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第十三章海洋环境保护§13-1海洋环境保护概述一、海洋污染的定义人类直接或间接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其中包括河口湾,以致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危害人类健康,妨碍包括捕鱼和海洋其他正当用途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损坏海水使用质量和减损环境优美等有害影响。二、关于合理使用海洋的几个观点1.承认使用说凡国际条约或习惯所承认的使用都是被允许的使用,因而一般污染是允许的。只有这种污染的后果妨碍他人的正当使用时,才应禁止。2.合理使用说只要使用是为了和平目的及采取合理方式,任何使用原则上被允许,但须在污染的程度上找出一个界限,如果超过了此界线,污染还是应当被禁止。3.使用可以不受限制说此说认为,如果某国的安全受到威胁,对其安全重要性的考虑超过污染后果的重要性的考虑,则不管这种使用所引起的污染的实质如何,污染都是被允许的。因为一国眼前的政治命运与人类环境这种“渺茫遥远”的未来相比,即使现在的使用已经威胁着遥远的将来,国家安全的考虑也总是优先。三、穷国与富国在解决污染问题上的分歧1.发达国家的看法人类已面临全球污染的大灾难,产生的根源在于工业的飞速发展,资源的放肆开发与消耗。要摆脱这个困境,只有放弃工业的发展,集中力量从事高效农业。2.发展中国家的看法人类环境下降的趋势不可低估,但发展中国家当前的最严重的污染是“贫穷的污染”1972.6.5在斯德哥尔摩会议上,发展中国家认为:污染不是由于富裕,而是由于贫穷产生的副作用他们:不会因濒临枯竭的湖泊而呼唤,却为濒于灭绝的人类而哭泣;不会因滴滴涕的剂量去费神,但必须为根除疾病而操心;焦虑的不在冒烟的烟囱,而在失业人口的庞大数字;焦虑的不是水的清洁问题,而是怎样从水中获得更多的水产品;不倡导消费,而鼓励反对帝国主义;谋求生存远重于审美。印度总理英迪拉·甘地在会上说:“当他们感到自身遭受剥夺时,我们怎好强行保存动物呢?当他们栖身乡村和贫民窟中,自身的生活受到污染时,我们怎好向他们说,要保持海洋、河流及空气的清洁呢?在贫困的情况下不能得到环境的改进…”于是她进一步声称:“富国也许把发展视为破坏环境的原因,但对我们说,它是促使生活环境改进,提供食物、水、卫生设施及住宅的最基本的手段之一。”《人类环境宣言》结论:穷国:环境问题是由不发达引起的富国:是真正的污染者。海洋的污染源也主要来源于工业发达的国家,他们更有义务来防止并消除海洋的污染。四、污染物进入海洋的途径1.随着江河水流进入海洋的污染物2.通过大气进入海洋的污染物主要指放射性污染物,其次是碳氢化合物及氯化物等。373.通过倾倒进入海洋的污染物城市中的垃圾、工业废弃物(其中不少含有酸、碱、电镀液、药剂、金属、放射性物),常常用船舶或飞行器大量倾倒入海。4.由船舶向海水排放的污染物船舶向海中排放的污染物主要是油类。5.由于海底石油开采而带来的污染§13-2国际海洋环保协定一、油污公约《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简称《油污公约》1954年签订,1958年生效62年第一次修改,67.5生效69年第二次修改,78.1生效71年第三次修改,规定了油轮建造标准、设计要求,并限制油轮体积,一直未生效1.设禁排区(62年修改结果)(1)亚得里亚海离岸30海里内;(2)北海离岸100海里内(3)大西洋离岸100海里内(4)澳大利亚附近海域离岸150海里内(5)例外情况①150吨以下的油轮,500吨以下的非油轮;②临时捕鲸船;③在美国与加拿大间的五大湖航行的船舶④为保证船舶安全,或在海上救助人命⑤船舶受损后无法避免的渗透⑥军舰及军用舰只实行豁免2.船舶的排放标准(69年修改结果)全部海域全面禁排(1)油轮的排放标准①油轮在航行途中②油量瞬间的排放率不超过60公升/海里;③在压载航行中,每次排油总量≯所载油总容量的1/15000;④排放必须距陆地50海里以上。(2)非油轮的排放标准①、②与油轮相同③排放物的含油量小于100ppm;④排放时尽可能远离陆地。≮12海里3.