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锵锵三人谈”之三:82宪法的实施与国家统一主持人:李晓兵副教授嘉宾:朱松岭教授嘉宾:易赛键博士2012年12月5日南开大学纪念82宪法颁行30周年系列活动朱松岭教授法学博士,北京联合大学台湾研究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两岸关系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人民大学“一国两制”法律研究所研究员,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华语台专家库成员,新华社《半月谈》杂志社特约记者;北京市教委人才强教计划骨干人才。主要从事两岸关系、台湾政治制度史、国家统一宪法学理论和台港澳法的研究。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法理台独”及其对两岸关系影响的评估研究》。论证、参加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大国格局变动中的两岸关系》。参加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特别行政区制度在我国国家管理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研究”。主持澳门理工学院“一国两制”研究中心课题《澳门与台湾关系发展研究》(与许崇德教授共同主持)。主持全国台湾研究会重点课题《两岸政治定位研究》,参加教育部一般社科项目《大陆对台湾政策60年研究》。专著:《国家统一宪法学问题研究》,香港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出版;《民进党政商博弈研究》,九州出版社,2011年出版。合著:《澳门与台湾关系发展研究》等。纪念82宪法颁行30周年系列活动:宪法锵锵三人谈之三易赛键博士先后于武汉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现为中共中央机关刊《求是》杂志社政治编辑部编辑、记者、副处长,兼任中国人民大学“一国两制”法律研究所研究员。参与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特别行政区制度在我国国家管理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研究”。其博士学位论文《香港司法终审权研究》作为该课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拟于厦门大学出版社出版。在《求是》、《法制日报》、《江汉论坛》、《人民政坛》等报刊发表学术论文、调研报告、人物专访、时评30余篇。多篇学术论文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新华文摘》全文转载或摘编。曾获中央纪委第五届“党风廉政建设好新闻奖”一等奖、中华全国法制好新闻“深度报道”类一等奖。纪念82宪法颁行30周年系列活动:宪法锵锵三人谈之三李晓兵副教授法学博士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台港澳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宪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欧洲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天津市人民政府法规译审专家天津市“六五”普法讲师团成员全法中国法律与经济协会(AJECF)会员哈工大欧洲法与比较法研究所兼职研究员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兼职研究员南开大学杰出青年教师讲师团成员南开大学学生法律咨询中心专家顾问法国巴黎一大访问学者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台北)访问学者纪念82宪法颁行30周年系列活动:宪法锵锵三人谈之三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主要亮点:1.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2.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3.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4.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5.宪法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纪念82宪法颁行30周年系列活动:宪法锵锵三人谈之三丰富“一国两制”实践和推进祖国统一十八大报告在第十部分提出了“三个有机结合”。报告指出,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必须把坚持一国原则和尊重两制差异、维护中央权力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发挥祖国内地坚强后盾作用和提高港澳自身竞争力有机结合起来,任何时候都不能偏废。纪念82宪法颁行30周年系列活动:宪法锵锵三人谈之三中央的态度十八大报告:中央政府将严格依照基本法办事,完善与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机制,坚定支持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带领香港、澳门各界人士集中精力发展经济、切实有效改善民生、循序渐进推进民主、包容共济促进和谐,深化内地与香港、澳门经贸关系,推进各领域交流合作,促进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在爱国爱港、爱国爱澳旗帜下的大团结,防范和遏制外部势力干预港澳事务。纪念82宪法颁行30周年系列活动:宪法锵锵三人谈之三香港、澳门基本法的制定及其实践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改后的《宪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1990年4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三个附件,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后实行的制度、政策和法律,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依据。199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正式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正式成立。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后实行的制度、政策和法律,以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依据。1999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正式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正式成立。纪念82宪法颁行30周年系列活动:宪法锵锵三人谈之三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人大释法通常分为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及《澳门基本法》作出解释,亦是香港及澳门政权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后才出现的新词汇。