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主要内容省劳动保障厅工资仲裁处刘效华一、《劳动合同法》立法背景二、劳动合同的订立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五、特别规定六、相关案例一、《劳动合同法》立法背景(一)我国劳动合同制度发展简况(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三)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一)我国劳动合同制度发展简况•1983年,劳动人事部发布了《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提出在国有和集体企业新招职工中试行劳动合同制。•1986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决定在国有和集体企业新招职工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度。•1992年,劳动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扩大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通知》,提出在企业内部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1994年7月,颁布《劳动法》,将劳动合同制度作为法定的用工制度,标志着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式建立。•2007年6月29日,颁布《劳动合同法》,进一步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返回(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者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普遍,劳动关系不稳定•用人单位利用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现象严重•新型劳动关系出现,原有法律制度不相适应(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返回(三)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1、完善劳动合同制度2、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3、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二、劳动合同的订立(一)明确了建立劳动关系的具体标准(二)规定了订立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三)强化了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地位(四)加强了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制(五)完善了劳动合同的内容(六)加大了对试用期劳动者保护力度(七)规范了约定违约金的行为(八)明确了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一)明确了建立劳动关系的具体标准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2、用人单位用工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便于劳动关系的确认。返回(二)规定了订立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1、如实告知义务;2、禁止扣押证件、担保或收取财物;3、劳动合同文本双方各持一份。返回(三)强化了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地位1、书面劳动合同是全日制用工的唯一合法形式。2、在订立时间上更具有可操作性。3、用工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4、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不明确的处理原则。5、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理。返回3、用工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1)用人单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此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2)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违法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返回4、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不明确的处理原则。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返回5、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理。(1)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返回(四)加强了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制1、劳动合同期限的种类。2、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强制性规定。3、用人单位应订未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返回2、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强制性规定有下列3种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返回3、用人单位应订未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五)完善了劳动合同的内容1、必备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2、约定条款(1)试用期;(2)培训;(3)保守秘密;(4)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返回(六)加大了对试用期劳动者保护力度1、试用期长短的限制;2、试用次数的限制;3、仅约定试用期的处理;4、试用期工资的规定;5、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责任。返回1、试用期长短的限制(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返回(七)规范了约定劳动者违约金的行为1、服务期及违约责任2、保守商业秘密及竞业限制3、禁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其他违约金返回1、服务期及违约责任(1)约定服务期的条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只有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才能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2)服务期违约金及其限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这里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返回2、保守商业秘密及竞业限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返回(八)明确了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1、无效的三种情形;2、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机构;3、确认无效的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确定。1、劳动合同无效的三种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返回3、确认无效的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确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一)劳动合同的履行(二)劳动合同的变更(一)劳动合同的履行1、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2、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的履行3、劳动合同履行中用人单位的义务1、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1)全面履行: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全部义务,而不是部分义务。(2)亲自履行:在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履行,不允许任何第三方代为履行。(3)协作履行原则: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不仅应履行自己的义务,还应协助对方履行义务。返回2、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的履行(1)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2)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返回3、劳动合同履行中用人单位的义务(1)依法支付劳动报酬;(2)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3)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返回(二)劳动合同的变更1、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则2、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1、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则(1)平等自愿原则;(2)协商一致原则;(3)合法性原则。返回2、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采取书面形式。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一)劳动合同的解除(二)劳动合同的终止(三)经济补偿(四)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义务(五)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责任(一)劳动合同的解除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4、对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一)劳动合同的解除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返回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1)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2)劳动合同期内提前30天书面通知。(3)劳动者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4)不需事先告知,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返回(3)劳动者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⑤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⑦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返回(4)不需事先告知,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②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返回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1)用人单位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1)用人单位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返回(2)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返回(3)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①裁员的条件②裁员的程序③裁员时优先留用的人员①裁员的条件——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返回②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