油污公约的缺陷(1)例外事情规定得过宽它规定“为了保证船舶安全,防止船舶或物资受损失或海上救助人命从船上排油或油类混合物”可以例外。为了“救助人命”或为了船舶的真正安全适用例外条款是合情合理的,而由于其他原因而允许排油则值得考虑。(2)坚持船旗国管辖权制度结果是各船旗国为了维护悬挂其国旗的船只的利益,对这些船只在公海中的违章行为视而不见,38尽量避免提起诉讼程序。事实上,公约生效以来从未有过这类诉讼的事情。67年悬挂利比里亚国旗的“托利.峡谷”号在英吉利海峡触礁溢油,12万吨原油几乎全部溢入海洋,形成几十海里长的黑龙向英法海岸蔓延.英国反复考虑之后.毅然派出飞机予以轰炸,点燃原油,缩小污染规模.国际社会未指责,默认此举合理.69年在布鲁塞尔签订了“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公海上发生事故后,如有根据地预计到会造成很大的有害结果,则可采取必要措施。”(3)未涉及油污损害赔偿问题公约只字未提油污损害赔偿问题,也无赔偿金的设置。结果是政府虽可对违章船只处以罚款,油污的其他受害者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受害人无从索赔。后制订了责任公约、基金公约、船东协定、货主合同解决了该问题二、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该公约是油污公约的继续与发展1973年签订,1978年又签订了一个议定书两者合称为:《MARPOL1973/1978》该公约1983年生效,我国1983年加入有关的变化条款:1.适用的非油轮由500吨以上改为400吨以上2.油轮的压载排放从1/15000降到1/300003.包括固定和浮动平台4.400吨及以上船舶必须有油水分离装置或过滤装置5.设备要求(1)中间舱≯3万m3;翼舱≯1.5万m3(2)7万吨以上的新建油轮:具备隔离压载舱、油水分离器、过滤装置以及排放监视装置等。(3)分离器标准①分离出水中的含油量在15ppm(2010年修改,原来100ppm)以下②分离能力足够③在海上船舶行驶时能有效运转。④全自动6.对缔约国的要求①保证管辖的船舶做排污记录;②改进船只设备(公约生效一年后)③建立港口接受船舶污水设施(公约生效三年之日起)④在其港口可登上任何船舶以检查油类记录簿⑤船舶相同情况下在领海外违章的罚金不得少于在领海内的罚金39§13-3海洋防污的管辖权一、船旗国管辖①管辖悬挂其国旗的船只②管辖在任何地方的违法行为③违法处理:a.禁止航行b.提起司法诉讼给以严厉的惩罚,其严厉程度足以防止违法行为在任何地方发生c.保证给受害者做出赔偿二、沿海国管辖1.管辖在领海违法的船舶可调查,证据充分,可提起司法诉讼,扣押船舶2.船舶在专属经济区违法与领海不同点:若获得财务保证,则不得扣押船舶三、港口国管辖1.管辖船舶:自愿..停泊在港口或岸外设施的船只2.管辖事项①在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公海违章排放②在第三国领海、专属经济区违章排放管辖前提a.可能污染本国沿海地区b.第三国请求③船旗国及受害国的请求调查结果立即送交请求调查国四、“海利”号案例1.案情简介1984年5月11日,自天津驶往曼谷的巴拿马籍货船“海利”号在温州市南麂列岛东南25海里海面与我国货轮“金线泉”号碰撞,“海利”号沉没,“金线泉”受损。“海利”号载有自用燃油176吨,柴油66吨,滑润油3.64吨,在风向、海流和潮汐的作用下,溢出的油类逐渐扩散,污染了南麂渔场和南麂列岛养殖场。2.案件处理过程(1)温州港监通令“海利”号船东前来协商:①打捞沉船残骸和清除污染源的措施;②赔偿已造成或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损害。(2)船东回绝通令理由:共同海损、双方责任未分明(3)港监再发通知,重申前令(4)船东不服,向温州中级法院提起诉讼理由:①沉船所载之燃料、货物等,并非有毒、危险或可能40引起污染的物质;②沉船所在的位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范围之外;③海洋55米的深处打捞沉船的复杂作业与此事故中所涉及的公害是完全不相称的。(5)温州中院将此案移交上海海事法院(6)温州渔协起诉海利理由:a.