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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目名称:法院裁定转让和国有资产转为非国有而补出让审批【权力编码:PT01GT-FX-0004;承办科室:土地利用科,承办人员:陈建勋(执法证号码350400110003),分管领导:许文恩;12个工作日】1、法律依据(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2)【规范性文件】①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福建省国有企业改革土地资产处置意见的通知》(闽政〔2002〕33号)文件第二条:(一)国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合并或兼并中的一方属于濒临破产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改制后其土地用途符合法定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二)经省国资委批准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公司(国家控股公司、国有独资公司、集团公司,下同),其划拨土地使用权经重新评估作价后,采取授权经营方式处置。(三)对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重要骨干企业所使用划拨土地,主要采用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应以出让价格评估后,作为国家资本金,进入企业实收资本,也可采取出租或保留划拨方式进行处置。(四)对承担国家计划内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国有企业,原划拨土地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或作价转为国有资本金或股本金作为国家投入方式处置。(五)对于一般性竞争行业,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国有企业租赁经营,国有企业破产、出售以及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应以出让、出租方式处置。(六)对实行债转股的国有企业,原划拨土地可以继续保留划拨使用,也可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七)国有企业实施破产,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由当地市、县土地储备机构统一收购后,按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方式处置。第三条:(一)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已经实行有偿使用或需要转为出让或出租的,不再进行处置审批,可直接在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或有偿使用手续。改制企业委托地价评估的,应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偿使用手续时,将土地估价报告同时交付备案。(二)国有企业以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方式处置的,由企业提出土地处置方案,剥离非生产性用地后,按土地资产处置批准权限,报设区市或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并办理相应的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三)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采用授权经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①授权经营及省属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采用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应按省国资委《福建省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产权变动管理规定》(闽国委[2002]3号)执行;未授权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采用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进行处置的,应报省财政厅核准;②根据省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的企业改制批准文件(或改制证明文件),以及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关于实行授权经营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的批准文件,拟定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核准;③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经核准后,国有企业可自主委托具有相应土地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并依据土地状况和估价结果,拟订土地资产处置的具体方案;④国有企业将土地资产处置的具体方案报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初审,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土地产权状况、地价水平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⑤国有企业持土地产权证明、改制批准文件、土地估价报告及技术报告、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和初审意见,到省国土资源厅办理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手续;⑥国有企业持土地资产处置批准文件,到同级财政部门(国资办)办理国有资本金转增手续后,到当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四)国有企业实施破产,原划拨土地应纳入市、县政府土地收购储备计划,由当地土地收购储备机构负责收购。破产企业土地收购储备方案由所在地的市、县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拟定,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省属企业实施破产,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将土地收购储备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四条:(一)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国有企业改制时,可依据土地的平均取得成本和开发成本,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原土地使用者的权益,计入企业资产。划拨土地经批准可以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部分可计为转让方的合法收益,转让后的用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受让方应当申办有偿用地手续。划拨土地需要转为有偿用地的,应按有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或转增国有资本金、国有股本金,具体数额按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差额部分确定。(二)以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依法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或在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之间转让。转让后国有企业应持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和有关文件,按规定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但改变土地使用用途或向集团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的,应报经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补交土地出让金,但其缴纳的出让金可作为国家出资,向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转增国有资本金的相关手续。被授权的国有企业必须将土地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向省国资委提供年度报告;对企业土地股权及产权的年度变化情况应及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三)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作价出资额(股本)按土地评估价扣除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确定,以国有资本金或股本金的方式注入改制后的集团公司或企业。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依法转让、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或抵押,改变使用用途的应补交土地出让金。(四)原划拨土地使用权须采取出让方式处置的,土地出让金按土地评估价扣除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确定。省属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方式处置的土地收益,优先用于解决省属破产企业职工和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安置费用。若有余额的,对余额部分,以各50%的比例分别上解入省及省属企业所在地政府设立的“国有企业改制与破产准备基金”专户,专款专用。(五)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以租赁方式处置的,土地租金以土地评估价扣除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后的金额乘以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确定,并按企业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缴纳土地租金。(六)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其生产性用地应按照省政府《关于推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通知》(闽政[2001]34号)规定,纳入当地市、县政府土地收购储备的范围,所得的破产企业土地价款项扣除收购成本后,按企业隶属关系,全部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符合规定纳入当地政府土地储备的省属非破产企业土地,由当地政府提出土地收购方案,收购价以原用途土地基准地价与新用途土地基准地价的中间价确定,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省属企业土地被收购并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成交后,当地财政部门应将该土地出让成交总价扣除收购价后增值部分的50%上缴省级财政专户。破产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的,抵押权实现时,也应将土地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②《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土地局第8号令)第九条: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土地使用权必须权属合法、无争议,并已办理土地登记,企业持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尚未登记的,企业应向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审核,取得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土地使用权除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外,采取其他方式处置的,必须进行地价评估。企业应委托经国家土地管理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认证的、具有相应土地估价资格的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第十条:处置土地使用权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拟订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由企业或企业隶属单位拟订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改革的形式和内容、企业现使用土地的状况和拟处置土地的状况、拟处置方式和处置价格及理由等。(二)地价评估结果确认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审批。地价评估结果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和审批,报批时还应同时提交企业改革的批准文件、资产重组方案、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权属证明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改组或组建企业集团,属于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司和企业集团以及境外上市公司的,土地估价结果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由企业隶属单位报国家土地管理局确认、审批;属于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司和企业集团,土地估价结果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由企业隶属单位报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审批。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的,土地估价结果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由企业隶属单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审批;属于中央企业的,报国家土地管理局确认、审批。(三)签订合同与变更土地登记。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经批准后,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处置的,企业应持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与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采取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处置的,企业应持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与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并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采取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企业应持国家土地管理局或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署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准文件以及作价出资(入股)决定书,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采取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处置的,企业应持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决定书的样式、内容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另行统一规定。③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第二条:区分类型,合理处置,完善土地资产配置体系,促进国有经济布局战略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国有企业改革时,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根据行业、企业类型和改革的需要,采用不同的土地资产处置方式和管理政策。(一)在涉及国家安全的领域和对国家长期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高新技术开发领域,国有企业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二)对于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根据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主要采用授权经营和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国家以作价转为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的方式,向集团公司或企业注入土地资产。(三)对于一般竞争性行业,应坚持以出让、租赁等方式配置土地。非国有资本购买、兼并、参股原国有企业时,可将企业原划拨土地评估作价后同其他国有资产一并转为国有股,逐步通过股权转让变现;也可分割出与企业净负债额相当的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参与企业整体拍卖和兼并,剩余土地,购买方或兼并方有优先受让权和承租权。(四)对承担国家计划内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国有企业,原划拨土地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也可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向企业注入土地资产。对其他采用成熟技术进行产品更新和技术改造的国有企业,可将原使用的划拨土地按出让方式处置,土地收益可作为应付帐款暂留企业,全额用于技术改造,并参照技改贷款方式进行管理。(五)各项土地资产配置政策涉及的具体行业划定和土地收益使用管理办法,由我部分别商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确定。④《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评估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第二条:明确企业的国有划拨土地权益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改制前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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