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务管理办法(2013年4月18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避免、减少法律纠纷导致的各种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及《###市属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律事务(以下简称“法务”),包括诉讼事务和非诉讼事务,具体分为:(一)合同管理;(二)重大企业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三)法律纠纷的预防;(四)诉讼事务的管理;(五)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六)法务咨询;(七)法务培训;(八)其他法律事务。第三条合同管理适用《#########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二章管理机构、岗位和职责第四条风险控制部作为法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设置专门的法务岗位,其他部门为具体实施部门和配合部门。法务岗位的从业人员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经过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的;(二)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或国家司法考试的。第五条风险控制部的法务工作职责为:(一)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法对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二)参与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重大经营活动的谈判工作;(三)指导合同文件的草拟工作,负责对合同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及适当性进行审核,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四)及时收集、汇编与公司法务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编制、落实公司法务管理的规章制度;(五)对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六)会同相关部门和外聘法律顾问一起参与公司仲裁、诉讼活动的策划、论证、实施工作;(七)负责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八)参与员工法律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九)负责其他法务的管理工作。第六条公司法务管理应实行承办人制度、会商制度及存档备案制度。法务从业人员在处理法律事务时,除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外,应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利益。第三章重大企业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第七条公司在投资、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建立完善的重大行为合法性审核制度,以确保重大行为合法性。第八条公司的重大企业行为包括:(一)对外投资行为;(二)企业重组和资产重组行为;(三)企业融资行为;(四)企业担保行为;(五)其他重大企业行为。第九条对重大的企业行为,公司应要求外聘常年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应具备如下内容:(一)重大行为的主要内容介绍,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行为的目标、行动方案和步骤安排;(二)重大行为合法性审核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三)重大行为存在的法律风险分析;(四)降低重大行为法律风险的建议和预防措施;(五)重大行为合法性审核的最终意见;(六)外聘法律顾问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内容;(七)外聘法律顾问的签名或盖章。第四章法律纠纷的预防第十条公司应建立与完善法律纠纷预警机制,风险控制部定期对已生效合同文件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对其他法律文件和法律事件进行分析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法律纠纷的出现。通过法律纠纷预警机制,发现下列问题的进行如下处理:(一)若发现已生效合同文件本身存在问题的,要积极与合同签约各方协商,争取签署补充合同;(二)对自身在履行合同文件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合同文件对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文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依照法律程序督促对方严格依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履行,并做好证据材料的收集工作;(三)合同文件的对方当事人经过催告仍不履行,或已经丧失履约能力的,要及时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情况相当复杂的,应在知道上述情况之日起3日内向公司领导汇报,并提出解决方案,经过同意后,即采取相应的措施;(四)其他法律文件和事件存在法律风险的,应及时报告并提出建议。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应积极、主动处理各种法律纠纷,尽量避免法律纠纷演变为诉讼。第十二条对于特别重大和疑难的案件,应由承办部门牵头成立工作小组跟进法律纠纷的处理工作。工作小组应由有关部门承办人员、法务人员和外聘常年法律顾问组成,并报公司办公会批准。工作小组应根据公司安排完成以下法律纠纷处理工作:(一)全面了解发生纠纷的合同文件或公司行为的有关情况;(二)对公司与产生纠纷的当事人之间的往来文件严格把关;(三)全面收集、整理与纠纷有关的证据材料;(四)形成法律纠纷的分析及处理建议报告;(五)根据法律纠纷的具体情况应当进行的其他行动。第五章诉讼事务的管理第十三条有关的法律纠纷经协商或调解仍无法解决的,在公司决定以诉讼方式处理纠纷及公司被动参与诉讼的情形下,相关部门应指定承办人作为案件的专责人员或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成立工作小组负责法律纠纷的处理工作。第十四条公司应做好以诉讼方式解决法律纠纷的准备工作。在下列情况下,专责人员或工作小组应负责做好有关的诉讼准备工作:(一)对方当事人已经提起诉讼的;(二)合同文件的诉讼时效届满前三个月,合同文件当事人仍没有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三)已经接获对方当事人声称将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函、信函)的;(四)已经掌握对方当事人丧失商业信誉或履约能力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濒临破产、恶意逃避债务、转移资产);(五)纠纷专责人员或纠纷工作小组提出进行诉讼的建议,经公司办公会研究同意后,认为要及时采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六)应当进行诉讼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对于法律关系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由专责人员进行诉讼代理,必要时由风险控制部提供协助。其他案件应尽量聘请外部律师担任案件代理人参加诉讼工作。