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讲人刘芸版权所有翻版必究《为权利而斗争》——耶林(19世纪德国伟大法学家)重点难点:工业风险与劳动保护,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的防治,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讲授内容:第一节工业风险与劳动保护第二节劳动安全技术规程第三节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的防治第四节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重点难点、思考题及习题劳动和社会保障法LabourandSocialSecurityLaw第十章资料阅读:北京589家单位漠视员工健康遭罚2006年,北京市2413家用人单位开展了职业健康体检工作,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的职业病病人有788人,其中尘肺病721人,其次是化学中毒及噪声聋,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2006年,卫生部门对589家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给予了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产业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验收而擅自开工生产、未依法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或监护不到位。2006年,卫生部门对本市部分加油站、汽车修理、小石材、小粉尘用人单位的劳动者职业健康现状进行了抽检,结果显示,由于部分用人单位贯彻职业病防治法责任意识不强,对劳动者个人防护不到位,致使小石材、小粉尘用人单位部分劳动者呼吸系统损伤现象比较严重,部分加油工、汽修工造血系统出现损伤迹象,其职业健康状况不容乐观。5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颁布纪念日。有关部门表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是每一个用人单位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希望用人单位在获得良好经济效益的同时,也让劳动者有一个健康的身心来享受美好生活。导语:一、工业风险与职业伤害(P228)工业风险是指工业生产过程中物质因素(劳动对象、劳动工具、劳动环境)等固有的物理、化学或生物性能所含有的危险性和危害性。职业伤害是指工业风险对劳动者人身造成有害后果,它既可能表现为急性伤害,即劳动者伤亡,也可能表现为慢性伤害,即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身体早衰。劳动和社会保障法LabourandSocialSecurityLaw第十章第一节二、劳动保护(一)劳动保护概述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1)劳动安全技术规程;(2)劳动卫生技术规程。劳动保护的特征:(1)受保护者是劳动者,保护者是用人单位和国家相关部门。(2)保护的对象是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3)保护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过程。劳动和社会保障法LabourandSocialSecurityLaw第十章第一节(二)劳动保护立法的意义1.用法律的形式确认安全与生产的关系。2.用法律形式建立国家劳动保护监督制度。3.用法律形式规范生产中的安全行为劳动保护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LabourandSocialSecurityLaw第十章第一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LabourandSocialSecurityLaw第十章第一节一、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制度的概念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制度,又称劳动保护法律制度,是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加以保护的法律制度。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制度包括两部分:一是劳动安全卫生技术规程;二是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二、我国劳动安全卫生立法概况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主体法《安全生产法》,10余部专门法律《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50部行政法规,上百个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LabourandSocialSecurityLaw第十章第一节三、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劳动安全工作的基本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P233)劳动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劳动和社会保障法LabourandSocialSecurityLaw第十章第一节《安全生产法》中对劳动安全工作的规定: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制度。3.劳动安全卫生认证制度。4.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管理人员制度。5.劳动安全卫生检查制度。6.劳动安全卫生监督制度。7.安全生产举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8.应急求援、处理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法LabourandSocialSecurityLaw第十章第一节四、劳动者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中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的权利:知情权、获得劳动防护用品权、获得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权、建议权、批评和检举控告权、对违章指挥的拒绝权、采取紧急避险措施权、参加工伤保险和获得伤亡赔偿权、获得职业健康检查权。劳动者的义务:自律遵规的义务;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危险报告义务;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劳动和社会保障法LabourandSocialSecurityLaw第十章第一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LabourandSocialSecurityLaw第十章第二节一、劳动安全技术规程劳动安全技术规程是国家为了防止和消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伤亡事故的技术规则为基本内容,旨在保护劳动者安全的法律规范。劳动安全的重点应放在事先防范上,在生产的过程中遵循安全技术规程和操作规程,消除危险因素,而不是在造成职业伤害后,再进行治理和补救。劳动和社会保障法LabourandSocialSecurityLaw第十章第二节安全技术规程的主要内容(一)工厂安全技术规程1.厂房、建筑物和通道的安全要求;2.工作场所的安全要求;3.生产设备的安全要求;4.个人防护用品的安全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LabourandSocialSecurityLaw第十章第二节(二)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1.施工现场的安全要求;2.脚手架的安全要求;3.土石方工程和拆除工程的安全要求4.高处作业的安全要求5.防护用品等其他方面的安全要求。(三)矿山安全技术规程1.矿山建设的安全要求;2.矿山开采的安全要求;3.作业场所的安全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LabourandSocialSecurityLaw第十章第二节二、劳动安全卫生技术规程劳动安全卫生规程,以防止和消除职业病和各种职业危害的技术规则为基本内容,旨在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法律规范。劳动卫生基本的要求:1.防止粉尘危害;2.防止有毒物质危害;3.防止噪音和强光危害;4.防止电磁辐射危害;5.防暑降温、防冻取暖和防潮湿;6.通风和照明;7.卫生保健。劳动和社会保障法LabourandSocialSecurityLaw第十章第二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LabourandSocialSecurityLaw第十章第二节一、一般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1.安全卫生技术措施计划制度。2.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制度。3.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三同时”: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4.劳动安全卫生监督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法LabourandSocialSecurityLaw第十章第三节三、劳动安全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劳动生产组织保障制度。3.安全生产审批、验收制度。4.劳动生产举报、报告制度。5.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法LabourandSocialSecurityLaw第十章第三节三、劳动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制度;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和评价制度;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急性职业危害事故救援和控制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法LabourandSocialSecurityLaw第十章第三节鼓励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OHSMS)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OHSMS)是20世纪80年代后期在国际上兴起的现代安全生产管理模式,它与ISO9000和ISO14000等标准规定的管理体系一并被称为后工业化时代的管理方法。它是运用市场经济机制,突破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的单一管理模式,将单纯靠强制型管理的政府行为,转变为自愿参与的市场经济行为,由被动的消极服从转变为积极的主动参与。劳动和社会保障法LabourandSocialSecurityLaw第十章第三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LabourandSocialSecurityLaw第十章第四节一、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概述《劳动法》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女职工,一切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女性劳动者,包括从事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妇女。未成年工,处于法定年龄阶段的未成年劳动者,在我国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由于女职工与未成年工有着特殊的生理特点和身体条件,以及他们在社会发展中担负着特殊的任务,因而需要在法律上对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给予特殊保护。劳动和社会保障法LabourandSocialSecurityLaw第十章第四节我国《劳动法》以专章的形式在第七章专门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也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行政法规、规章作了专门规定。特殊保护法律制度的特点:高度的法律强制性,属于强行性规范,非契约性。劳动和社会保障法LabourandSocialSecurityLaw第十章第四节二、女职工特殊保护1.同工同酬、就业平等。2.法律规定了女职工的禁忌劳动范围。3.针对生理机能变化过程,制定特殊的劳动、休假和休息规则。(四期保护: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4.法律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报酬权。5.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实施相应的福利措施。6.女职工权益被侵害时的保护。劳动和社会保障法LabourandSocialSecurityLaw第十章第四节1.就业平等。《就业促进法》(2008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第十章第四节2.法律规定了女职工的禁忌劳动范围。《劳动法》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3.针对生理机能变化过程,制定特殊的劳动、休假和休息规则。《劳动法》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法LabourandSocialSecurityLaw2.法律规定了女职工的禁忌劳动范围。《劳动法》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3.针对生理机能变化过程,制定特殊的劳动、休假和休息规则。《劳动法》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