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科计〔2008〕207号锡财企〔2008〕121号各市(县)和各区科技局、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我市被国家科技部、保监会列为第二批全国科技保险试点城市,为推进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工作,市科技局、财政局制定了《无锡市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一条根据国家科技部和中国保监会《关于确定成都市等第二批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城市(区)的通知》(国科发财〔2008〕521号),无锡市被列为第二批全国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城市。为做好我市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工作,促进我市科技创新发展,有效规避科技创新风险,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环境,规范科技保险费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由无锡市科技资金安排。-1-第三条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支持对象为本市区范围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对符合条件的按一定比例对企业的科技保险费用支出进行补贴。第四条科技保险险种由国家科技部、中国保监会确定。主要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出口信用保险、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专利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和项目投资损失保险以及由中国保监会和科技部批准的其它科技保险险种。第五条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科技局受理并会同市财政局审核企业科技保险费补贴申请,下达年度科技保险费补贴计划。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第六条申请科技保险补贴资金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1.无锡市科技保险补贴资金申请表;2.申请人同相关保险公司签订的科技保险合同(验原件,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3.支付科技保险费的原始发票(验原件,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4.申请人的营业执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5.申请人的合法收款收据、银行帐号、开户银行;6.其它相关的材料。第七条科技保险费补贴额度实行分类定率和总额控制的办法确定。对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的补贴标准可适当高于出口信用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2--3-员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的补贴标准。为了鼓励科技企业购买科技保险的积极性,根据企业申请的险种类别,试点期间分批审批科技保险费用补贴资金。原则上给予30%-50%的科技保险费补贴,每个企业当年度补贴最高额30万元。第八条获得科技保险费补贴的单位应按要求填报科技保险统计表格,接受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第九条任何单位不得骗取、截留或挪用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条江阴市、宜兴市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本办法在科技保险试点期间根据情况可作修订。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