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斌版权所有保险销售是一门学问更是一门艺术从婚姻法的演变看国人的婚姻道德观一、1950年《婚姻法》:自主与包办(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自由恋爱)二、1980年《婚姻法》:婚姻与爱情(计划生育、结婚年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三、2000年的《婚姻法》:婚姻与责任(夫妻约定财产制、探视权、精神损害赔偿、忠诚对方)四、201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想与现实(宁在宝马车里哭不在自行车后笑)关于房产归属婚姻法10年间颠覆性演变一、1993年,购房满8年,动产满4年,就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二、2001年的修正案出台后,以结婚为界限,婚后父母出资购房认定为是父母对双方的赠与;三、2011年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婚后父母买的房屋,也被认定为对一方的赠与。近年离婚数据分析140.4155.3171.3196.1211.1169.3050100150200250离婚对数(万对)离婚对数(万对)从全国范围看,平均每年以9%以上的速度增长。上述数据还只是登记离婚人数,法院判决离婚人数并未算在内。2011年为287.4万对。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也逐年上升,2010年达到1374136件,案件中相对集中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等问题。离婚人数已占到总人口的0.41%,而城市人口比例更高。2011年全国31个省份中,四川仍是登记离婚人数最多的省份,其次是山东和江苏。数据来自民政部网站什么是婚姻经营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婚姻被称为“二人股份公司”。情到深处的男女变成融资组合的股东,双方铁了心要利益最大化。房子是不动产,孩子出生是产品面市,小三叩门是危机公关,孩子长大那叫价值凸显,完美的结局是利益双赢,悲催的结局是“公司散伙”资产分割。新婚姻法女孩们,新婚姻法出来,你会不会改变择偶观?媳妇们,新婚姻法出来,你会不会改变投资观?丈母娘们,新婚姻法出来,你会不会改变传统观?《新婚姻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南京离婚第一案引热议:老公出轨老婆净身出户丈夫出轨妻子失房2011年8月8日,南京的法院开庭审理,妻子朱女士委托律师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条款主张丈夫高先生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产有妻子一半,可过了一个星期,就在一审判决下达前的周末,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突然落地。这场离婚官司的起因是丈夫出轨两次,在妻子提出离婚后本来答应分一半房产给妻子,但新司法解释出台后男方突然变卦。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后丈夫的态度比较差,不仅房产的一半不会分给妻子,并且他一直强调自己很穷困,也不会给钱补偿。目前法院已经判决,成为《新婚姻法》后,中国离婚第一案。新婚姻法第七条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新婚姻法第十条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新婚姻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司法解释(三)案例解读:案例:夫妻俩按揭购买了一套的房子。可夫妻俩买房没多久,就因为无法还贷,房屋面临被拍卖的境地。两人只好把房子卖给阿云夫妇。阿云夫妇交了房款,要求过户时,小白的丈夫却说卖房时没经过他同意,房子不卖了。为此,阿云夫妇将小白夫妻告上了法院,法院到底该把房子判给小白夫妻,还是该给买主阿云夫妇?解读:善意取得夫妻房产确权后止争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案例:小易和丈夫一起创建的公司生意挺红火。后来小易当起了专职太太,再后来,夫妻以离婚收场。离婚时,小易并没有要求分割丈夫在公司的股权。离婚3年后,小易想自己开家公司,于是她想到和丈夫分割股权,以便拿到一笔创业资金。前夫不干了,“谁叫你当初离婚时没有要求分割,现在离婚都3年了你又想打这个主意,门也没有。”前夫答道。小易要求分割曾经的夫妻共同财产,到底能不能得到支持?司法解释(三)案例解读:解读: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仍可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案例:小萍和小军闹离婚,原因是小军有了新的心上人。小军觉得很对不起小萍,为了能离成婚,小军在和小萍协议离婚时,小军同意将他们共有的两套房产都给小萍。可签好协议后,小萍还是不甘心,并没有和小军离婚。几个月后,小军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这时,小萍拿出有小军签字的离婚协议书,要求按协议分割财产。可小军不同意,他认为,当初是小萍未按协议要求和他离婚,协议根本就没有生效。这份协议到底算不算有效?司法解释(三)案例解读:解读:离婚未成离婚协议无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孟芳以家庭暴力为由起诉与丈夫许峰离婚,并主张房产的一半产权。许峰和孟芳的争议房产于2007年9月7日购买,早于两人登记结婚的时间。房产登记的名字是许峰,当时房屋总价为49.9万元,首付了16万元,向银行贷款33.9万元,该款自当年10月18日开始还款,至2011年6月双方共同还款约9.7万元。买房后房价开始飙升,按现在的市场价,该套房屋可卖到120万元左右,但双方最后均同意不进行评估,按原价格两倍计算该房屋价格,即100万元。司法解释(三)案例解读:解读: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该案讼争的房屋系被告许峰婚前签订的买卖合同,并由被告支付了首付款,且该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该房屋应属于被告所有,设立在该房屋上的银行借款系被告个人债务,应由被告承担。至于原告主张其婚前出资购房款3万元,因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认定。婚后共同还款部分,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经查,2007年10月18日至2011年6月17日,双方共同还款约9.7万元。房屋原价49.9万元,双方一致确认讼争房屋按原有价格的两倍确定价格。据此,法院如下计算共同还贷及财产增值的补偿额,被告应当补偿原告9.7万元÷2×2(倍)=9.7万元。我来支招1.男女双方一起出钱买房买车—房子可能升值,而汽车每年都在贬值2.保证婚前存款账户连续性—不要把婚前个人账户中的钱转到婚后的账户3.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并办理公证手续—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4.投保保险,保全资—为自己做足够的风险保障,做到个人财富专享“男主外女主内”的思想,女性的损失必然大于男性。女性最好建立起经营理财的习惯和观念。版权所有,翻版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