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第十七章明代君主专制制度的加强和资本主义萌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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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明代君主专制制度的加强和资本主义萌芽(1368——1644年)教学要点:明朝的建立与巩固;明朝前期加强专制统治的措施;靖难之役与仁宣之治;明代中期的社会矛盾与张居正改革;商品经济的发展与明代中后期的资本主义盟芽;明末农民起义与明朝的灭亡;明代的中外关系和文化交流。教学时数:十八课时。教学内容:朱元璋建立明朝;明初加强专制统治的措施;靖难之役;郑和下西洋;土木之变;张居正改革;资本主义盟芽;宦官专权;明末农民战争;“四大奇书”;李时珍与《本草纲目》;宋应星与《天工开物》;《永乐大典》。考核要求:要求学生掌握厂卫制度、卫所制度、靖难之役、土木之变、一条鞭法和八股文等名词;弄清郑和下西洋的经过及其意义;弄清明代中后期资本主义盟芽产生的背景和发展缓慢的原因;弄清明代中后期宦官专权的情况及其危害;分析明初加强专制统治的措施;对张居正改革进行评价。明王朝1368年建立,1644被清灭掉,共历16帝,计276年。但因建文帝与明成祖争位,成祖即位后除建文年号,故有十五帝之说,又有人计算为共277年。关于明史的分期,一般有三种意见。1.前期(1368-1529);后期(1522-明末)2.明初(1368-1435);中期(1436-1627);后期(1628-明末)。3.明初(1368-1435),中叶(1436-1521);后期(1522-明末)第一节明朝前期的政治和经济一、明王朝的建立元朝末年,朱元璋参加了濠州郭子兴的起义。郭子兴死,朱元璋成为这支起义军的领袖。不久,朱元璋渡江南下,建立了以今南京为中心的根据地,并采纳封建士人的发展策略,组织屯田。在此基础上,不断对外用兵,先后消灭了周边的元朝残余势力,又通过鄱阳湖大战及其它战争,先后征服陈友谅及张士诚、方国珍等势力。1364年正月,朱元璋即吴王位,设置百官。1367年十二月,正式即皇帝位。1368年正月初四,改元洪武,国号“明”,建都于应天府(今江苏南京)。二、明初改制与专制集权的强化在中国封建社会,凡是统一的王朝都要加强专制和集权,朱元璋建立明朝后,为了加强君主专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1.行省的改制和丞相的废除。明初,全国未统一,无暇顾及改制,中央和地方制度多沿用元朝旧制。中央设中书省,设左右相国,下辖吏、户、礼、兵、刑、工等六部;在地方上设行中书省,总管地方政务,由平章政事,左右丞相总领。1376年,改革行中书省。废行省名号,设“承宣布政使司”,置左右布政使,主管行政、财政;设提刑按察使司,主刑法;设都指挥使司,管军事,号称“三司”。三司各自独立,互相监督,削除了地方割据的因素。洪武初设十三个布政司。即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湖广、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两个直隶州:南京(包括江苏、安徽)和京师(包括河北),称南直隶、北直隶。布政司下设府县。废除丞相制。明初中书省的左右丞相即是中央“百司”的首领,又是地方“郡属”的总帅,百司和地方有奏章必先“关白丞相”,再奏闻皇帝。1377年,设“通政使司”,主管章奏,以夺丞相的封驳关白之权,此乃削弱相权的一大步骤。接着发生了两起丞相专权谋反案,朱元璋以此为借口于1380年废除丞相一职。中书省与丞相职废除后,抬高了六部的地位,六部尚书直接听命于皇帝,对皇帝负责。这样,两千年来的相位被废除;隋以来七百年来的三省被中止。中央大权直接集皇帝一身,专制主义大为加强。六部总领行政事务,直接对皇帝负责,使皇帝的事务多起来。故又设立诸殿阁学士协助皇帝处理政务。如华盖殿、文渊阁等,用地位低、文才高的文人充当顾问,协助皇帝起草诏令,批阅奏章,但不能决断,只能秉帝意办事。同时,为纠察百官善恶,防止阴谋犯上,设立了监察和特务机构。