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考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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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宪法串讲提纲1、宪法的功能确认功能(1)确认宪法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2)确认国家权力的归属;(3)确认法制统一的原则;(4)确认社会共同体的基本价值目标和原则。保障功能宪法对民主制度和人权的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限制功能宪法规定限制国家权力行使的原则与程序,确定所有公权力活动的界限。协调功能宪法能够以合理的机制平衡利益,寻求多数社会成员普遍认可的规则,以此作为社会成员遵循的原则。对少数人利益的保护,宪法也规定了相应的救济制度。2.宪法修改、宪法解释、宪法实施保障宪法修改宪法解释宪法实施保障分类全面修改、部分修改立法机关解释型、司法机关解释型、专门机关解释型(1)立法机关保障型、司法机关保障型、专门机关保障型;(2)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3)附带性审查(司法机关保障型)和宪法诉讼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全国人大全体代表2/3以上通过立法机关解释型(全国人大常委会)(1)立法机关保障型(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2)事前审查(批准)和事后审查(改变或撤销)注意,宪法解释的程序:(1)宪法解释的主体与事由;(2)宪法解释请求的提起(立法请求、抽象审查性请求、具体审查性请求、个人请求);(3)宪法解释请求的受理;(4)宪法解释的审查;(5)宪法解释案的起草;(6)宪法解释的通过(全体委员的2/3以上通过)。3、宪法修正案年份内容1988年第1修正案:私营经济是补充,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管理第2修正案:允许出租、转让土地的使用权1993年第3修正案: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改革开放,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国家第7修正案: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第11修正案:县级人大任期从三年改为五年1999年第12修正案: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邓小平理论指引下第13修正案: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16修正案:非公有制经济是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2004年第18修正案: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第19修正案:爱国统一战线中增加“社会主义建设者”第20修正案: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或征用土地并给与补偿第21修正案:国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非公有制经济进行鼓励、支持、引导、监督、管理第22修正案: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基于公共2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或征用公民私有财产并给与补偿第23修正案: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第24修正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25修正案:全国人大中增加特别行政区选出的人大代表第26修正案:“戒严”改为“紧急状态”第27修正案:“戒严”改为“紧急状态”第28修正案:国家主席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第29修正案:“戒严”改为“紧急状态”第30修正案:乡级人大任期从三年改为五年第31修正案:增加国歌4、国家基本制度经济制度行政区划土地:(1)城市的土地,国家所有;(2)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国家、集体所有;(3)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集体所有(1)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2)地级市、自治州;(3)县级市、县、自治县、市辖区;(4)乡、民族乡、镇自然资源:(1)矿藏、水流,国家所有;(2)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国家、集体所有(1)全国人大决定省级的设立、撤销、更名;(2)省级政府决定乡级的设立、撤销、更名、行政界线的变更和县、市、市辖区行政界线的部分变更;(3)其余的都由国务院决定5、我国选举的基本原则原则例外普遍性原则(1)剥夺政治权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死刑犯、无期徒刑犯);(2)停止行使选举权:精神病人,经选举委员会确认,停止行使选举权。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案被羁押正在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检察院或者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平等性原则(一人一票原则)(1)实行4:1:全国、省、自治区、自治州、县、自治县;(2)实行小于4:1直至1:1:直辖市、市、市辖区或者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镇的人口特多或者不属于县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人数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不足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30%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间接选举和直接选举并用原则县、乡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实行直接选举;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选举实行间接选举秘密投票原则(无记名投票原则)(1)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2)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书面委托其他选民;(3)①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②被羁押,检察院或者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③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④被劳动教养的;⑤受拘留处罚的。以上所列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可以委托其他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劳动教养、受拘留处罚的还可以在回原选区亲自参加投票。注意,旅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6、选举程序选举主持间接选举(整体上由上一级人大常委会主持,具体由下一级人大的主席团主持),直接选举由本级选举委员会主持。3特别行政区成立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会议名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选举由主席团主持。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从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中选出。选区划分针对直接选举,选区按居住状况、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每个选区选1—3名代表提出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1)直接选举差额比例:代表候选人比应选代表多1/3—1,代表候选人超出应选代表1倍的,选民酝酿讨论,酝酿讨论不成的,预选正式代表候选人;(2)间接选举差额比例:代表候选人比应选代表多1/5—1/2,代表候选人超出应选代表1/2倍的,预选正式代表候选人投票直接选举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特殊情况(1)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2)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直接选举的另行选举,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1/3;间接选举的另行选举,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7、代表的辞职、罢免直接选举间接选举辞职罢免辞职罢免县级向本级人大常委会辞职,乡级向本级人大辞职原选区选民(县级:50人以上;乡级:30人以上),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向选举他的人大的常委会辞职选举他的人大:主席团或者1/10以上代表选举他的人大的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1/5以上常委会委员8、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特别行政区中央立法权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制定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1)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发回权(但发回不具有溯及力);(2)全国人大常委会增减《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3)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特别行政区内发生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时,中央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特别行政区实施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法院对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前,须取得中央政府的证明书行政管理权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处理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1)中央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防务;(2)中央政府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在香港,主要官员包括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在澳门,主要官员包括各司司长、廉政专员、审计长、警察部门要负责人、海关主要负责人。4处理对外事务的权力中央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中央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9、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香港澳门行政系统行政长官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对中央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行政长官任期5年,可连任1次。同香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立法会负责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由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15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主要官员的任职资格不要求有“无外国居留权”的条件。立法系统首长立法会主席由立法会议员互选产生,任职资格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相同。立法会设立主席、副主席各1人,任职资格同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议员立法会由选举产生。立法会除第一届任期为2年外,每届任期4年。立法会多数议员由选举产生司法系统法院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终审法院、中级法院、初级法院设立行政法院(相当于初级法院)、设立检察院。法官由独立委员会推荐,行政长官任命;由审议庭建议,行政长官免职。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职还须经立法会同意,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独立委员会推荐,行政长官任命;由审议庭(终审法院法官由审议委员会)建议,行政长官免职。终审法院法官的任命或免职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终审法院院长的任职资格不要求有“无外国居留权”的条件检察官检察长由行政长官提名,中央政府任命;检察官由检察长提名,行政长官任命。检察长的任职资格同澳门终审法院院长注意,立法会与行政长官之间的相互制衡:香港澳门立法会对行政长官(1)辞职:行政长官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2/3以上通过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原案。(2)弹劾:经1/4的立法会全体议员提起,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立法会可委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如该调查委员会认为有足够证据构成上述指控,立法会以全体议员2/3以上通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政府决定。(1)辞职:增加了“行政长官在30日内仍拒绝签署”(2)弹劾:经1/3的立法会全体议员提起5行政长官对立法会(1)发回: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3个月内发回,立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2/3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1个月内签署公布。(2)解散:行政长官如拒绝签署或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可解散立法会。同香港10、基本法的解释和修改基本法的解释基本法的修改权力全国人大常委会、特别行政区法院全国人大程序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基本法》关于中央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的修改议案,须经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2/3多数、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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