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督计划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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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质监﹝20﹞号临沧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2-:你单位报监时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经审查,符合规定,同意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对其实施政府质量监督管理,并按《建筑供货质量管理条例》第七章条款履行责任和义务。根据监督登记号号,由我站对进行质量监督。为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顺利实施,使监督工作的开展有序,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特制定如下监督计划。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建筑层数最大跨度(m)总高(m)中标通知工程投资(万元)基础形式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勘察单位资质等级设计单位资质等级施工单位资质等级监理单位资质等级-3-二、监督计划编制依据本计划编制的依据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意见、施工组织设计、地质详勘报告以及《云南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程序及内容》、《云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监督组织该项目工程监督工作有镇康县质量监督站监督工程师等人组成监督组。四、监督工作的内容(一)核查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的资质以及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及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1.监督建设单位的质量行为;2.监督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行为;3.监督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4.监督施工单位的质量行为。(二)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1.查阅施工设计图纸、图纸会审纪要、并更通知、技术交底资料;2.核查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材质报告,质量证明书及进场检测报告;-4-3.地基和基础工程(1)浅基础:核查工程质量勘察报告、地基承载力的测试报告。对土方的开挖,边坡支护和地基验槽进行监督检查。根据设计,对有特殊要求需进行特殊处理的部位及相应的测试资料进行检查。(2)深基础:审查深基础基坑的开挖、支护方案的施工组织设计,质量保证措施及落实情况。检查桩基础的施工组织设计计划,质量保证措施及试桩、工程桩按设计要求和施工验收规范的检测报告,桩基竣工总平面图,标出桩位的偏差和偏差的方位。核查施工原始记录、隐蔽验收和自评资料。(3)检查工程施工质量;(4)监督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基础验槽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协同施工单位提前通知勘察、设计单位及监督站。4.主体结构(1)主体结构的施工,第一层和屋面结构的梁、板、柱钢筋制安、水、电管的预埋等隐蔽工程,必须经过监督站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2)主体结构其他层的施工质量进行随机抽查,检查相应的实验报告,隐蔽记录和自评资料以及监理验收资料等;(3)主体结构完工后,针对工程的特点进行必要的非破损测试;(4)监督主体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5.建筑设备安装工程,主要对影响安全和工程的关键部位进行抽查和测试。-5-6.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的功能质量进行综合性抽查,抽查单位工程的感观质量。7.监督工程竣工验收程序是否合法有效。五、由于设计对结构、建筑施工有特殊要求,对以下主要部位进行监督检查序号设计有特殊要求的部位主要控制指标12345678910六、工程施工中,监督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根据本工程特点,当施工至附表规定的质量控制点部位时,有建设(监理)单位提前1天通知我站到现场抽查(见附表)。-6-监督计划附表序号必检质量控制点部位工作要求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7-七、除对上述质量控制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外,监督人员采用抽查与巡查相结合的方法,随机抽查主体施工阶段的混凝土、砌体、构件安装等施工质量,并对各方面的质量行为及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我站对该工程的检查次数不少于。八、我站选派监督工程师同志为本工程的项目监督工程师,请参建各方给予配合工作。联系电话:办公室:手机:住宅:九、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体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见建设工程肢解发包。2.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3.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4.建设单位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8-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5.建设为应该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纸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6.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救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7.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际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8.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9.设计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9-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10.建设单位受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材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11.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治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十、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10-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工程。2.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3.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4.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5.设计单位在设计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6.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7.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基础处理方案。十一、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1-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深红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2.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3.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该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5.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6.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12-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7.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8.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9.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十二、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2.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2.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乡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3.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13-4.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施工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5.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十三、建设工程质量保修1.建设工程实施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2.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3.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14-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4.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试用期。十四、监督管理1.国家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建设工程的质量必须实行政府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服从种种监督管理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对建设单位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