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解读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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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解读二:试用期的新规定三:违约金的约定劳动合同法四: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五: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的情形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事实劳动关系怎么处理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十九万多条,十三易其稿,引起广泛争议,经过四次审议,07年6月29日通过2008年1月1日正式生效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9月18日由温家宝总理签发公布。一、事实劳动关系怎么处理案例小陈到某公司应聘,公司提出先试用半个月然后再考虑签合同。但由于没有经验,小陈的工作让公司十分不满意,还没有到2个月就让他收拾包袱走人。小陈很郁闷,在别人的鼓动之下找公司要双倍工资。然而,他的请求遭到了公司的拒绝,声称小陈完全不符合当初招聘的条件,辞退他是有理由的,没有必要付给他双倍工资。但是小陈一口咬定,公司不签合同违约在先,就该赔偿,双方为此纠缠不清。案例2015年9月,李某某进入永康市某门业有限公司从事焊接工作,工资计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春节李某某回老家过年后,于2016年2月14日回单位继续工作,双方亦未签订劳动合同。5月27日,李某某离开该公司,并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事实劳动关系处理《劳动合同法》规定: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二、试用期的规定问:程工程师15年8月,与一企业签订了一年的用工合同。合同规定前三个月为试用期,每月2600元,期满转正后每月3600元,并缴纳了社会保险。试用期到期后,人事部门告诉程工“与同事关系不融洽,纪律性不强”,要延长一个月试用期再观察一下,这样做法合法吗?两法对试用期的不同规定原《劳动法》新《劳动合同法》起点合同期六个月以上合同期三个月以上长短六月至一年—一个月一年至三年—三个月三年以上—六个月三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一年至三年—两个月三年以上或无固定期—六个月再次约定不同岗位可再次约定同一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只能一次辞职随时提前三天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不低于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及最低工资三、违约金的约定提供房车设服务期成历史(一)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情形原则上限制约定例外NO.22培训服务期NO.23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二)员工培训与服务期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违约金的数额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竞业限制的范围有竞争关系的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多少?双方协商约定竞业限制的补偿竞业限制的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三)竞业限制四、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一)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绝对的“无因解约权”No.37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有因解约权”A随时通知辞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a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b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c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d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e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B随时辞职: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有因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制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订立或变更合同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非过错性解除合同A解除程序: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须符合第四十条三项条件之一: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B解除限制:以下情形不适用非过错性解除(No.42):a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b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c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d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e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3、违法解雇的法律后果A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B支付经济补偿金条件是: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五、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一)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以六个月作为分界线作出不同的规定,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二)经济补偿金中的工作年限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应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如果由于各种原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如果劳动者连续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三)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明确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五)关于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A.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B.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C.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No39、No40.1/40.2款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D.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的条件第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二)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是铁饭碗只要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存在,或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可以解除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李援)“拿到铁饭碗了……”谢谢!知法、守法、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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