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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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人员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医院发展的需要,维护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明确聘用人员管理权限及程序,根据《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执业医师法》、《执业护士法》、医技人员及其他法律规制定本制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全体聘用人员。本制度所称聘用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各级院校、人才市场及其它途径,聘用到本院工作的人员(含医、护、医技、会计、工勤及其他类别)。第三条在院领导的领导下,医院人事科负责招聘、聘用、待遇、职级、档案管理等工作,用人科室具体负责聘用人员的思想、业务和行政管理工作。第四条除遵照国家、省、市和县的有关法律规定外,本院聘用人员的管理,均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管理。第二章人事管理权限第五条院长办公会议确定医院的科室设置和人员编制、人员的任免去留及晋级,决定全体职员的待遇。第六条人事科工作职责为:(一)协助各部门办理人事招聘、聘用及解聘手续。(二)负责聘用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等工作。(三)负责聘用人员管理制度的建立、实施和修订。(四)负责聘用人员薪资方案的制定、实施和修订。(五)协助督查室负责日常劳动纪律及考勤管理。(六)组织医院平时考核及年终考核工作。(七)办理全院聘用人员的任免、晋升、调动、奖惩、辞退等人事手续。(八)组织各部门进行职务分析、职务说明书的编制。(九)根据医院的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岗位设置,制定人力资源规划。(十)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及劳工关系的处理。第七条部门主管的权限:提出部门人员需求计划,对所属员工的任免、考核、去留及晋降提出建议,建议本部门员工待遇方案。第三章人员需求第八条在每年度结束前,人事科将下一年度的《人才需求计划表》发放给各部门,部门主管根据下一年度的人才需求实际情况,认真填写《人才需求计划表》,上报院领导审批。第九条人事科根据各部门所上报的人数,以及医院的年度计划、医院部门设置规划,确定医院下一年度人员的规划,制定人力资源计划。第十条本院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先由用人科室提出申请,经相关职能部门调研及院领导审核批准后,由人事科统一纳入招聘计划,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决定后,组织招聘甄选事宜。第四章人员选聘第十一条各部门根据工作业务发展需要,经院领导核定的编制内增加人员,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进行内部调整,最大限度的发挥现有人员的潜力。(二)从医院其他部门吸收适合该岗位需要的人员。(三)到人事科领取《人员增补申请表》填写,依次报分管院长、院长审批。第十二条各部门编制满后如需要增加人员,填好《人员增补申请表》,经主管职能部门审批后,报分管院长、院长审批。第十三条上述人员的申请获得批准后,由人事科制定人员招聘计划及方案,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依招聘计划及招聘方案招聘所需人员。第十四条求职人员的应聘,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报名。通过内部公布、人才市场、相关媒体等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凡符合聘用人员基本条件者,持相关材料(本人二代身份证、学历、学位、执业证和职称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到人事科报名,并填写《应聘人员基本情况表》。应聘学科带头人的应同时说明学科发展方向、前景及工作开展规划。(二)考核。人事科负责对应聘人员进行档案审查,本院员工的甄选,以学识、能力、品德、体格及适合工作所需要条件为准。由人事科会同聘用科室组织院领导考核,采用笔试、技能考核和面试三种,根据实际需要任选择其中一种实施或三种并用。学科带头人由医院组织专家组进行面试,主要考察专业技术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学科发展前景。(三)体检。由医务科统一组织拟聘人员在本院进行体检。(四)录取。应聘人员考核、体检合格、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由人事科负责统一发放《聘用人员录取通知》。第十五条人员准入条件:人员准入条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特殊情况需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一)年龄要求:1、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在45岁以下;中级职称在40岁以下;初级职称:医师、医技人员在35岁以下,护理人员30岁以下。2、工勤人员:男40岁、女35岁以下;3、卫生保洁人员:45岁以下;(二)学历要求:临床、医技人员大专或以上学历,护理、会计人员中专或以上学历,工勤人员高中或以上学历(除卫生保洁人员外)。(三)执业资格要求:除本科生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执业资格证,其它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证。(四)基本形象要求:身体健康,五官端正;身高:男1.60米、女1.55米以上。第十六条体检合格后,人事科通知应聘者报到,所有应聘人员的材料由人事科统一存档备查。第五章人员报到第十七条所有招聘录用的新员工正式上班当日先向人事科报到。(一)报到当日,人事科应向新员工介绍医院的情况以及有关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并与其签订《试用协议》,一式三份,一份交由人事科存档一分交工会保存,一份试用员工自留。(二)办理报到手续领取下列资料:1、员工手册、聘用人员管理制度、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2、聘用人员档案(填写并上交)。第十八条办理相关手续(一)应聘员工可将档案转入本医院,由医院人事科统一管理;如果有特殊情况不能将档案调入的,经人事科主管领导同意后,暂缓办理,并同时携带原单位出示的《离职证明》;下岗人员出示《下岗证》。(二)应聘员工二代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原件交由人事科审核,复印件由人事科存档,否则视为拒聘。(三)应届本科毕业生可在毕业前签订《就业意向书》,在毕业后再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九条新员工办理完报到手续后,进行岗前培训,岗前培训内容按照本制度第九章执行。待岗前培训结束后安排到相关科室工作。第二十条人事科根据试用协议中的工作岗位级别填写《。。。。。各类人员工资审批名册》,一式两份,一份交财务部门,一份由人事科备案。第二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试用:l、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恢复。