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项目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公司《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的原则,立足思想教育,着眼改进工作,把党风廉政建设与生产经营工作结合起来,做到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项目上全面落实。第三条坚持党的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依靠职工群众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第四条项目部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项目书记、经理任组长,总工、副经理任副组长,相关部室负责人为成员。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设办公室,项目部办公室主任兼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的任务是:研究贯彻上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督促检查项目部属领导人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协调有关工作。第二章责任范围第五条项目党政主管对项目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并对本级领导班子成员和主要领导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第六条项目部属各队主管对本队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七条项目领导班子在抓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的责任:1、贯彻落实公司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项目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协助公司对本项目发生的重大违纪案件进行查处。2、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并组织落实,从源头上预防腐败行为。3、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管理人员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学习党纪政纪、法律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不断提高领导人员的廉政意识和管理人员的遵守法观念。4、履行监督职责,对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和所属各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严格按照上级要求选拔任用管人员。第八条项目领导在抓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的责任。(一)项目书记在抓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的责任:1、自身清正廉洁。带头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自觉抵制各种消极腐败现象,亲自抓大案要案查处。2、对项目班子成员及项目属各队主要领导人员的党风负责。对发生的违纪问题,要及时纠正和督促查处。主持召开项目领导班子明主生活会,引导班子成员开展廉法自律检查和批评与自我批评,指导和参加队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听取廉政情况汇报。3、严格执行《廉政准则》和其他廉政建设规定,管好身边的人确保自身边工作人员的清正廉洁。4、定期组织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讨论党风廉政建设问题,学习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安排部署项目上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二)项目经理在抓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的责任:1、自身清正廉洁。对项目领导人员的廉政建设负责。把抓党风廉政建设列入任期目标,做到施工生产目标与党风廉政建设目标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奖罚。带头执行领导人员《廉政准则》等规定,管好身边工作人员。2、利用各种会议,加强对管理权限内的领导人员的廉政教育,抓好分管业务部门的建设,督促业务部门的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结果,支持业务部门配合上级纪检监察和审计工作。副经理、总工程师协助经理抓党风,并对所属部门领导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管好身边工作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三)项目部各部室领导在抓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该承担的责任:1、自身清正廉洁。模范执行党纪政纪和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自觉抵制各种消极腐败现象。2、对部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组织本部室人员学习党纪政纪有关条规和法律常识,增强遵纪守法意识,培养良好职业道德,做到不利用职权谋私,工作不推诿扯皮。3、不断增强业务工作透明度。做到能公开的必须公开,自觉接受监督。定期分析、检查业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对发生的违纪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或领导报告,并积极配合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第三章检查考核第九条项目部应积极协助上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的检查考核工作,并抓好落实。第十条项目检查的考核对象是所属部、室负责人及全体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检查考核的重点内容:1、贯彻上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措施,组织实施,完成任务情况;2、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三重一大”等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策的情况;3、先拔任用干部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4、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经营的情况;5、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法规,进行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的情况,对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情况;6、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和履行职责的情况;7、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加强管理,标本兼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问题的情况。第十二条检查考核的方式方法1、定期检查考核。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报告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结果向公司党委、纪委写出专题报告。2、日常检查考核。配合公司组织实施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述廉、评廉、考廉”,党风廉政建设巡视,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财务检查及执法效能监察等工作进行。3、检查考核采取问卷调查、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4、检查考核的情况与日常掌握的情况一并进行综合分析,作出客观全面评价,并将考核结果一定范围内反馈、通报同时纳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惩、选拔任用的依据。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三条责任追究报公司备案处理:一般分为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1、责任范围不清楚,责任内容不明确,责任意识不强的;2、不认真贯彻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能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生产经营和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的;3、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处理的;或因处理不当、防范不力而发生同类问题或使问题严重化的。第十五条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评先资格:1、不认真及时处理职工群众来访举报,致使职工群众集体越级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2、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或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管教不严,以致发生不廉洁问题的;3、不配合执法部门查办案件的;4、受到批评教育或责令检查后不认真整改的;5、凡领导班子成员中当年有发生违纪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第十六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或免职:1、对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同存在的问题不信真解决,严重影响单位安定团结和政策工作执行的;2、对配偶、子女或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的;3、因工作失误或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致使国家、集体资产和职工群众生命财产遭受较大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4、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中,民主测评较差票超过二分之一,经组织考核确属不能履行职责的;5、受到通报批评后不认真整改,又发生同类问题的。第十七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命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都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事项拒不办理,或都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2、对违反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选拔任用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查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3、对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查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4、对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的,或者对办案件人、检举控告人、证明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5、对配偶、子女或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查看或者开除党纪处分;6、因工作失误,本单位、本部门或分管单位、部门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集团公司《资产经营监管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八条具有上述十四至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单位或个人当年的评定选先进资格;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参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实施责任追究,应依据事实和造成的后果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责任追究的重点是追究直接领导责任者。党政正职对领导班子成员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副职发生严重违纪问题,要追究主要领导、分管理领导和提议者的责任,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第二十条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需要给予相应处理的,由项目部上级公司党委,由公司党委责任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管理权限分别做出决定,办理有关手续;需要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的,按照谁主管负责的原则办理;需要通报批评的,按问题性质由主管部门管理;需要责令辞职的,由公司党委宣布决定,责令辞去某职备;本人拒不辞职的,公司党委对其予以免职,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应的免职手续;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再有公司纪委、监察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第五章第二十一条1、公司纪委在项目查办案件中,对需追究发案单位领导责任的,由纪委提出建议;2、公司党委组织的在项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中,发现问题追究领导责任的,由监察考核组提出建议;3、在公司组织的项目干部考核、财务检查、效能监察和审计等有关检查考核中,发现问题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由检查(考核)组提出建议;4、发生行车、质量、交通、火灾、人身等责任事故,应当追究责任的,由公司主管部门认定,向公司纪委、监察部提出建议。第二十二条对提出的责任追究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公司有关部门或领导予以决定处理。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办理;给予组织处理的,由公司劳动(人事)部门办理;重大事故及安全事故由安全部门办理;给予通报批评、批评教育或责令检查的,由主管领导决定,由公司有关部门办理,并将责任追究结果进行通报。第二十三条项目部协助公司纪委、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外理决定的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参照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办法为深入开展项目党风廉政建设,实现厦蓉高速“双优”目标,依据公司《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办法》,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一、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对反腐倡廉工作做出的重大战略策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斗争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党越是长期之策,越是发展市场经济,企业越是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反腐倡廉的任务越是艰巨,越要坚定不移地反对腐败,越要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从加强党的执行力建设及企业发展点略全局的高度,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治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我们党对治政规律和反腐倡廉体系是我们党对治政规律和反腐倡廉工作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在新形势下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要求,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举措,对于提高党的执行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推进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一项紧迫而长期的任务。新世纪新阶段,市场经济形势发生了新的变化,企业改革发展处在关键时期,反腐败工作体制、机制和工作方式存在与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依然存在,腐败现象在一些领导于易发多发,反腐败斗争的形势还比较严峻,在我们企业内部违纪违法案地有发生,特别是少数领导干部的腐败案件造成了很坏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