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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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引导性事例一、通过宪法事例认识宪法二、宪法事例列举1、从孙志刚事件到劳动教养被废除到收容教育存废之争(公民基本权利—人身权利保障)2、单双号限行—河南周口平坟运动—(各种政府禁令—行政权的范围)3、衡阳破坏选举案、人大代表工作室的建立等(权力机关设置)4、呼格吉勒图冤案(聂树斌案、念斌案等)——被告人权利的宪法保障5、乌木归属权(财产权的边界与限制)——物权法违宪之争(如何理解我国经济制度属性)6、异地高考—就近入学等(齐玉苓案、刘燕文案、罗彩霞案、考试作弊案、志愿填报系统被篡改等)——大学生的宪法权利宪法的概念一、旧词新用——宪法词义的历史变迁(一)中国古代1、颁布、实施法律;2、一般的法律;3、优于一般法律的基本法(二)西方古代1、拉丁语源2、有关城邦组织与权限的规范3、皇帝的谕旨4、确认教会、封建主以及城市的特权及与国王关系的法律二、宪法的特征(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A: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B: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C:制定与修改程序更为严格。(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1、宪法的产生与对人权的保障不可区分,宪法体现人权保障的精神2、各国宪法(宪法性法律)都包含人权保障条款3、各国宪法实践(宪法实施、宪法判例)都包含对人权的保障4、制约政府权力的目的也是为了保障人权(三)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1、奴隶制民主2、中世纪民主3、资产阶级民主三、宪法的定义(一)既有的宪法定义(二)宪法定义探析1、形式定义2、实质定义四、宪法的本质(一)神的意志注意马里旦的学术思想(二)全民意志(三)阶级意志五、宪法的类型(重点)(一)类型化方法(二)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三)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四)钦定宪法、民定宪法与协定宪法(五)资产阶级宪法与社会主义宪法(六)纲领性宪法、确认性宪法、中立性宪法(七)规范性宪法、名义性宪法、语义性宪法(八)原生宪法与派生宪法宪法的历史发展一、近代宪法产生的原因1、商品经济2、民主政治3、科学文化二、近代宪法的特点1、确立了人民主权2、保障人权3、限制政府权力4、成文宪法5、范围有限三、现代宪法的发展趋势1、行政权和中央集权的扩大2、国际法3、人权保障的发展4、宪法监督机关的发展四、英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一)英国法律传统——“王在法下”“王权有限”(二)《大宪章》1、缘由2、内容(1)制约王权(2)征税(3)保障人权(三)《权利请愿书》1、背景2、内容(四)《人身保护法》1、背景2、内容(五)《权利法案》1、背景2、内容(六)1998年人权法1、《人权法》如何体现宪法的最高效力?2、对议会主权国家的借鉴意义五、美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一)北美殖民地的独有特征(二)邦联条例与制宪(三)1787年美国宪法概述(四)美国的宪法修正案(五)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形成六、法国宪法概述1、法国百年宪法史概述2、《人权宣言》的内容3、法国宪法发展的历史教训七、德国宪法概述1、德国宪法的变迁2、《魏玛宪法》的特点3、《基本法》的特征八、旧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1、《钦定宪法大纲》2、《十九信条》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内容(2)评价4、北洋军阀时期宪法的发展(1)从内阁制到总统制(2)袁世凯复辟与《中华民国约法》5、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宪法的发展(1)五五宪草(2)抗战胜利后的政治协商(3)中华民国宪法九、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1、《共同纲领》2、1954年宪法3、左倾与中国宪法发展的曲折4、1982年宪法(1)基本内容(2)历史功绩(3)如何完善5、历次宪法修正宪法的制定与修改一、宪法的制定(一)制宪权的定义(二)制宪理论1、西耶斯的制宪权理论(1)制宪权属于人民(2)制定与修宪之区分2、施米特的制宪权理论(1)宪法是政治决断(2)宪法民主性之保障(3)制定宪法的权力与宪法创制的权力(三)制宪程序二、宪法修改(一)宪法修改(二)宪法修改的必要性(三)宪法修改的限制1、内容限制2、时间限制(积极限制和消极限制)(四)宪法修改的方式1、全面修改(优点及其缺点)2、部分修改3、宪法修正案的功能4、无形修改(宪法惯例)(五)宪法修改的程序宪法原则之人民主权原则一、何谓人民?(一)古典的人民概念,少数人的共同体(二)古希腊的民主制度(三)权利论语境下的人民1、霍布斯:不特定的、平等的被统治者2、洛克:理性的缔约者、授权者(有反抗权)3、卢梭:认同公意者(服从于自己获得自由)4、保守主义从历史经验角度对人民的分析5、作为抽象主体的人民6、精英民主理论剖析的人民(1)受到不同动机和利益的影响(2)思想和行动的合理性的缺位(3)熟悉感、现实感和责任感的缺乏(4)有限的辨识领域7、萨托利:有限多数的人民区别每一个人、庞大的许多人、较低的阶层、有机整体、绝对多数、有限多数二、何谓主权?1、主权与近代民族国家形成2、布·丹的主权观3、霍布斯的主权观4、洛克的国家学说(1)自然状态的特点A:完美无缺的自由状态B:平等的状态C:存在自然法则D:违背自然法则受到惩罚(2)为什么建立国家?5、卢梭的主权学说第一,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种确定的、规定了的、众所周知的法律,为共同的同意接受和承认为是非的标准和裁判他们之间一切纠纷的共同尺度第二,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第三,在自然状态中,往往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它得到应有的执行。