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规-建设工程勘查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张晖ZH-OCT@163.COM0755-8612695813501586913提示:建设工程勘查设计法律制度是确保工程勘查设计的科学性和严肃性的指导性文件,它贯穿于勘察设计的全过程之中,是勘查设计中必须遵守的法律条文。第二章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建设工程勘查设计管理条例要求:了解勘察设计管理立法的目的,从事勘察设计工作的资质管理规定,了解勘查设计的发包和承包,熟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的内容和要求以及质量管理规定。第二章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建设工程勘查设计管理条例一、概述:1.立法目的: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第二章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建设工程勘查设计管理条例一、概述:2.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第二章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建设工程勘查设计管理条例二、资质管理3.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第二章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建设工程勘查设计管理条例二、资质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第二章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建设工程勘查设计管理条例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中确定中标方案。但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第二章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建设工程勘查设计管理条例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2.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①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②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③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第二章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建设工程勘查设计管理条例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3.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4.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第二章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建设工程勘查设计管理条例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第二章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建设工程勘查设计管理条例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1.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项目批准文件;(二)城市规划;(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第二章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建设工程勘查设计管理条例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2.设计文件要求:①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②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第二章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建设工程勘查设计管理条例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2.设计文件要求:①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第二章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建设工程勘查设计管理条例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3.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第二章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建设工程勘查设计管理条例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4.设计修改①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②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第二章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建设工程勘查设计管理条例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4.设计修改③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第二章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建设工程勘查设计管理条例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5.设计交底、工地配合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第二章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建设工程勘查设计管理条例五、监督管理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跨部门、跨地区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设置障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建设工程勘查设计管理条例五、监督管理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第二章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建设工程勘查设计管理条例六、罚则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①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②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③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④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第二章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建设工程勘查设计管理条例六、罚则⑤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非执业注册人员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执业注册人员可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停止执业一年,情节严重,一或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个人执业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章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建设工程勘查设计管理条例六、罚则私人挂靠,私下组织或参与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活动的;a)推荐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和设备,或收受回扣的;b)出借、转让、出卖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和职称证书,或私自为其他单位设计项目签字、盖章的,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c)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七、附则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筑和农民自建两层以下住宅的勘察、设计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第二章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建设工程勘查设计管理条例第二章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罚则第九章附则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2.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第二章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3.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①国家重点建设工程;②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③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④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⑤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第二章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4.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5.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第二章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6.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第二章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7.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②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第二章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③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④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⑤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二章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二、勘查、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详见建设工程勘查、设计管理条例)三、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二章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二、勘查、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详见建设工程勘查、设计管理条例)三、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第二章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三、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3.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二章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三、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2.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第二章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