监察——初称御史台,洪武十五年称都察院,都察院的左右都御史专职弹劾百官;下设十三道监察御史,弹劾地方官员,监察御史品低权高,“代天子巡守”。纠察六部的“六科给事中”,专察六部奏章的真伪。特务机构——锦衣卫,下辖南北镇抚司,密辑盗贼奸。北镇抚司还管刑狱,专管皇帝下令审察的案件。如对大将蓝玉谋反案的镇压,杀一万五千人;锦衣卫专门纠察功高位重之臣,功臣宿将相继尽灭,适应了专制主义的需要。2.兵制:五军都督府和卫所制度。军事方面,明初由大都督府管辖中央和地方的军队。洪武十三年,分五个都督府(前、后、左、右、中)分辖京师和地方军队。并且不统率部队出征,出征时由皇帝发令,兵部出将,出征前由皇帝给将官“印信”,战后将“印信”交还,士兵仍回原地驻守。在军事上,制定“卫所”制度。各府县卫所归各布政司都指挥使管辖,各都指挥使又归中央五军都督府管辖。京都的卫军分两种:一是京军三大营,为全国军队的精锐;二是皇帝亲军,前者归五军都督府管,后者常由太监统领直接听令于皇帝。卫所军的来源有四:一、从征;二归附;三、谪发;四、垛集。府县各卫归各省都指挥使司管辖,各都司又归统于五军都督府。京都的卫军则为四十八卫军(后增到七十二卫)、三千营和神机营,合称“京军三大营”。3.刑律。建明前称吴时即着手制订法律,洪武六年以唐律为蓝本,制订《大明律》,洪武三十年正式颁行,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条。按中央六部编制,加名例律,共七律。首先,与唐律一样,首列“十恶”之罪,不论主从,一律凌迟处死,同姓异姓直系亲属的男子一律处斩。其二维护封建等级制,“八议”免刑,主人与奴婢的法律地位不同。其三,诸色人户以籍为定,不许随意脱户。其四,对官吏功臣的制裁较前严厉了,对危及皇权者制裁很严,常在殿堂上“廷杖”官吏,以维护皇帝的专制大权。为具体解释《大明律》,洪武十八年以后还陆续把当朝官民的犯罪和处罚实行编册,称《大诰》及续编,三编,令“家家有此一本,臣民熟观为戒”。4.学校和科举学校——中央学校称国子监,“治国之道,教化为本,教化之道,学校为先”。生员有官生,即功臣、官僚和少数民族子弟;有民生,即民间推荐。地方学校称府州县学。还有民间办的乡间社学。以后两者为主要形式。学习的课程主要是四书、五经,大明律等。国子监结业后可直接做官,不必经过科举,而州县学以下的生员须经过科举考试才能取得做官资格。科举——定制后三年一科,考试专以四书五经命题,四书以朱熹的四书集注为准,不许自由发挥。“其文略仿宋经义,然代古人语气为之。体用排偶,谓之八股”,即文章格式为八股文,这八部分是:破题、承题、起讲、入手、起股、中股、后股、末股,并且主要部分的字数也有限定。参加考试者,须是府州县学的生员。经过不同级别的考试,并有不同的名称:州县学生经州县级考试(称童试、预试),童试分三级,县、州、院试,分别由知县、知州,省学政主持(学政在省设,提督学院,故名);三级通过,称庠生、秀才,有了参加进一步考试的资格。(多自费学习,成绩特好者官费资助,称廪膳生),以上不算正式考试,但秀才见了县官可以不下跪,又可能成为教书为生的穷秀才。乡试(大比),三年一次,秋11月初九,十二、十五;朝廷派官,在省城举行,称“秋闱”,中者为举人,第一名为解元。会试,举人参加,在乡试第二年二月,称“春闱”,礼部主持,在京城举行,考中者为贡士,第一名为会元。殿试,贡士(或部分)参加,在皇宫大殿举行,皇帝主持,考中者为进士,第一名为状元,第二名为榜眼,第三名为探花。各级正式考试,中者即可为官,并可以做显官,荣耀门庭。渐渐地靠恩荫补官或国子监监生做官的就被人歧视,这部分人也参加科举,到明中叶以后,国子监已名存实亡,全以科举取人了。以上是明朝初年为巩固专制主义和中央集权而采取的制度,中央和地方行政保障政权的巩固和权力的集中。军队刑法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科举和学校保障官吏来源,维护统治的基础。历代建立之初都抓这几个方面,值得注意的是,明初专制集权的措施都较前完整化和极端强化了。5.整顿吏制的补充措施朱元璋政权的中坚是功臣。建明后,在应天府收罗地主上层人物1460人到南京做官,洪武三十年又在江南地区把有地七顷以上的地主14241户编成专册,以备分批召见录用。朱元璋认为,“人有恒产斯有恒心,今天下富民生长田里之间,周知民事”,故竭力扩大统治基础。“富户老民,皆得进见,奏对称旨,辄拜为官”。但朱元璋在破格提拔地主富豪的同时,对地方豪强的镇压也是很严厉的。