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内容2一、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一)用人单位为规避义务,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劳动合同短期化趋势明显。(三)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四)用人单位随意设立违约金。(五)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3二、劳动合同法立法基本宗旨《劳动合同法》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劳动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4三、《劳动合同法》扩大了适用范围(一)、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二)、未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纳入了范围5四、明确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6四、明确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7四、明确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8五、规定了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严苛罚则(一)书面劳动合同是唯一合法形式《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规定了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款:用人单位与9五、规定了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严苛罚则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三)规定了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1、明确了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10五、规定了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严苛罚则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2、一个月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11五、规定了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严苛罚则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3、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月支付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12五、规定了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严苛罚则4、满一年不订立劳动合同,视为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13六、主导了劳动合同长期化(一)终止劳动合同一般要给予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款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愿意续签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为法定14六、主导了劳动合同长期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5六、主导了劳动合同长期化(三)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挂钩《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了一个月、二个月和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四)重新界定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概念《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是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劳动合同。原劳动部309号文: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是不约16六、主导了劳动合同长期化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五)明确规定了必须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17六、主导了劳动合同长期化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18六、主导了劳动合同长期化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19六、主导了劳动合同长期化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20六、主导了劳动合同长期化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见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者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1七、规制了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一)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一般原则《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应采用书面形式。(二)用人单位依法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22七、规制了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实体要求(四)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形式要件23八、宽松的劳动者辞职条件(一)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4八、宽松的劳动者辞职条件(三)告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25八、宽松的劳动者辞职条件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26八、宽松的劳动者辞职条件(四)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27九、强化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程序和要求(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二)用人单位与有主观过失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1、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28九、强化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程序和要求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第26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三)用人单位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9九、强化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程序和要求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四)解绑了用人单位的经济性裁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0九、强化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程序和要求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五)劳动合同解除的限制1、《劳动合同法》第42条对用人单位依照31九、强化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程序和要求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进行了限制。2、《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32九、强化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程序和要求(六)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33九、强化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程序和要求《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34十、严格了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附属义务(一)用人单位的附属义务《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1、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2、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35十、严格了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附属义务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二)劳动者的附属义务《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36十一、宽泛的竞业限制约定(一)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二)竞业限制的对象(三)竞业限制的期限(四)违反竞业限制的法律责任37十二、规范了劳务派遣(一)劳务派遣关系(二)劳务派遣单位的设定(三)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与一般劳动合同的区别(四)需要把握的其他问题38十三、前景广阔的非全日制用工(一)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二)可以建立多重劳动关系(三)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四)不得约定试用期(五)任何一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六)终止用工不支付经济补偿(七)应当执行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八)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