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司法部律师公证司杜春讲座提要一、刑事辩护制度和律师开展刑事辩护业务的现状、问题及其原因二、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三、提高律师辩护工作水平的几点思考一、刑事辩护制度和律师开展刑事辩护业务的现状、问题及其原因(一)何为刑事辩护制度(二)律师开展刑事辩护业务的现状(三)律师刑事辩护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刑事辩护制度的概念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辩护: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根据法律和事实,针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申辩或反驳的行为。辩护权:刑事诉讼中,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申辩、反驳的权利。它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行使,也可由他们委托的辩护人依法行使。辩护人: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经法院指定,为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合法权益而依法向其提供法律帮助的人。三种人可担任辩护人:律师,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刑事辩护制度的沿革辩护制度起源于公元前六世纪的古希腊,确立于公元前三至一世纪的古罗马,创设“职业辩护人”即律师。后经演变,成为人权制度的重要组成,被联合国写入《关于律师作用基本原则》辩护人及辩护制度的地位随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不断提升强化:纠问式诉讼模式下辩护权不被重现或作用有限,控辩式诉讼模式下辩护权及律师辩护制度得到重视与加强;辩护内容从侧重维护实体权利向维护实体和诉讼权利并重转变我国古代行政、司法及控诉、审判合一,没有辩护制度,自100年前引入西方律师制度方出现现代意义的辩护制度,新中国的宪法、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确立了中国特色的刑事辩护制度律师辩护制度律师是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参与者,担任刑事辩护人是律师业务最基本也是最传统的业务律师辩护权来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近亲属的委托,法院经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辩护律师身份的转变:原在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现改为自侦查阶段至审判阶段都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律师辩护职责: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律师辩护制度的理念基础:无罪推定理念,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司法正义理念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基本权利:会见(通信)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在刑事诉讼各阶段就委托人的实体、诉讼权利发表意见、提出申诉控告的权利,法庭言论豁免权,举报作证义务豁免权,辩护救济权等我国律师业发展现状律师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律师服务业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截止2011年底)我国律师队伍发展到21.5万人,其中专职律师19.3人,兼职律师近1万人,公职公司律师6000多人,法援律师5000多人,军队律师1500多人我国律师事务所发展到1.8万多家,其中合作所1.4万家,个人所3300多家,国资所1300多家,设立国内分所1300多家,境外分所110多家“十一五”期间,全国律师代理诉讼1000万件,办理非诉讼事务500万件,担任法律顾问37万家,法律援助100万件律师服务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创新社会管理、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重要贡献以律师法为核心的律师的法律制度体系已经确立,中国特色的律师管理体制机制基本形成我国律师开展刑事辩护业务的现状据统计,“十一五”期间全国律师共办理刑事辩护业务245万件(占诉讼代理总数24.5%),年均办理49万件;2011年办理刑事辩护56.9万件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广大律师能够忠实履行法定职责,恪守职业道德,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依法行使辩护人权利,注重提升辩护质量和辩护技能,总体表现及辩护水平应予充分肯定律师辩护工作,在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国家法制的进步和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律师刑事辩护制度不断得到改进与完善,律师辩护行为规范逐步完善,对律师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特别是承办重大敏感案件辩护的指导、监督、协调机制不断健全律师刑事辩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辩护率多年来一直在低位徘徊。以2011年为例,全国21.5万律师办理刑事案件56.9万件,人均不到3件;全国法院一审刑事案件84万件,由于统计标准不协调,据反映至少有半数以上刑事案件没有律师辩护,据全国政协社法委去年调研,个别省律师辩护率仅为12%部分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不严格依法履责,不讲职业操守;采用不当方式干扰诉讼,不尊重法官、不遵守法庭秩序;随意披露庭审信息,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助推参与炒作,向办案机关拖压;有的伪造证据、妨碍作证、行贿法官,影响司法公正;个别的利用辩护权质疑乃至攻击现行政策、司法制度等,不仅干扰司法秩序,而且极大损害律师行业形象律师辩护制度虽有较大进步,但法律赋予律师的执业权利尚难落实到位,“三难”仍是制约律师充分发挥作用的突出问题,律师辩护意见未得到充分尊重,有的还遭到不公正对待,甚至打击报复,影响、挫伤律师从事辩护业务的积极性律师辩护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社会对律师辩护的功能作用及在司法制度中的地位存在误解与偏见:社会公众有的至今仍认为辩护律师是在替坏人说话,是帮凶是代言人;有些司法人员甚至部分党政领导对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的监督、制衡作用持有偏见,甚至抵触;个别律师专业水准低,辩护效果差,干扰、妨碍司法公正的不良声誉,影响社会对律师辩护的正确认知与评价从立法角度存在制度缺乏、不衔接及不完备的问题:现行刑事诉讼法与新修订的律师法有关辩护制度规定存在不一致、不衔接问题,造成律师法的新规定至今难落实到位;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律师辩护权利的救济保障措施、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制裁措施等,亟待立法予以完善律师执业指导、监管体制机制存在不适应、不健全:律师工作管理力量、管理方式、管理水平不适应律师业的快速发展,律师执业行为的规制、执业监管的手段和机制、“两结合”管理的协调协作机制滞后于律师业发展需要,律师队伍的教育管理工作亟待加强和改进二、刑事诉讼修改对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我国刑事诉讼法作出(第二次)重要修改这次修改对刑事诉讼法修改补充达140多处,法条由原225条增至290条,涉及证据制度、