一是镇压豪族。如迁豪富和胡惟庸大案等。二是大搞文字狱。朱元璋重视四书五经,但对孟子的轻君思想很反感,将孟子赶出孔庙,将《孟子》删去三分之一,称《孟子节义》。对官吏文人防范,以免别人揭其当和尚的老底。如“垂子孙而作则”的寿联,则音贼,作联人被杀。三是严惩贪污。洪武五年,颁《铁榜文》,规定权臣谋反处极刑,其他罪犯三次,即取削资格,四犯与民同罪。对公卿犯法,杀戮之多,明初有许多记载,除胡、蓝等人外,还有李善长等,并且一案就牵连数千上万人。朱元璋一个独特的地方,在于对公卿子弟要求极严,早在统一以前,大将胡大海之子犯法当杀,当时胡大海正带兵打仗,别人劝朱元璋免其子,防止胡大海临阵叛逃。朱元璋说:“宁可使胡大海叛我,不可使我法不行”(明史·胡大海传),亲自将其子处死。对一般贪污案,一贯杖七十、八十贯以上绞;管仓库者贪污四十贯以上斩;地方官贪污民财六十两银以上,枭首示众,剥皮实草。据《明朝小史》记载,各府县衙的左面都有一座“皮场庙”,作为剥皮的场所;公堂旁各悬一个填满草的人皮袋以警百官。明初“四大案”(胡惟庸、汪广洋、蓝玉)之一的“空印案”,即是整治地方官吏贪污之案,明太祖发现地方州县到中央户部核算钱粮数,常带一种盖印的空白文册,常自行填写,修改,查明其中有私吞公钱粮之事,遂将各地方衙门掌印官一律处死。可见整治贪污之严厉。通过以上措施,全国军政、司法大权高度集中于皇帝,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空前强化。这些措施起初对于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长期推行却有很大的弊端。它在一定程度上钳制了人们的思想,扼杀了文化的发展。三、明朝前期社会经济的恢复元朝后期以来社会经济凋蔽,尤其元末长期战乱,给生产造成很大破坏,明初南北各地呈现人少地旷的境象。明太祖为巩固其统治,倡导勤政爱民,恢复生产,并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1.恢复经济的措施一是缓和人身依附关系。元朝依附户等属半奴隶身份,主人有生杀之权,是蒙人统治下的反常现象;明初以诏令的形式,规定平民百姓因战乱而成为奴婢者“即日放还”,有敢继续收养奴婢者“杖一百,即放从良”。并由朝廷出钱将因饥荒典卖的子女赎回。终明一代,生产上的奴婢明显减少。雇工的身份地位无论在实际生活中或法律规定上都有明显提高,如佃户在元代是半奴隶,在明代则见面“行少长之礼”,即兄弟关系(明代父曰尊,兄曰长),较元代主仆之礼进步了。官手工作坊虽沿用元代实行匠籍制度,但已不终年服役,而设轮班匠和住坐匠,都规定一定的服役时间(如年三个月),此外可以自由营作,对劳动者的人身控制松弛了。二是奖励垦荒。针对当时荒田多的情况,令各处农民自由垦荒、垦后即为永业,永不起科(后渐渐起科);招抚流亡,劝流民回乡,并规定“外逃回乡,人给地十五亩,蔬地二亩”。三是实行军民商“屯田”。民屯是把地狭人稠地区的穷人移往人少或边远地区垦荒,凡移民屯种,官给耕牛种子,免税二年,三年后亩税一半,实际等于募民开垦私田。军屯是由士兵屯耕,在内地和边疆都有“卫屯”,军田有边疆“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内地“二分驻防,八分屯种”之说,以屯种为主,收后自给并上缴国家。商屯亦称“开中”,主要是引诱盐商募人垦荒,明代食盐专卖,规定商人贩盐,须运粮到边疆,按运粮多少到内地取盐出卖;商人为节省运费,常募人到边地垦荒,收获后交边防军,以换取盐引,即为商屯,这三种屯田效果很显著,据史书记载明代屯田数占耕地总面积的十分之一以上。除上述三项主要措施外,还组织兴修水利,疏峻大运河,鼓励农民种植经济作物,规定有地五亩以上须种桑、麻、棉各半亩,多者加陪,并推广植棉法等等。这些措施实行后明初社会经济很快从元末动乱低落中恢复发展起来。农业上洪武时耕地达三百千余万顷(有人考证为八百五十万顷)粮食,棉花的种植面积和产量均有增加。手工业方面,发展最快的是纺织业,特别是棉纺业,江南是棉纺中心,棉布不仅是民间衣用之物,也是军衣的衣料,“织机十室必有”,棉布“寸土皆有”,松江棉布“衣被天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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