为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中信赖保护原则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除非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否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撤销或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2.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3.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六)监督原则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对实施行政许可和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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