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发行和转让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1.股份的概念2.股票的概念3.股票的形式与记载事项4.股票的种类从公司资本的角度看,股份是资本的构成单位和最小计算单位。从股东的角度看,股份是指股东资格,既包括股东权,也包括股东的股款缴纳义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特征之一,便是其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具有以下特点:(1)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具有均等性的最小构成单位,股份的总和便是公司的注册资本。(2)股份是认购股份股东的权利与利益的体现,即通过特定货币金额来表示股东在公司中的权益,持有股份的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数额行使权利,在股份面前股东平等,即实行“股权平等”的原则。(3)股份的表现形式是股票。《公司法》第126条规定,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的特征:股票是代表股东权的证券股票是有价证券股票是证权证券股票为要式证券《公司法》规定,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股票的纸面形式包括实物券式股票和簿记券式股票。实物券式股票是指发行人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印刷机构统一印制的书面股票。簿记券式股票是指发行人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制作的,记载股东权益的书面名册。利用计算机存储信息等无纸化的股票表现形式《公司法》规定了股票票面(包括纸面或电子形式的)应载明的主要事项,包括:(1)公司名称:公司名称表明该股票由何人发行,是绝对不可缺少的记载事项,股票上所记载的名称应与公司登记的名称完全相同(2)公司成立日期:载明公司成立日期,便于与那些和发行公司商号相同的公司相互区别。(3)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4)股票的编号。(1)记名股票与无记名股票根据票面是否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可分为记名股票与无记名股票。记名股票的所有人,除须在股票票面上记载其姓名或名称外,还要将姓名或名称记载入公司的股东名册中无记名股票,凡股票持有人即可行使股东权利,无须再提供证明,其转让自由、便捷,一般只要将股票交付受让人即可发生转让效力。公司法规定,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股票的记名与否只是在记载内容上存在差异,并不表明其所代表的股东权利有所区别。所以各国法律通常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股东可请求将股票转换成记名股票。但是持有记名股票的股东请求将股票转换成无记名股票,往往要受到较为严格限制。(2)面额股票与无面额股票以其票面是否记载一定金额为准,股票可分为面额股票与无面额股票:前者以一定金额来表示,后者不以金额而是以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来表示。少数国家允许发行无面额股票,如美国、英国、日本等。多数国家不允许发行无面额股票,如法国、德国等。我国《公司法》也只承认面额股票。有的国家规定股票金额必须均等,有的国家则允许每股金额不一,如德国、瑞士。(3)普通股与特别股以其蕴含的权利是否属于特别权利为准普通股是指公司发行的无特别权利、也无特别限制的股份。其为标准股票,特点是股息不固定、随公司利润情况而变动,普通股的股东享有标准的股东权利,在股东大会上有表决权。特别股是指公司发行的具有特别权利或特别限制的股份。A.优先股,即股东在分配股息和公司剩余财产时享有比普通股股东优先权利的股份。优先股的股息率一般是固定的,通常优先股的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无表决权。B.后配股,又称劣后股,指股东在股息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劣后于普通股股东的股份。有的国家将发起人股设为劣后股,以增加其对公司设立与经营的责任感。1.股份发行的概念与原则2.股份的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3.新股发行4.股份上市5.股票暂停上市与终止上市股份发行,是指股份公司向投资者招募股款的法律行为。股票发行的原则《公司法》第127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证券法》第3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原则,是指股票的发行工作、发行人、公司与发行有关的全部资料等都必须公布于众,以保障社会投资者的知情权等权益“公平”原则,一方面是指在股票发行认购工作中必须保证对社会投资者的公平,另一方面,主要是指股东之股权必须公平、平等,原则上要做到同股同权、同股同责、同股同利。“公正”原则,一方面是指证券监管部门要公正对待所有有关当事人,在股票发行活动中不能有内幕活动,要禁止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隐瞒等行为,要保证对社会投资者的公正。另一方面是指,股票发行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必须公正、准确无误,有关中介机构如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承销商等必须依法履行职责,保证股票发行工作的公正性。股票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股票票面上标明有票面金额,代表股东向公司的投资及在公司总股本中所占的份额。但是股票的发行价格却不固定限于票面金额,它可以按票面金额发行,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股票发行价格高过票面金额称为溢价发行。股票能够溢价发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形成股票价格的理论基本要素是股票预期股息和银行利息率。股票价格的实质是资本化的股息收入,用公式表示,即为:股票价格=预期股息÷银行利息率影响股票发行价格的,还有发行人公司的经营状况与发展前景、股票供求关系、股票交易二级市场的情况及整个社会政治、经济状况等。市盈率是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一个重要因素。市盈率是指股票的市场盈利率,其公式为:市盈率=股价×总股数÷税后总利润,即每股价格÷每股税后利润股票的发行价格通常是以公司每股税后利润额,乘以一个参考市盈率来确定(与市场上其他类似情况已上市公司的股票市盈率比较)。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的资金,其中与股票面值相符的部分纳入公司股本,超过面值部分的溢价款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证券法》第10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2)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新股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而发行股份的行为。(《证券法》)第十三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股份上市,是指把股份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行为。股票上市的条件第五十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法》)第五十五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六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三)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1.股份转让原则2.集中竞价交易与非集中竞价交易3.记名股票的转让4.无记名股票的转让股份自由转让原则指股东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转让其所持股份、何时转让、转让给何人、转让多少股份、转让价格几何。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一百三十九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一百四十五条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证券法》)第三十九条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证券法》)第四十条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集中竞价交易非集中竞价交易(包括协议转让、行政划拨、赠与、继承、共有财产分割等)第140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记名纸质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转让,即转让时除应交付股票外,还要由转让的股东在股票背面进行签章。记名股票的转让,仅经过背书交付还未完成转让的全部法律手续,受让人还应当向公司呈示股票,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等记载于股东名册,更换股东名义之后,才能对公司行使股东的权利。除背书转让方式外,公司法规定,记名股票还可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以适应股份转让的客观需要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无记名股票票面上不记载股东姓名,以持票人为股东。第141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股票的交付不是单纯的对抗要件,而是权利转移的生效要件。1.发起人转让股份的限制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限制3.股份转让的其他期限性限制4.国有股权转让的限制5.《反垄断法》的限制6.合同的限制7.公司成立之前股份转让的限制8.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禁止9.禁止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法》第142条第1款)对发起人转让股份的限制也及于发起人的继承人或通过合并、分立而概括承受其权利义务关系的法人,如:“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公司法》第129条第4款)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法》第142条第1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公司法》第142条第2款)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1 / 32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