根据《香港基本法》第158条及《澳门基本法》第143条,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对《香港基本法》及《澳门基本法》的最终解释权。香港回归15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作出4次解释。澳门回归12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对《澳门基本法》作出1次解释。纪念82宪法颁行30周年系列活动:宪法锵锵三人谈之三概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的四次释法纪念82宪法颁行30周年系列活动:宪法锵锵三人谈之三第一次解释香港基本法:居港权问题“双非婴”是指父母都不是香港人所生的婴儿。内地有不少孕妇赴香港产子,其根本缘由是,“双非”孕妇想借此让自己的子女获得居港权。“双非婴”问题的核心法律问题,便是居港权问题。《香港基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为:(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三)第(一)、(二)两项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纪念82宪法颁行30周年系列活动:宪法锵锵三人谈之三第一次解释香港基本法:居港权问题1999年1月29日,香港终审法院就“吴嘉玲案”宣判,指出所有香港永久居民在中国内地所生子女,不论有否单程证,不论婚生或非婚生,不论出生时父或母是否已经成为香港居民,均拥有居港权。时任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估计在10年内会有167万人可从中国内地移居香港,这将会为香港社会带来沉重人口压力。1999年5月18日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决定提请第一次人大释法。虽然依政府推断数字,两代非婚生子女高达116万人,但考虑到陆港两地法律都不歧视非婚生子女,都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相同法律权利,所以不把“非婚生”纳入解释范围。1999年6月10日国务院通知香港政府已收到人大释法的提请。6月26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香港基本法》第24条第2款作出解释,明确了如何认定“香港永久性居民”。指出,《香港基本法》第24条第2款前三项所规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为1.在香港特区成立之前或之后在港出生;2.在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3.前两项居民在港外所生的子女;4.本人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须是香港永久性居民;5.均要求为中国公民。纪念82宪法颁行30周年系列活动:宪法锵锵三人谈之三第一次解释香港基本法:居港权问题根据《香港基本法》第158条,如果香港法院审理案件时需要对基本法关于中央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关系的条款对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案件判决,终审法院应请人大常委会要求解释。但此条仅对香港法院获基本法授权解释基本法的权利进行限制,并未明文禁止其他个体提请释法或人大常委主动释法。在此次事件中,特区政府直接向国务院提交报告请求人大释法,部分人士认为绕过了法院,涉嫌违反基本法,引起了社会极大争议,;而且因为在香港沿用的普通法制度,解释法律是法院独有权力,此举被批评为特区政府以行政干预司法、破坏香港司法独立、对法治缺乏尊重。香港一些所谓“民主”律师,在法律界发起了一次“黑衣游行”,把全国人大释法说成是“干涉香港事务”。纪念82宪法颁行30周年系列活动:宪法锵锵三人谈之三第二次解释香港基本法:政制发展主权移交以来,香港的政制改革一直是香港社会的讨论话题。2003年尾,第三届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成为一个争拗话题。根据《基本法》第45条,特首的产生办法最终会由普选产生,但并未明确订立具体的方案和时间表。不过,基本法附件一第七节亦说明了选举条例可以在2007年或以后被修改。争拗后来引发了2004年2月中国大陆报章一系列的评论,指香港的权力中心只可由“爱国者”担任。2004年4月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对《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作出解释,当中涉及有关修改“行政长官及立法会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表决程序”的规定。其中最重要一项订明,所有修改建议除了原有规定的“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者备案”这3项法律程序之外,在展开这些律程序之前还需要另外2项程序,即:(1)行政长官就是否需要进行修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及(2)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并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予以确定;亦即是说由“三步曲”变为“五步曲”。纪念82宪法颁行30周年系列活动:宪法锵锵三人谈之三第二次解释香港基本法:政制发展在本次释法后的同年4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2007年第三任行政长官选举不实行普选,及2008年第四届立法会选举中功能团体和分区直选产生的议员各半的比例维持不变,立法会对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亦照旧,而在此前提下,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可按照基本法有关规定作出符合循序渐进原则的适当修改。纪念82宪法颁行30周年系列活动:宪法锵锵三人谈之三第三次解释香港基本法:补选行政长官任期2005年3月12日,时任行政长官董建华因病辞职。各界为下一任行政长官的任期而争论不休。政府、内地学者及亲政府阵营提出下一任行政长官应该继续董建华余下任期,并提出基本法中有相关立法原意。而泛民主派则普遍认为下一任行政长官应该根据基本法及普通法原则所示开展新一个五年任期及要求2005年特首选举全面普选,并指责政府强定两年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做法。2005年4月6日,署理行政长官曾荫权请求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提出就《基本法》第53条有关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作出解释。4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释法问题进行表决,全体委员一致通过补选的行政长官任期为前任余下的任期。纪念82宪法颁行30周年系列活动:宪法锵锵三人谈之三第四次解释香港基本法:香港对外事务刚果民主共和国向中国中铁批出开矿权,期望换取中国中铁对国家的基建投资,却被一间美国基金公司以债权人身份,要求截取中国中铁投资的1.02亿美元作为抵债。刚果民主共和国以“绝对外交豁免权”图阻基金公司追债,却被香港法院上诉庭裁定败诉,因香港依照普通法继续实行1997年的“有限度豁免权”。刚果民主共和国不服判决,要求终审法院就外交豁免权提请人大释法。释法请求获终院同意,本次释法是首次由司法机构提出的。2011年6月8日,终审法院以三比二的多数裁定,此案需要寻求人大常委释法。判词指,希望人大解释《基本法》第13条,有关中央人民政府负责香港特区外交事务的条文,包括中央人民政府是否有权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