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天能电石事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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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管理制度1.目的1.1.根据《中化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严格各类事故管理,及时报告公司各类事故,妥善处理各类事故,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了解和抓好事故分析,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2.1.本标准规定了公司事故、事件管理的内容和要求。2.2.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单位。3.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发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第405号令GB/T15499-1995《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5职责5.1在本公司内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安全第一责任人应认真组织事故救援,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向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报告。3.1.主管安全副厂长负责主持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3.2.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配合安全管理部及生产技术科取证调查。3.3.生产技术科负责对工艺、设备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3.4.安全管理部负责对人身伤害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3.5.安全管理部负责对所有事故进行登记、统计和报告。3.6.安全管理部负责对公司存在的隐患整改实施项目进行监督、检查。4.定义4.1.火灾、爆炸事故4.1.1.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失去控制的燃烧(包括由于爆炸物品、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汽、粉尘以及其他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引起的燃烧),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烧毁、损失的事故。4.2.设备事故4.2.1.在生产过程中,造成机械设备、工艺设备、动力设备、电力通讯设施、仪器仪表、压力容器及管道、特种设备和建(构)筑物损坏,但没有人员伤亡的事故。4.3.生产事故4.3.1.由于违反操作规程、违章指挥及管理原因造成停(减)产、停水、停电、危险化学品泄漏等财产损失,但没有人员伤亡的事故.4.4.交通事故4.4.1.企业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法规及机械设备故障造成车辆损害、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4.5.人员伤亡事故4.5.1.指除上述火灾、交通事故以外,员工(由企业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单位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及员工派外从事与本企业有关的活动中所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4.6.环境污染事故4.6.1.由于违反环保法规以及意外因素或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财产受到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故。4.7.重复性事故4.7.1.在公司范围内一年内发生两起(含两起)以上性质相似或相同的事故。4.8.轻微及未遂事故4.8.1.已造成轻微受伤或不明显财产损失的非预期能量释放事件及未造成但可能造成或极易造成严重后果的非预期事件。4.9.违章事件4.9.1.发生违反劳动纪律、违反操作规程、违章指挥的事件。4.10.四不放过4.10.1.事故原因分析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4.11.重伤4.11.1.指相当于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4.12.轻伤4.12.1.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性丧失的伤害,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4.13.轻微伤4.13.1.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5.管理内容5.1.事故的分类和分工管理。5.1.1.生产操作事故:在生产操作中,因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设备损坏报废等为生产操作事故,由生产技术部负责管理。5.1.2.机械设备事故:化工生产装置.压力容器、输送设备、管道、建筑物、构筑物等发生故障和在检修中违反检修规程等造成机械设备损坏报废,原料、物料、产品(半成品)损失等机械设备事故,由生产技术部负责管理。5.1.3.电气设备,动力机械等因发生故障或在检修中违反检修规程等各种原因造成损失或减产等为动力设备事故,由生产技术部负责管理。5.1.4.仪表装置等因各种原因造成损坏或减产等为仪表事故,由生产技术部负责管理。5.1.5.质量事故:凡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工艺配方,造成产品或半成品不符合国家企业规定的质量标准,原料、产品因保管不当,包装不良而变质等为质量事故,由生产技术部负责管理。5.1.6.交通事故:凡是公司区交通管理规则,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事故为交通事故,由生产技术部负责管理。5.1.7.火灾、火警事故:凡是厂(公司)区发生着火,造成生命财产的属火灾事故。虽发生着火,但未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称火警事故,由安全管理部负责管理。5.1.8.爆炸事故:凡因违反操作规程、制度或设备因素不良,发生化学性或物理性爆炸,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属爆炸事故,由生产技术部负责管理。5.1.9.人身伤亡事故:在册职工在生产活动所涉及到的区域,凡属直接生产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某项工作,或设备劳动条件不良以及检修生产所需的设备、机电仪表过程中,由于存在危险因素的影响,突然使人体组织受损伤或使某器官失去正常机能,以致负伤人员立即中断工作,经医务部门诊断,需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者为人身伤亡事故。