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5-1动火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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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许可管理规定1适用范围1.1本文件规定了作业许可管理内容及要求。1.2本文件适用于山西销售分公司及所属各单位。1.3本文件适应于油(气)库、加油(气)站任何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性作业。2引用标准中国石油销售公司《作业许可证管理规定》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动火作业许可管理规定》3术语及定义3.1动火作业油(气)库、加油(气)站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性作业。具体包括:a)各种电焊、气焊、锡焊、铅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b)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明火作业。c)熬沥青、炒沙子、烧(烤、煨)管线、电钻、风镐、喷沙、铁锤击和产生火花的其它作业。d)在爆炸、火灾危险区域内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e)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f)机动车辆进入爆炸危险区域作业。3.2动火作业人动火作业的具体操作者。3.3动火作业申请人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向批准人提出工作申请的作业单位现场作业负责人。3.4动火作业批准人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的责任人或授权人。3.5动火作业监护人在作业现场对动火作业过程实施安全监护的指定人员。4职责4.1公司储运安全处负责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4.2公司油库、加油站、非油品业务、工程建设等职能部门,负责所管辖业务范围作业许可实施的监督管理。4.3各分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负责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各分公司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动火作业管理程序的培训、考核和资源提供。4.4各分公司和所属油(气)库、加油(气)站按要求执行动火作业管理规定,并对本程序实施提出改进建议。4.5动火单位参与动火作业的员工要接受动火作业培训,执行动火作业管理规定,参与动火作业的现场核查,并提出改进建议。5管理要求5.1基本要求5.1.1凡是没有办理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许可证、没有落实安全施工方案,未设现场动火监护人以及安全施工方案有重大变动而未经批准的,一律禁止动火。严禁与安全施工方案和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的动火。5.1.2作业现场必须设置现场动火作业监护人。当动火单位为承包方时,双方应同时设置现场监护人,如有一人未到现场禁止动火。5.1.3一份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动火作业。5.1.4风力五级及以上时应停止室外高处动火作业,六级以上时停止室外一切动火作业。5.1.5在同一动火作业区域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5.1.6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且乙炔气瓶严禁卧放,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在油罐、阀井内进行动火作业时,严禁将氧气瓶或乙炔瓶放入油罐、阀井内。5.1.7动火作业现场5m以内应无易燃物、无积水、无障碍物,便于在紧急情况下施工人员迅速撤离。5.1.8凡进入受限空间进行动火作业的,除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外,还应按《进入受限空间管理规定》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5.1.9凡高处进行动火作业的,除了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外,还应按照《高处作业管理规定》办理高空作业许可证。5.1.10凡动火作业需临时用电的,除了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外,还应按照《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5.2动火作业许可范围除在规定场所外,在油(气)库、加油(气)站任何地点、任何时间进行的一级、二级、三级动火作业,均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规定场所是指满足设计要求、为动火作业设置的固定场所,如化验室正常作业、专门的维修场所、锅炉及加热炉房、油(气)库和加油(气)站厨房等。5.3分级5.3.1一级动火作业a)石油库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即在油(气)库储存收发甲、乙类油品的罐区、泵房(泵棚)、装卸作业区(铁路、公路、码头)、桶装仓库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动火作业。b)加油(气)站罐区、加油(气)场地的爆炸危险区域内和压缩机房等场所的动火作业。c)盛装过甲、乙类油品及油气的输送管道、隔油池、罐车、污水处理设施等现场的动火作业。5.3.2二级动火作业a)在石油库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即油(气)库储存收发丙类油品的储罐、桶装仓库、收发作业区、泵房、卸油作业区等场所的动火作业。b)在盛装过丙类油品的输送管道、罐车、油桶等现场的动火作业。5.3.3三级动火作业石油(气)库、加油(气)站除了一级、二级动火范围以外的动火作业的动火均为三级动火作业。5.4动火作业计划5.4.1对于一、二级动火作业,动火单位根据施工计划安排,提前向所在油(气)库、加油(气)站提出动火作业计划表。油(气)库、加油(气)站接到动火计划表后,按照动火许可证审批权限,向相应批准人转交动火计划表。批准人接到动火计划表后,应确认现场动火作业时间和赴现场审核时间,保证现场审核时间的有效性。动火单位接到动火作业计划反馈意见后,根据确定的时间,着手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申请。5.4.2如果原批准人无法赴现场进行审核,应指定授权人,并在计划中予以明确。5.4.3动火作业计划表的留存同动火作业许可证规定。动火作业计划表见附表A。5.4.4三级动火作业可以不办理动火作业计划,直接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5.5动火作业许可申请5.5.1一级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并不得跨越双休日;三级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不超过5天。5.5.2动火作业申请人应实地参与动火作业所涵盖的工作。申请人应准备好《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许可证》两份申请表以及以下相关支持资料和设施:----动火作业内容说明;----相关附图,即:作业环境示意图、工艺流程示意图、平面布置示意图等;----安全施工方案(HSE作业计划书);----风险评估结果(工作安全分析);----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器;----相关安全培训或会议记录;----有毒有害气体检测记录;----其它相关资料。