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30号令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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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解读山东省安全培训机构师资研讨班主要内容一、颁布日期及实施日期二、30号令适用范围三、30号令出台背景四、30号令主要内容五、30号令与原规定的主要区别六、特种作业与其他部门的职能交叉一、颁布日期及实施日期2010年5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并附特种作业目录(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0年7月1日实施。二、30号令适用范围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三、30号令出台背景特种作业定义: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三、30号令出台背景依据:《安全生产法》第23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自2005年至今,历时5年,制定发布了30号令。三、30号令出台背景特种作业的由来及业务范围变化过程:1999年,原国家经贸委发布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主任令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定义、范围、人员条件和培训、考核、管理作了明确规定。原国家经贸委部门是特种作业人员监管管理部门。2001,随着政府机构改革,该职能由经贸部门划转到国家安监部门。三、30号令出台背景特种作业的由来及业务范围变化过程:2002年12月18日发布的《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三、30号令出台背景特种作业的由来及业务范围变化过程: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问题2003年的“厂内机动车辆”分类最新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三、30号令出台背景特种作业的由来及业务范围变化过程:124号文里面规定的特种作业范围起重机械(含电梯)、锅炉(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企业内机动车驾驶和矿山救护等5种作业不再作为特种作业。四、30号令主要内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共分为七章四十六条,后附特种作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培训第三章考核发证第四章复审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五、30号令与原规定的主要区别(一)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和生理缺陷。2、一般特种作业人员的学历要求为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应但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五、30号令与原规定的主要区别(二)免于培训的规定。为使职业教育与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有效衔接,避免重复培训,根据目前各地的实际情况,30号令第九条规定:“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于相关专业的培训。”五、30号令与原规定的主要区别(三)考核发证程序的规定。为进一步明确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30号令将考核划分为考试和审核。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有条件的机构进行,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进行。五、30号令与原规定的主要区别(四)跨地区考核的规定。为便于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参加考试,30号令对申请考试的地点作出重大调整,允许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提出申请,方便了特种作业人员跨地区从业。五、30号令与原规定的主要区别(五)复审时间延长为3年进行一次。(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有效期满时,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不再复审,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有效期延长3年。五、30号令与原规定的主要区别(七)明确特种作业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五、30号令与原规定的主要区别(八)明确特种作业人员健康体检不合格,或者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或者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与行政处罚,或者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等情形的,不予复审通过。五、30号令与原规定的主要区别(九)明确特种作业人员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通过的,经重新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五、30号令与原规定的主要区别(十)特种作业范围做了大幅度调整。调整后的特种作业范围共11个作业类别、51个工种。30号令保留了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等4种作业。重新调整和划分了矿山作业,将矿山特种作业划分为煤矿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2种作业类别,分别列了10个和8个工种;将危险物品作业规范为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增列了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等16个工种。增加了石油天然气安全、冶金(有色)生产安全和烟花爆竹安全等3个作业类别,分别增列了1个、1个和5个工种。五、30号令与原规定的主要区别删除了起重机械(含电梯)、锅炉(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企业内机动车驾驶和矿山救护等5种作业。六、特种作业与其他部门的职能交叉为了避免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上的职能交叉,30号令第二条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六、特种作业与其他部门的职能交叉电工作业和建设部门建筑电工的职能交叉问题登高架设和建设部门建筑架子工的职能交叉问题电工作业和电监部门的电工进网许可证职能交叉问题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与质监部门高压焊工职能交叉问题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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