由安全管理部负责管理。5.1.10.环境污染事故:由于排放“三废”化工原料及有毒有害物质,造成环境污染,影响工农业生产及安全,危害人身健康等为环境污染事故,由环保部负责管理。5.1.11.基建事故:新建、改建、扩建、技改等工程项目,未按设计施工或质量不符合要求而造成返工或报废的质量事故为基建事故,由生产技术部负责管理。5.1.12.自然事故:凡属外界原因而发生不可抗拒灾害,或尚未认识到技术原因,造成各类损失属自然事故。根据情节由领导指定人员或部门负责管理。5.1.13.破坏事故:凡属由于人为因素的破坏,造成各种损失等为破坏事故,由保卫部负责管理。5.1.14.未遂事故:因操作不当,维护不周,已构成事故发生条件,足酿成灾害。幸亏发现及时得到挽救、或侥幸未造成严重后果未遂事故。由事故性质所属部门负责管理5.1.15.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所管的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厂(公司)领导可指定其中一个部门负责管理。凡人员伤亡为主的综合事故,以安全管理部为主负责管理,同时安全管理部负责。5.2.事故等级:5.2.1.根据事故的损失和性质及情节轻重情况,可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和微小事故。5.2.2.特别重大事故:1)职工中发生一次重大伤亡五人以上或死亡三人以上。2)造成国家财产直接损失一百万以上。3)事故(重伤事故范围)4)伤亡事故。5)产品日计划产量多系统损失25%以上,单系统损失50%以上或直接损失达五万元以上的事故,属于重大事故。6)伤和多人事故的划分按国务院“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和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7)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为重伤事故处理:a)经医师诊断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b)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能挽救的。c)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d)严重骨折(胸骨、肋骨、干椎骨、锁骨、肩胛骨、腔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e)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f)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或任何两节各轧断一节的。g)脚部受伤: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不得自由伸屈有残废可能的。h)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或腹膜等。i)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师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述各点,由企业行政协同基层工会作个别研究,提出初步意见,由当地劳动部门审查确定。5.2.3.一般事故1)造成产品日计划产量多系统损失5%以上,生产单系统损失日计划产量10%以上或直接损失达5千元至5万元的事故属一般事故。2)因工负伤,经医疗部门检查诊断,需休工10个工作日以上(包括一个工日)。5.2.4.微小事故:1)造成产品日计划产量损失(单系统)10%以上或直接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事故,属微小事故。直接损失五百元的微小事故必须上报厂(公司)安全主管部门。2)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一般事故.微小事故或未遂事故,经主管部门研究,有关领导批准,也可列为重大事故。3)动力、保卫等系统发生的事故,按各系统上级机关事故等级划分规定办理。5.3.事故报告程序:5.3.1.本厂(公司)各类事故管理,由主管安全的公司经理负责,各职能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分工管理的事故,负责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5.3.2.凡发生事故,事故最先发现者和有关部门均须按下列程序分系统逐级快速上报。5.3.3.事故最先发现者第一时间通知当班班长,当班班长将事故情况报告车间值班领导和车间安全员。5.3.4.车间值班领导将事故情况报告厂(公司)值班领导和值班调度,车间安全员将事故情况报告安全管理部。5.3.5.厂(公司)值班领导、值班调度、安全管理部分别将事故情况报告厂(公司)领导。5.3.6.凡发生火灾,燃爆及多人伤亡事故,应立即报告厂(公司)调度和安全主管领导、救护部门。5.3.7.当班期间没有报告视为故意隐瞒不报。5.3.8.发生事故的车间(部室)应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报送厂(公司)主管部门,厂(公司)主管部门报告时间一般事故不起过三天,重大事故不过七天,重大事故厂(公司)应写出调查报告书,并于事故后二十天内报公司主管处室,抄报公司。5.3.9.各类事故报表经各主管部室领导审查后转报安全管理部汇总备案存档。休息一天以上的工伤事故和一般以上的其它各类事故及一切化学性爆炸事故,由安全管理部汇总于每月前报公司领导。伤亡事故的报告按国务院《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执行。5.3.10.凡外单位或机关、学校来公司劳动、学习、培训发生伤亡事故和各类事故、由所在部室、车间(班组)进行调查,统计上报。但要说明事故者单位、姓名和来公司原因。5.3.11.凡因工负伤人员当时不能确诊为重伤,从受伤时起一个月内仍未能确定为重伤者,按轻伤事故统计,若一个月后,由轻伤转为重伤或重伤之死,则不再按重伤或死亡上报,也不再作专题报告。超过一个月(包括一个月)死亡者作重伤事故上报。5.4.事故调查和处理:5.4.1.发生事故单位必须按“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认真调查和分析事故、找出发生事故的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改进措施,并指定专人限期进行整改。5.4.2.对一般事故或性质恶劣的微小事故,因在事故发生后两天内,由厂(公司)和车间有关部室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重大事故,由厂(公司)组织有关部室并邀请有关部室参加。死亡事故、恶劣爆炸等事故由厂(公司)、厂(公司)领导及有关部室责任人组织调查和分析。对各类事故必须找出原因、查明责任,确定事故性质、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写出事故报告。5.4.3.安全管理部建立事故档案、车间应建立事故台帐。发生事故车间及有关部室,对事故调查原始资料(如:技术鉴定、综合调查、照片、分析化验、会议发言记录,旁证材料、报告书等)应整理完整,附在事故报告后面,送主管部门,妥善保管,并抄送安全管理部备案存档。5.4.4.对严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又不听劝阻人员,或由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