2、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3、吸食毒品或有其它严重不良嗜好。4、贪污、拖欠、挪用公款,有记录在案。5、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其它严重疾病。6、因品行恶劣,曾被政府行政机关惩罚。7、曾被本院开除或未经核准而擅自离职。8、体格检查不合格。9、其它经本院认定不适合的情形。第六章试用第二十二条新聘用人员一般有六个月的试用期。(一)新员工试用期间按医院有关规定,一般情况不能请假,特殊情况可以请事假和病假,但试用期按请假天数顺延。试用期上班不足一个月的员工要求辞职,医院不付给工资。(二)新员工在试用期间旷工一次或迟到、早退累计三次(含)以上,可随时解聘。(三)新员工在试用期间只发给本人生活费,标准按医院试用人员试用期工资标准计发。(四)新进人员签订试用期合同后,不能履行合同者,应赔付相应岗位的转正工资三倍违约金给院方。第二十三条试用期的考核(一)新员工在试用期满后,人事科将《人员正式聘用考核表》发给试用的新员工,新员工根据自身情况,实事求是填写表中的“评核内容”和考核内容中的“自评部分”。(二)用人科室及主管部门,在新员工试用期满之前10天内,根据新员工在试用期的表现、出勤情况,公平公正地考核,并写出考核评语及考勤情况。根据考核结果,做出同意转正、延长试用或不拟录用的决定。并将该《人员正式聘用考核表》报请主管职能部门、分管院长审批。(三)人事科根据考核结果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第二十四条提前结束试用期(一)在试用期间,对业务素质、技能、工作适应能力及工作成效特别出色的新员工,试用试用科室或主管职能部可以提出提前结束试用期的建议,并将提前转正申请报请人事科、人事科试用期提前转正的程序考核后上院务会研究决定。(二)在试用期内,对明显不适合某岗位或不适合录用的员工,试用科室和主管职能部门可以提前向人事科提交《人员正式聘用考核表》,经部门主管院长或人事科主管领导批准后,安排在其他岗位试用或提前辞退试用员工。延长试用期的,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如再次考核无明显进步的,一律按试用不合格处理。第七章劳动关系第二十五条员工经考核合格和审查批准后,自聘用期开始,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劳务协议,以书面形式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内容:根据国家和本省、市、县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第二十七条签订、续订、变更、终止条件:根据国家和本省、市、县区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期满,合同即行终止。(一)员工应于合同期满前10个工作日内到人事科领取《。。。。。聘用人员续签合同考核表》,员工根据自聘用以来自身情况,实事求是填写表中的“工作总结”和考核内容中的“基本信息部分”。(二)用人科室及主管部门,在员工合同期满之前10天内,根据员工在任职期间的表现、出勤情况,公平公正地考核,并写出考核评语及考勤情况。根据考核结果,做出同意续签、待岗或解聘的决定。并将《。。。。。聘用人员续签合同考核表》报请主管职能部门、分管院长审批。(三)人事科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办理相关手续1、考核结果为同意续签的,由人事科通知其本人办理续签《劳动合同书》;2、签署结果为待岗和解聘的,由人事科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3、待岗时间一般为一个月,一个月待岗期满后,考核合格者,由人事科办理相关待岗转正手续。若考核不合格予以解聘。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待岗时间的,需人事科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但待岗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第二十九条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期限内。第三十条试用人员报到时,向人事科递交以下证件:1、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近期半身免冠照片一寸4张、二寸2张含电子版;5、其它必要的证件。第三十一条试用人员提供的所有材料及个人信息均应真实有效,否则产生的后果由其自负。第三十二条试用人员如因品行不良、工作欠佳或无故旷工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辞退。第三十三条新进员工在试用期满前10天进行试用期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结束试用期终止劳动关系。第三十四条在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l、伪造学历或其它各种证书;2、伪造简历或工作经历;3、隐瞒病史或受伤经历;4、隐瞒和其它单位存在劳动关系;5、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达不到岗位职责要求;6、非因工伤原因不能提供劳动义务(累计平均每月病假天数达到或超过1周;累计平均每月事假天数达到或超过2天);7、不服从科室工作安排或拒绝完成领导交办的指令性任务;8、凡有收受病人红包,接受各种“回扣”或促销费、私自收费、搭车开药经查实;9、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处罚;10、理论考试或操作考核不合格;11、因个人原因引起病人投诉或医疗纠纷经查实确有过错;12、累积投诉超过2次;13、旷工达到或超过1天;14、参加三基考试不合格;15、试用期考核成绩为不合格;16、贪污、拖欠、挪用公款,违反财金管理制度;17、有任何违反医院规章制度行为;18、违反《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和《侵权责任法》任一条款。第三十五条员工聘用分派工作后,立即赴所分配的岗位工作,不得无故拖延推诿,否则医院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第八章工作时间第三十六条由于医院工作具有全天候的特殊性质,医院实行以下3种工时制:(一)标准工时工作制: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2小时,具体由所在科室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2小时。(三)不定时工时工作制:因医院工作的不确定性,有些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以完成岗位任务为准则。第九章人员培训第三十七条为提高员工的自身素质和工作技能,医院举办各种培训,并鼓励员工参加各种专业知识培训。第三十八条员工的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在职培训两种。(一)岗前培训:由院领导班子、党支部、院办、人事科、医务科、护理部、院感科、督查室、用人科室负责培训。内容为:1、院领导班子、党支部、院办、人事科培训内容:医院发展史、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员工手册、医院规章制度、条例及行政管理规定等。2、医务科、护理部培训内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学习,进行政治思想、医德医风教育和文明礼仪训练,提高基本素质,养成良好的学习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