海利号沉船位置系我国管辖海域b.受污染的区域是国务院划定的幼鱼保护区c.渔业遭受重大损失,要求“海利”号赔偿污染损害的损失。(7)开庭审理,当庭调解“海利”号船东向温州渔协作出赔偿,并撤回诉讼此案得到圆满解决。3.案例的管辖分析(1)未设立专属经济区和未划定大陆架之前①在领海外、颁布了管理法律和法令的海域a.事故在域内,有管辖权b.事故在域外,域内受污染,有管辖权。称“域外管辖”c.事故在域外,域内未受污染△不管辖△采取了预防措施,有管辖权△符合对等原则,有管辖权②造成大陆架上的污染损害,有任意选择权(2)设立专属经济区和划定大陆架(我国1998年6月26日颁布了专属经济区和划定大陆架法):a.事故在域内,有管辖权b.事故在公海△符合域外管辖,行使管辖权。△不符合域外管辖,不行使管辖。△采取了预防措施,有管辖权§13-4国际海上油污损害的赔偿一、《责任公约》41公约全称: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69.11.25订于布鲁塞尔1975.6.19生效,至1985,有57个缔约国。1992.11.27修订为《1992责任公约》,1996.5.30生效.我国于1980年参加《1969责任公约》,2000.1.5退出。1999年1月5日加入《1992责任公约》,2000.1.5对我国生效1.公约签订背景①油污损害向何国法院提起诉讼?适用何国法律?②各国法律规定差距悬殊③单一肇事者无力对受害人做出足够的赔偿2.公约签订的目的①确保受害者获得足够的赔偿③赔偿的国际法规,并使赔偿程序标准化3.公约的基本内容(1)适用范围缔约国所受到污染的领土(包括领海),1992年修改扩大到专属经济区。(2)责任负责人船舶所有人(船东)对船的一切油污损害负责(3)免责条件①战争或不可抗拒的自然力引起的损害;②责任在负责助航设备的当局④三者有意造成的行为或不行为而引起的污染损害。(4)责任性质:严格责任不管事件的发生是不是船舶所有人的过失,船舶所有人都应负责,除符合免责规定外在任何情况下,受害人不得对船舶所有人的职员或雇员提出本公约规定的赔偿要求,这便是船舶所有人的严格责任。(5)责任限制①每吨赔偿2000法郎②每次事故≯2.1亿法郎③船舶所有人的过失或暗中参与所造成,则无权享受责任限制1法郎=纯度为900‰的黄金65.5mg1976年修订为:15瑞士法郎为一特别提款权。(6)吨位确定a.船舶吨位=净吨位+机舱部分吨位b.该船所能装运油类的重量吨×40%(7)保险基金①船东建立保险基金如船舶(2000吨以上)所有人未经取得保险证明或其他保证的证明书,则其船舶不得在缔约国港口停泊。②提出诉讼的法院建立基金船舶所有人应在按规定提出诉讼的任一缔约国里的法院或其他主管当局设立相当其责任限度总数的基金。建立该项基金可采取照数存入银行的方法或是采取按设立基金的缔约国法律可以接受的、经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认可的银行担保或其他担保的方法。42(8)法院选择a.受油污损害的缔约国法院b.为防止、减轻油污损害采取防范措施的缔约国法院(9)几点说明①不得要求船舶所有人对该公约没有规定的污染损害做出赔偿。②本公约的任何条款不得有损于船舶所有人向第三者要求赔偿的权利③船舶所有人合理牺牲所提出的索赔(10)生效条件a.有8个国家政府批准参加b.其中5个各不少于100万总吨位油轮二、《基金公约》公约全称: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公约1971.12.18订于布鲁塞尔,1978年生效;1992年修改为《92基金公约》,96.5.30生效;我国2000年加入《92基金公约》,仅适用于香港地区。不加入原因:前期:缺外汇,石油运输量小,不迫切。后期:石油进口量大,交费多,经济上暂时看不出有利可图1.签订《基金公约》的原因(a)《责任公约》不能提供足额赔偿《责任公约》不能对所有偶发的油污损害提供足够的赔偿,但它却给船舶所有人增添了承担赔偿的额外经济负担;(b)承运人不应独家承担运输中的所有风险2.加入条件只有《责任公约》的缔约国才能加入《基金公约》。3.油污基金的来源①《基金公约》的基金由石油公司负担②摊派到来自海上的每一吨油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