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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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法律事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规范法律事务处理程序,防范和化解经营中的法律风险,保障企业资产安全和经营安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法制建设,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结合陕西省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工作包括法律事务机构管理、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诉讼与非诉讼管理、外委法律事务管理、法律知识普及等。第三条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是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推动公司依法治理、保障规范运作、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公司根本利益。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和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一)坚持依法经营管理的原则;(二)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原则;(三)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为主、事中法律控制与事后法律补救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法律事务工作机构2第四条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为风险控制部。第五条风险控制部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若干法务人员专职从事或协助法律事务工作。第六条风险控制部就公司法律事务履行下列职责:(一)熟练掌握并研究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为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活动提供法律依据;(二)参与公司重要管理规章制度的审核,对经审核的公司规章制度及其条款的合法性负责;(三)受公司领导委托,参与公司重大合同的谈判、起草工作;对有关重要合同,在签署用印前进行法律审查;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合同,督促合同履约;(四)参与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管理、收购、兼并、资产转让及有关招、投标等重要经济活动,根据工作需要查阅公司有关文件、资料及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提出法律意见,处理有关法律事务;(五)参与做好公司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公证、鉴证等有关法律事务工作;(六)受公司领导委托,代理公司参加诉讼和非诉讼、仲裁、劳动争议、民事调解、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七)负责公司外聘常年法律顾问单位以及个案委托律师事务所的选择与联络;(八)开展与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咨询;会同公司有关部门开展普法教育;3(九)参加有关会议,并就会议所讨论的重大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十)办理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工作。第七条公司各部门应当支持风险控制部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履行职责,为开展法律事务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制度和物质等保障。第三章外委法律事务管理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外委法律事务,是指公司将有关法律事务委托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办理,包括外聘常年法律顾问和委托律师处理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第九条外委法律事务由风险控制部统一归口管理,并具体联系相关业务工作。第十条常年法律顾问协助风险控制部做好各类合同、制度的审核,日常法律咨询,配合做好法制宣传,办理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第十一条外委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选择:(一)在选择外委律师事务所时,要综合考虑律师事务所的实力、专长、业绩、执业记录及声誉等因素;(二)风险控制部充分调研研究后,将候选名单呈报公司领导,经司务会讨论决定;(三)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服务范围、服务方式、服务期限、服务成果验收、保密承诺、费用及支付方式、争议及解决方式、违约责任4等。第四章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管理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诉讼法律事务,是指通过人民法院诉讼的方式来解决本公司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间发生的法律纠纷。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非诉讼法律事务,是指通过谈判、协商、调解、咨询、发律师函等方式处理法律事务或解决法律纠纷。第十四条各部门管理、业务经办人员发现公司的利益可能或正在受到损害,应当采取诉讼或其他维权方式来解决时,有责任向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反映有关情况,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告知风险控制部,并呈报公司领导。第十五条在公司的经营、商务或其他活动中,被其他组织或个人起诉而被动参与(包括可能涉及)诉讼与非诉讼的,当事人、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风险控制部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保证相应工作的顺利开展。第十六条公司各部门负有配合、协助风险控制部处理案件中的相关问题、收集和提供案件的原始证据及相关依据的责任。第十七条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由风险控制部向公司领导请示,依批示处理;法律关系较为简单的非诉讼事物可在公司授权范围内由风险控制部牵头协调安排,相关业务部门通力协作。第十八条风险控制部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后,应根据待处理法律事务的具体情况立即指定经办责任人。对于重大复杂的非诉讼法律5事务,应当在指定内部人员的同时要求常年法律顾问参与处理。经办责任人及常年法律顾问负责对该法律事务的具体处理。第十九条就个案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诉讼法律事务时,应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特别代理)。第二十条风险控制部经办负责人和委托律师事务所在办理诉讼法律事务过程中,公司应当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办案条件,确定专人协调配合。第二十一条经办责任人及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在进行调查、收集资料后,应对有关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详细分析,向风险控制部负责人报告初步处理意见。风险控制部负责人在收到该意见后,应组织集体讨论,形成集体讨论意见。第二十二条风险控制部经集体讨论并形成集体意见后,经办责任人应将该意见及时反馈给具体当事部门,并可要求当事部门进一步说明情况、提供证据,同时应依据法律事务的具体情况进行补充调查。第二十三条经办责任人及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对法律事务进行处理的同时,应就法律事务的事实和法律适用形成书面文件,如诉状、答辩状、代理词、法律意见书、报告等。第二十四条所有书面文件在正式上报或提交有关第三方(包括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其他部门)以前,必须经风险控制部负责人审阅,并呈报公司领导审定。第二十五条坚持保密原则,案件知情人不得泄露案件的信息内容。如果诉讼与非诉讼案件完结后重要信息也不宜对外披露的,知情6人具有同样的保密义务。第二十六条诉讼法律事务裁判后,风险控制部应及时分析裁判的公平、公正性,提出上诉与否的意见;案件终审判决或裁定生效后,法律事务机构应继续做好执行阶段的法律事务工作,提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方为案件被执行人时,应提示在判决后30日内或和解约定期限内履行判决裁定,避免加重义务。第二十七条诉讼案件处理完毕后,风险控制部应总结案件办理的经验和教训,对因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失误引发的案件,要提出改进和加强管理的意见。第五章普法教育第二十八条公司成立普法领导小组,领导普法工作。风险控制部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与公司有关部门共同负责普法的具体工作。第二十九条普法工作的具体内容为:(一)按照国家和国资委普法规划,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司普法规划,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二)结合常年法律顾问单位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法制意识和法律知识水平;(三)积极推进公司的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第六章附则7第三十条本办法由风险控制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经司务会讨论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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