第十六条诉讼代理人确定后,责任部门应会同诉讼代理人完成以下工作:(一)全面了解诉讼的有关情况;(二)就公司主动提起的诉讼活动的必要性、损失风险、收益评估情况,以及各种诉讼活动的具体行动方案等内容,形成诉讼的请示报告;经公司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实施;(三)公司办公会同意进行诉讼行动后,具体负责处理诉讼过程中的有关事宜;(四)定期将诉讼的进展情况以书面方式向风险控制部和公司领导报告;诉讼过程中的和解、调解方案在实施前应报风险控制部和公司领导审核;(五)将诉讼阶段性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庭审过程中的裁定、一审判决)及应对措施及时报风险控制部及公司领导;(六)诉讼的阶段性结果公布后,就是否采取上诉的分析报告,经风险控制部审核并经公司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继续推进诉讼工作;(七)法院判决正式生效后,处理与判决的执行有关的事宜;(八)在下列情况下,应形成结案报告,及时报风险控制部备案。结案报告的内容包括:诉讼的过程、结果,诉讼工作过程中的经验教训总结,诉讼中反映出公司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1.法院判决已生效;2.案件审理过程中,与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3.执行案件中执行完毕或与对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4.其他诉讼工作完成的情况。第十七条公司发生法律纠纷案件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领导报告并向风险控制部备案,并填写《诉讼案件备案登记表》;备案后每3个月应向风险控制部报告未决案件的进展情况。第十八条风险控制部是公司法律纠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按要求向集团公司及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公司案件标的达到或超过公司上年度末净资产的5%或对集团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案件应及时报送集团风险控制部,由集团风险控制部指导、协助、监督公司进行处理。集团指定由集团风险控制部主办的公司诉讼案件,由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向集团风险控制部提出书面请示及相关资料。集团风险控制部负责聘请律师和制定处理方案,公司予以配合。第十九条风险控制部每季度对公司的诉讼案件进行清理和跟踪检查。第六章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第二十条公司可聘请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处理有关法律事务,应注重专业服务效益与成本效用分析,严格控制成本。由风险控制部在考察比较的基础上推荐符合公司要求的律师事务所作为常年法律顾问备选单位,报公司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集团公司备案。第二十一条上报备选单位时,应附上如下资料:(一)备选律师事务所的规模、主要合伙人、专业优势等相关资料;(二)具体提供服务的律师(团队)的执业资格证明、执业经验简介、职业操守评价;(三)备选律师事务所和备选主办律师现有常年法律顾问单位的清单;(四)备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的办公地址、联系方法等资料;(五)备选律师事务所认可的《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草稿及收费标准;(六)风险控制部的推荐意见。第二十二条外聘法律顾问应具备法律规定的从业资格,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外聘常年法律顾问机构具体提供服务的律师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执业资格,具有相当的执业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公司应与所聘请的律师事务所签署《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第二十三条外聘常年法律顾问应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一)对合同文件、重大行为合法性、重大不合理性出具书面意见;(二)参与法律纠纷预防和解决工作;(三)定期提供法律事务工作评估报告及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四)进行法律知识普及、咨询及培训工作。第二十四条风险控制部应在《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将外聘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情况以书面方式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可与该外聘常年法律顾问续签服务合同。第二十五条公司可聘请有资格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律师担任专项事务的法律顾问(包括案件代理)。专项事务法律顾问的聘请由承办部门提出,经风险控制部审核后,报公司办公会审批同意后实施。公司应就委托事项、费用支付、专项事务法律顾问责任等内容与专项事务法律顾问(包括案件代理)签署《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或《代理协议》,并按合同审批程序进行审批。专项法律服务事项完结后一个月内,承办人、专项法律顾问向公司提交关于专项事务完成情况、工作成效的书面报告。第二十六条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到期前,由风险控制部牵头各相关部门对常年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检查和考评,并将评价情况及时同常年法律顾问沟通。如出现下列情形,则应终止与其合作关系:(一)在法律顾问工作检查考评中被评为不合格的;(二)违反《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约定,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三)没有合理的理由,未能完成公司委托法律事务工作的;(四)由于过错导致公司权益受到不应有损害的;(五)被有关部门吊销执业资格的;(六)由于其他原因被列为公司法律服务禁入名单的。第二十七条对专项法律事务的评价,由相关部门及承办人和风险控制部结合专项法律事务的原因、过程及结果对专项法律顾问的工作进行评价。第七章法务咨询第二十八条风险控制部及外聘常年法律顾问是法务咨询的责任机构。第二十九条风险控制部及外聘常年法律顾问在接受公司法律咨询时应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解答。风险控制部对重大疑难问题难以确定时,应主动向法律顾问咨询或要求会商。第三十条风险控制部及外聘常年法律顾问应对日常法律咨询作好记录,作为法律培训的参考。第八章法律培训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法律培训工作,增加员工内部经验交流机会和外部法律知识学习、研讨的机会,逐步提高员工的法务处理能力。第三十二条风险控制部是法律培训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司应将公司法律培训活动列入员工培训计划。业务部门可以向风险控制部提出法律培训的建议和申请。第三十三条法律培训的内容主要有:(一)新颁布的重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二)与各业务部门具体工作联系紧密的法律法规;(三)法律咨询中重复出现的法律问题;(四)工作实践中出现的与法律相关的重大过错和错误;(五)其他有必要进行培训的法律法规。第三十四条公司法律培训采取内训和外训相结合的方式。内训主要由风险控制部人员及有法律特长的其他部门人员承担。外训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一)由公司常年法律顾问进行培训;(二)外聘其他资深律师或法律专家进行培训;(三)参加国家权威部门或专业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