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强制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及特别程序等诸多方面,着力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推动刑事诉讼制度更加科学、严谨、规范、增强可操作性这次修法的意义:进一步强化了刑事诉讼在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方面的作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得以进一步彰显和落实;适应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将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成果转化为法制成果;进一步推进了刑事诉讼制度的科学进步和国家民主法制建设刑诉法修改对辩护制度的完善注意把握的问题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循序渐进地推进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不盲目照搬外国制度坚持统筹处理好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通过完善制度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维护司法的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贯彻体现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要求及改革成果,解决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关于辩护制度规定不一致、不衔接问题坚持着力解决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行使辩护权利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改善律师执业环境,规范律师辩护行为刑诉法修改对辩护制度完善的主要内容写入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第2条),强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第14条),调整扩大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受法律援助的范围(第34条,第267条)科学界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的法律地位。原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现改为“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第33条)刑诉法修改对辩护制度完善的主要内容修改充实了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执业权利,进一步强化了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修改完善了辩护律师的会见权,规定除三类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侦查期间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外,其他所有案件辩护律师都可根据需要同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会见不被监听(第37条)——明确了辩护律师的阅卷权。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第38条)——肯定了辩护律师享有的举报作证义务豁免权。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第46条)——充实明确了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包括审查批捕、侦查终结、起诉审查、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等)各个环节(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变更强制措施、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质证、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出现违法情形等)可以行使的辩护权利刑诉法修改对辩护制度完善的主要内容创设了律师行使辩护权利的救济和保障机制——明确救济机制:规定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第47条)——创设追诉律师伪证罪特别程序:规定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并应及时通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共所属的律师协会(第42条)对规范律师辩护行为提出新的要求——进一步充实明确了辩护律师的职责,既要维护委托人的实体权利,又要维护其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第35条、第36条)——要求辩护人收集的有关重要证据(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第40条)——明确了辩护律师有权保密的例外情形,即知悉的准备或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第46条)三、提高律师辩护工作水平的几点思考(一)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做好法律实施准备组织广大律师(拟今年组织全员培训)认真学习理解、深刻领会、全面掌握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特别是关于完善刑事辩护制度的新规定既要充分理解修改后的刑诉法为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提供的有力的制度保障,又要全面掌握刑诉法对加强和规范律师刑事辩护工作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指导广大律师、律师所充分做好法律实施的准备(二)全面贯彻实施刑诉法,切实加强对律师刑事辩护工作的指导监督教育引导广大律师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使命和“三维护”的法定职责,在参与刑事诉讼中依法行使辩护权,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追求辩护工作“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维护促进司法公正修改完善律师刑事辩护的相关规定和行业规范,进一步规范律师辩护行为,规范律师与司法人员的关系,完善律师违法行为惩戒制度机制,解决目前律师从事辩护业务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遏制辩护律师干扰诉讼秩序,妨碍司法公正,危害社会稳定的行为健全完善律师执业监督特别是律师承办重大敏感刑事案件的指导、监督和协调机制,强化律师协会的行业自律功能,推动提升律师刑事辩护率,提升律师刑事辩护水平(三)建立健全律师辩护权利保障机制推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依法维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执业权利的规定,明确落实律师行使辩护权的细化性、操作性、保障性措施,明确律师行使辩护权的基本规则及禁止性规范,健全司法机关尊重律师辩护意见,重视辩护律师作用的规则和机制,为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提供制度保障(四)建立健全重大敏感刑事案件指导协调机制进一步健全司法机关办理重大敏感刑事案件指导协调机制,推动公安、检察、审判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包括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