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宪法的功能宪法的功能就是宪法本身所具有的对社会生活能产生影响的内在属性,通常表现为宪法的外在作用。宪法的功能由宪法的本质所决定,并集中体现了宪法的价值。宪法也是法,宪法的功能属于法的总体功能的范畴,即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统治,管理社会。但是宪法与普通法律又有所不同,有它自己独特的、其他法律和规范不能取代的功能或作用。宪法涉及的社会生活的领域很广,对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建设、法治统一和文化发展都有重大影响。我们不能将宪法所涉及到的所有领域和受到宪法影响的一切事物都罗列到宪法功能或作用的范围内,那样也许会使我们不能真正把握宪法功能的实质。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它的功能是根本性的,也是简单的。法国《人权宣言》第16条规定:“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这段对宪法的经典表述可以说已经点明了宪法的功能,即,宪法的功能,就是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确立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成为国家法制的核心。(一)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保护国家的经济基础国家作为上层建筑,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和经济地位是其成为统治者的根本原因。说到底,政权依赖于制度性的权利——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所以,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将保护统治阶级所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所有权,规定为国家根本任务,并保证它的实现,就成为宪法的独有功能,这是普通法律办不到的。《人权宣言》第16条中“权利保障”所要保障的“人权”,其实质和核心是生产资料的资本家所有权,也就是资本家的剥削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资产阶级国家不便言明的根本任务,是资产阶级宪法的核心原则。资产阶级宪法的全部内容都可以归结到保护私有财产权上。社会主义宪法同样将建设和完善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制度,作为国家的根本任务,予以确认和保护,从而以根本大法的形式,保证国家的性质,保证国家前进的方向。与资产阶级宪法不同的是,社会主义宪法对这一点是公开言明的,毫不掩饰的。因为社会主义所追求的目标,社会主义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根本任务,是符合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和要求的。人类不仅需要财富,更需要共同富裕。共同富裕的基础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社会主义宪法确认和保护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使国家的根本任务的实现具有坚实的物质基础。(二)宪法作为国家的总章程,确立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规范国家的基本社会关系,保障基本人权,规范国家权力统治阶级掌握的政权需要得到普遍承认,并要通过一定的方式来行使;社会秩序的建立,是统治阶级运用政权的力量,分配基本权利义务的结果。而这两件大事,都要依靠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来完成,普通法律可以支持宪法发挥这一功能,但普通法律本身却不具有这一功能。这一功能也是宪法独有的功能。宪法是通过确认和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主要是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来发挥这一功能的。宪法确认国家政权的归属,规定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及其层级关系,保障基本人权,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确定和调整政府和人民以及政府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确定和调整国家各民族、各地方、各阶层、各重要利益集团之间的相互关系。宪法所具有的这种确立国家根本性的制度,调整重大基本社会关系的功能,是近代宪法最为显著的功能。《人权宣言》第16条中所讲的“确立分权”,就是指确立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根本政治制度。这一制度,勾画出资本主义国家机构之间以及国家与人民、中央与地方、阶级与阶级、民族与民族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框架。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同样需要发挥这一功能,保障基本人权,规范的限制国家权力,确立人民当家作主,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根本政治制度。在我国,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框架内,宪法将国家机构之间以及政府与人民、中央与地方、各民族、各阶级之间的相互关系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这些规定从宏观上确认和调整着国家内部重大的社会关系,为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提供了基本程序。普通法律只有在宪法提供的这套操作系统中,才能发挥其具体的作用。(三)宪法是国家法治的核心,具有统率全国法律体系的功能一个部门法无论多么重要,都只是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它可以对其他部门法产生重大影响,但并不能为它们提供内在统一的立法原则。只有宪法,具有这种统率其他所有部门法,为其他各个部门法提供立法原则,从而成为这些部门法立法依据的功能。在实行法治的过程中,宪法的这一功能首先表现为统率国家法律体系。法治的实现,首先要有法律体系的龙头——宪法;法律的权威,首先来自“法律的法律”——宪法的权威;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法立法,依宪法治国;法制的统一,更要靠宪法来保证。宪法是“母法”,其他各部门法则是“子法”。其次,依法治国,实行法治,也需要宪法对国家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产生、职权、工作程序以及相互关系作出规定,从而使国家法治状态能够有序运行。宪法能够担当此任,从而成为国家法治的核心。法治的实质,就是用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规范覆盖整个社会关系的领域,形成法律秩序,在这其中起核心和主导作用的就是宪法。资产阶级在长达数百年对国家的统治中,积累了丰富的统治经验。他们很早就认识到实行法治,依照体现资产阶级整体意志和利益的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要比依靠统治阶级推出的个别领袖人物治理国家可靠得多。他们也较早地认识到宪法在实行法治中的这种核心和统率作用,因此,十分重视宪法这一功能的发挥,并在这方面积累了许多经验。社会主义国家对实行法治也有了深刻的认识,我国已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深入理解和认识宪法的这一重要功能,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树立宪法意识,积极稳妥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当然,宪法上述各项功能的发挥,也需要各个部门法将宪法规定的原则予以延伸和具体化,宪法为各个部门法的这种延伸和具体化提供了基础。