5.5.3风险评估申请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应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作业人员资质等方面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风险评估应考虑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作业过程中火灾和爆炸的潜在危险分析和控制措施;----作业人员的工作习惯、经验及能力;----作业设备、机具;----受影响的区域,包括临近的其他作业和人员、周围环境,系统管线、涵洞、地沟、地漏、下水井及设备材料。5.6现场隔离与检测5.6.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油品的设备、油罐、容器、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油品来源并加盲板,防止油料窜入或火源窜到其它部位。其次将设备、油罐、容器、管道的余油清理干净,彻底吹扫、清洗、置换、通风,并进行气体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对于无法加盲板的部位应采取其它可靠隔断措施,盲板要符合压力等级要求,严禁用铁皮或石棉板代替。5.6.2在动火中涉及到污水系统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排气管、管道等必须进行封严盖实。5.6.3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的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被测的可燃气体浓度满足下列条件时方可动火: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4%时,允许浓度<O.5%(体积);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4%时,允许浓度<0.2%(体积)。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根据动火作业方案中规定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进行检测,填写检测记录,注明检测的时间、频率和检测结果。5.6.4凡进入受限空间动火,气体检测项目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等。其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含量执行5.6.3要求,氧含量在19.5%-23.5%范围内,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5.6.5气体检测人员必须熟悉检测仪器的使用,检测时必须在现场监护人员监护下进行5.6.6动火现场气体分析的检测点要有代表性(容积大的应多处采样,根据介质与空气相对密度的大小确定采样方位),出现异常现象应停止动火,重新检测。5.6.7检测油气浓度必须使用两台相同型号的仪器。用于检测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必须经有检测资质单位标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5.6.8气体检测分析结果应附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以备查和落实防火措施。5.7安全设施动火作业前,双方应确认安全设施提供方,并确认完好性。5.8动火作业许可证审批权限----一级动火由省公司投资工程处负责人或授权专人审批,储运安全处负责人或授权专人审核安全作业方案。----二级动火作业由分公司工程主管领导或授权专人审批,安全主管部门零售部负责人或授权专人审核安全作业方案。----三级动火作业由分公司建设维修部负责人或授权专人审批,安全主管部门零售部负责人或授权专人审核安全作业方案。各级《动火作业许可证》在审批完毕作业开始前和作业结束关闭后2小时之内同时报公司储运安全处和投资工程处备案。5.9动火作业现场监护----一级动火由储运安全处负责人或授权专人现场监督,分公司安全主管领导或授权专人同场同时监护。----二级动火作业由分公司安全主管领导或授权专人现场监督,分公司安全主管领导或授权专人同场同时监护。----三级动火作业由零售部负责人或授权专人现场监督,油库加油站负责人或授权专人同场同时监护。现场作业至少要由两人监护(作业单位和建设单位各一人),一人监督(建设单位),监督和监护人不在现场禁止作业。5.10动火作业许可审查5.10.1书面审查在收到申请人动火作业许可申请后,批准人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及申请人按照5.5的要求集中进行书面审查。5.10.2现场核查书面审查通过后,所有参加书面审查的人员应在现场共同核查动火作业许可证和安全施工方案中提出的安全要求落实情况,核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动火作业有关的设备、工具、材料等;----现场作业人员资质及能力情况;----设备、设施吹扫、清洗、置换、检测情况;----复测可燃气体浓度、氧气浓度;----涵洞、地沟、地漏、下水井等的封堵情况;----个人防护装备的配备情况;----安全消防设施的配备、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培训、沟通情况;----安全施工方案中提出的其它安全要求的落实情况;现场核查确认合格,通过安全施工方案审查后,批准人方可签署动火作业许可证。5.11动火作业许可证审批5.11.1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通过后,批准人、申请人、油(气)库、加油(气)站负责人应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5.11.2动火作业中断超过1小时继续动火前,动火作业人、监护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5.11.3若书面审查或现场核查未通过,对查出的问题应记录在案,申请人应重新递交一份带有对该问题解决方案的申请。5.11.4当人员或作业条件、环境、工艺等发生变更时,应执行变更管理,重新进行风险评估,由批准人重新审批。5.12动火作业许可证期限、延期、结束5.12.1动火作业许可证期限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应不超过作业许可证的期限。如果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业,批准人可延长作业期限,但许可证总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所属作业级别的规定期限。5.12.2动火作业许可证延期在作业过程中,如果在动火作业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完成作业,申请人须申请动火作业许可证延期。申请动火作业许可证延期时,申请人和批准人应重新检查工作区域,确认所有的安全条件和措施仍然有效,方可批准延期。若有新的安全要求(如夜间工作的照明)都应在申请上注明。在新的要求都落实以后,申请人和批准人方可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延期。5.12.3动火作业结束动火作业结束后,监护人留守30分钟,现场确认无任何火源和隐患后,申请人与批准人在动火作业许可证签字。5.13动火作业许可证取消当作业环境发生变化、出现违章、安全措施未落实、发生事故等,批准人和申请人有责任随时停止作业、取消许可,并通知动火单位。动火作业许可证一旦被取消即作废,如再开始作业,需要重新申请动火作业。取消动火作业应有提出人和批准人在许可证(第一联)上签字。5.14动火作业许可证管理5.14.1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份,并应编号,编号由许可证批准人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式样见附录A。----第一联:悬挂在作业现场,让现场所有有关人员了解现场正在进行的作业位置和内容;----第二联:按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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