三、人民主权的实现1、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2、选举的价值(1)政权合法性(2)监督权(3)人权实现3、多数原则四、人民主权的诘难1、“公意”难题2、专制倾向3、选举工具论五、主权与人权的关系1、人权是主权的源泉和基础2、主权在本质上是有限的和相对的,人权设定了主权的边界3、认识人民主权的应然与实然4、认识人民主权的实现形式5、认真借鉴西方人民主权的法治经验人权原则一、人权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二、人权的类型1、先于国家的人权与基于国家的人权2、应有的人权、法定的人权与实际的人权3、自由权本位的人权、生存权本位的人权4、规定的、语言的人权、人权与推定的人权5、公民与国家的四种关系6、作为语言的人权、作为思想的人权、作为制度的人权三、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1、人权的普遍性(1)权利主体的普遍性(2)义务主体的普遍性(3)内容主体的普遍性2、人权的特殊性(1)经济发展水平(2)历史文化传统(3)民族宗教(4)政治体制四、“人权入宪”的意义与国家的人权保障义务1、平等保护2、限权与控权3、司法与救济4、国际合作5、自律——政治与道德义务与责任分权制衡原则一、分权制衡思想的发展1、亚里士多德(1)国家权力分为议事部分、行政部分和审判(司法)部分(2)轮番为治、限制任期等反腐败措施2、波利比阿(1)混合政体思想(2)以罗马实践为例3、西塞罗——强调自然法与法律4、洛克(1)立法权的重要性(2)立法权与执行权、对外权的划分(3)实质的两权(4)以法律保障权利5、孟德斯鸠(1)权力滥用的定律(2)立法、司法、行政的划分(3)相互制约6、汉密尔顿(1)扩大行政权(2)强调司法独立7、杰佛逊(1)人民议会制(2)反对总统权力过大(3)央地分权8、托克维尔——以社会制约权力二、权力制约的方式1、以权力制约权力(1)对立法权的制约(2)对行政权的制约(3)对司法权的制约2、以权利制约权力3、以社会制约权力法治原则(一)注意法治观念的历史性亚里士多德:法治定义为己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遵从,而人们所遵从的是良好的法律。戴雪:戴雪的法治三原则,即不违法不受法律惩罚,自由与权利只受法律制约而非政府任意干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义务纠纷应由法院予以裁决。《德里宣言》:立法机关应当创造使个人尊严、个人发展得到维护的各种条件,这是法治的首要原则。在此前提下才要防范权力滥用。(一)注意法治观念的历史性亚里士多德:法治定义为己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遵从,而人们所遵从的是良好的法律。戴雪:戴雪的法治三原则,即不违法不受法律惩罚,自由与权利只受法律制约而非政府任意干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义务纠纷应由法院予以裁决。《德里宣言》:立法机关应当创造使个人尊严、个人发展得到维护的各种条件,这是法治的首要原则。在此前提下才要防范权力滥用。(二)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形式法治理论认为法律独立于道德、宗教等其他社会规范,具有自治性,而实质法治理论则认为正义观念可以成为评价法律善恶的标准,因此恶法非法,据此人民也享有抵抗权。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并不存在根本分歧,只是由于学术志趣的不同而导致理论侧重点的差异。一般地说,形式法治是实质法治的基础,没有形式法治,也不可能实现实质法治;实质法治是对形式法治的完善。(三)富勒的法治八原则1、法律是使得人类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2、法的内在道德与外在道德(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3、法治八原则:普遍性、稳定性、明确性、公开性、法不溯及既往、避免法律中的矛盾、法不强人所难、官方的行为与法律的一致性。(三)法律至上原则宪法至上、法律优越和法律保留。法律保留的范围在我国由《立法法》具体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1、国家主权的事项;/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罚;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6、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7、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8、民事基本制度;9、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10、诉讼和仲裁制度;11、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第九条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决定行使被授予的权力。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四)程序正义程序中立,即给予参与程序的各方以同等机会,不允许存在偏见和歧视。程序公开,即法律程序的任一阶段或步骤,都应当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并接受法律监督。程序参与,即所有受影响的法律主体都有充分的参与机会和相应的保障机制,能够获得公正以及人道对待,并能充分的发表意见、提供证据、进行辩论。程序及时,即程序的启动、进程、终结都有明确的时限。(五)司法独立司法独立包括法院独立与法官独立。法院独立表明只有法院享有审判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行使司法权。法院独立于行政机关。不为社会舆论所左右,不受各种社会团体、政治力量及个人意志的干预,法院的上下级之间也保持相对独立。法官应具备相应的道德品行和专业技能。(四)司法独立法官只向法律负责,忠于法律,只接受监督而不接受命令。在审理案件时,法官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不偏不倚。为保证司法公正,还必须保障诉权的实现。保障诉权,即使当事人能够获得可以相互对抗的法律能力,因此需要建立独立的律师制度。律师制度必须能够保证律师在调查取证、出庭辩护等工作中受尊重和正确评价。(四)形式要求普遍性。普通性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要求,要求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稳定性。不稳定的法律损害人的行为预期,频繁变动使人无所适从,无法实施长期规划;公开性。公开不仅指法的公布,即为民众所知晓,还包括民众有一定的读写能力,能够理解法案的内容;可能性。法不强人所难。;可行性。法律应当契合主客观条件,既不超前,也不滞后。不具备可行性则法律形同虚设,没有实效;(四)形式要求明确性。不确定的法律必然导致权力的专横与恣意;可预测性。法不溯及既往;可诉性,无救济则无权利。当权利被侵犯或滥用,义务被违反时,必须有适当的救济程序和手段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