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把宪法涉及到的社会各个方面、各个领域的进步和发展,都归功于宪法的作用。那样会混淆宪法的功能和普通法律作用的界限,反而无助于对宪法功能的正确把握。二、宪法的价值宪法的价值是宪法功能与社会发展正相关关系的集中表现,是宪法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所独具的、合规律、合目的的推动作用的总和。宪法的功能(作用)是宪法价值的外化,宪法的价值是宪法功能的内在依据。所谓“价值”,是指事物对它所处环境及与其相关事物的益处或效用。有这种益处或效用,就是有“价值”,反之就是没有“价值”。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对社会的向前发展具有良性的推动作用,这种推动作用对社会是有益处有效用的,因而对社会是有“价值”的。正确理解宪法的价值,应掌握以下几点:(一)宪法的价值是宪法所独有的宪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应运而生的。就是说,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后,现有制度资源已经接近用尽,如果不创造出新的制度和新的法律形式,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就会受到阻碍。宪法的出现,为社会的向前发展提供了这种新的制度资源,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宪法的价值,是任何其他法律或制度所无法取代的,是宪法所独有的。(二)宪法的价值在于它的“合规律性”,即它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生产力的进步导致雇佣劳动和生产的社会化,在此基础上出现了资本主义私有制及与之相结合的市场经济体制。这样的经济基础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政治统治形式、政治组织、法律制度和运行原则。于是,在资产阶级革命后就出现了提供和确认这一切的国家根本大法——宪法。到社会主义时期,社会主义宪法又担当了此任。规律是客观的,社会是发展的,宪法价值的合规律性,要求宪法能正确地反映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这就是保障基本人权,落实人民主权,建立宪政秩序,促进社会发展,实现社会正义。一旦宪法落后于社会发展的步伐,不再能正确反映社会发展的要求,宪法就会丧失它应有的或原有的价值。判定宪法的价值,不能脱离特定的社会及其所处的历史阶段,更重要的是,还要看它是否与社会进一步发展的方向相一致。(三)宪法的价值还在于它符合代表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先进社会力量所追求的目的这是宪法价值的“合目的性”。社会的发展离不开人的活动。而人是分为阶级的,阶级通常是由政党领导的。在社会发展过程中,能够代表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代表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和要求的社会阶级和政治力量所追求的目的,是与社会发展规律相一致的。他们目的的实现,就意味着社会的进步,而宪法只有反映这一目的,符合这一目的,才具有价值。因此,宪法的价值具有阶级性,宪法只有符合代表生产力发展要求、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和大多数人利益的那个阶级或政治力量所追求的目的,才具有它的价值。反之,就会失去它的价值。同样,代表社会发展方向的先进阶级或政治力量,一旦丧失其先进性,反映其目的的宪法也就会丧失它的价值。历史上,不同的阶级和政治力量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曾经充当过社会前进方向的代表,不同时期的宪法也相应地反映了这些阶级或政治力量的目的和要求,对其中符合社会发展的内容,可以不断地被保留或改造后吸收。因此,宪法的价值也具有继承性。(四)宪法的价值在于它对社会的发展起推动作用宪法的所独有的、合规律、合目的的价值,就在于通过保障基本人权,确立民主和法治,推动社会进步,实现可持续发展。这一价值最终都要体现在宪法对社会发展的功能或作用上。宪法功能的充分发挥是宪法价值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宪法只有充分发挥了它推动社会进步的功能或作用,才能实现它的价值。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那种脱离实际、纯粹为装点门面的假宪法,无法发挥作用,也就毫无价值。而对社会的进步起阻碍作用的过时的旧宪法,同样也毫无价值可言。价值判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个立场问题,离开一定的立场,是无法进行价值判断的。在阶级社会,这个立场首先是阶级立场。站在代表社会前进方向和发展规律的先进阶级的立场上,才能对宪法价值作出符合实际的正确判断。超阶级的所谓“客观、公正”的立场,是不存在的。(五)两种宪法的价值资产阶级宪法的价值,就是通过确认和巩固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和资产阶级民主制度,保障资本主义私有制和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转,保障资本主义剥削的实现。资本主义私有制与封建的私有制相比,具有很大的进步意义,它摒弃了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最大限度地保护和激发资本家运用其所有的资本和其他生产资料进行再生产;资本主义剥削比起封建的超经济剥削,也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资本主义剥削是通过雇佣劳动制,在市场上以“平等”、“自由”的契约交换方式实现的。它给予劳动者以人身自由和法律上的平等待遇。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也比封建专制制度更能动员和利用社会各种资源。因此,资产阶级宪法具有它存在的价值,并通过其功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实现了它的价值。保护私有财产,保护人身自由和平等自愿基础上的市场竞争秩序,就成为最能体现资产阶级宪法价值的东西。然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与生产的社会化之间存在着不可克服的矛盾,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时,以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制度就成为阻碍社会进步的桎梏。资本主义剥削和市场竞争的结果,是赢者通吃,是垄断和破产并存、财富的积累和贫困的积累的并存,是经济危机的频繁暴发和两极分化贫富悬殊的加剧,是牺牲公平去追求效率;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则是不平等的世界经济秩序的形成。因此,随着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的加深和资产阶级先进性的丧失,资产阶级宪法正在逐渐丧失它的价值。社会主义宪法的价值,就是通过宪法功能的发挥,保障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人类社会的进步,不仅要求生产力的迅速发展,财富的大量增加,而且还要求这些财富能够让绝大多数人享用;不仅要求通过竞争优胜劣汰,而且还要求弱者有助,富者帮贫;不仅要求效率,而且还要求公平;不仅要求有物质文明,而且还要求有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立在现代科技基础上的社会化大生产,客观上要求生产资料的公有制;社会进步的成果,不能只由少数人享受;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劳动者应当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和国家的主人,应当分享社会进步的果实。而社会主义就是这样一种符合绝大多数人利益和要求,符合社会发展规律,以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为目的的社会制度。确认和保障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和人民民主制度的社会主义宪法,在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