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案例一2003年12月29日,安徽省淮北市技术监督局与天象公司签订一份《房地产转让合同》,约定:技术监督局以700万元的价格转让其位于淮海路109号的一栋办公大楼、办公楼东侧的门面房以及后院的一栋小楼的所有权给天象公司。合同签订后,天象公司向技术监督局支付了150万元购房款,技术监督局按约向天象公司交付了办公楼一楼大厅和后院小楼三至四层。2004年2月,天象公司将一楼办公大厅以每年45万元的租金出租给了联通公司,租期5年。联通公司现行支付了三年租金135万元。技术监督局于2005年3月25日给天象公司发函,要求解除合同。天象公司接函后回复,要求技术监督局继续履行合同。技术监督局诉至法院请求:收回一楼大厅、地下室原出租部分和后院小楼三至四层的使用权;天象公司将从联通公司收取的135万元租金退回技术监督局。天象公司辩称合同已履行完毕,不同意技术监督局的诉讼请求。练习题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100辆某型号汽车,每辆价格15万元,广告有效期10天。乙公司于该则广告发布后第5天自带汇票去甲公司买车,但此时车已全部售完,无货可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构成违约B.甲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C.甲应承担侵权责任D.甲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案例二被告华维学校是所民办学校。2004年5月31日在报纸上发布招生公告,原告报了名并通过了素质测验。2004年6月8日,由被告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签订了“新生就读协议”,该协议约定甲方招收乙方为华维学校初一新生,乙方向甲方预交6000元经费,并约定经甲方录取后,乙方未到学校就读,所交经费概不退还。后原告未到被告学校报名入学。因被告不愿归还原告预交的学费,原告诉至法院。练习题某运输公司在与客户签订运输合同时提供了一份格式合同,该合同运输方式为仓对仓运输。双方订约后,在履行中发生争议。运输公司认为仓对仓是指客户自己所有的仓库到所要运达的仓库,客户认为仓对仓是指货物所在的仓库到所要运达的仓库。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应以客户的理解为准B.应以运输公司的理解为准C.或者以客户的理解为准,或者以运输公司的理解为准D.究竟以谁的理解为准,抓阄决定练习题飞跃公司开发某杀毒软件,在安装程序中作了“本软件可能存在风险,继续安装视为同意自己承担一切风险”的声明。黄某购买正版软件,安装时同意了该声明。该软件误将操作系统视为病毒而删除,导致黄某电脑瘫痪并丢失其所有的文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三第19题)A.因黄某同意飞跃公司的免责声明,可免除飞跃公司的赔偿责任B.黄某有权要求飞跃公司承担赔偿责任C.黄某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获得双倍赔偿D.黄某可同时提起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案例三原告船务公司诉称,2006年1月4日,原告和被告油库公司通过传真签订了一份《租船运输合同》,约定:以原告的“浩航2”船承运被告的非标柴油1000吨自广东万倾沙至海南洋浦;全程运费每吨72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派“浩航2”船将被告984.096吨柴油运抵目的港洋浦港,但被告拒不支付运费。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清偿拖欠的运费7.2万元。被告油库公司辩称,我方未与原告签订过合同,原告提交的《租船运输合同》是传真,而且是复印件,不清楚该合同上的印章是否是我公司的,也不清楚在合同上签字的人是否是我公司职员,该复印件完全可以伪造。练习题甲公司于6月5日以传真方式向乙公司求购一台机床,要求“立即回复”。乙公司当日回复“收到传真”。6月10日,甲公司电话催问,乙公司表示同意按甲公司报价出售,要其于6月15日来人签订合同书。6月15日,甲公司前往签约,乙公司要求加价,未获同意,乙公司遂拒绝签约。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买卖合同于6月5日成立B.买卖合同于6月10日成立C.买卖合同于6月15日成立D.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练习题甲向乙于5月1日发出一要约,后反悔欲撤回,遂于5月3日发出撤回通知。要约于5月5日至乙处,但因乙外出,未能拆阅。撤回通知则于5月6日到达乙处,乙于5月7日返回家中。则此要约()A.有效,因为要约已先于撤回通知到达乙B.有效,因为要约发出后不得任意撤回C.无效,因为撤回通知已到达乙,要约被撤回D.无效,因为要约已被撤销案例四天河体育用品销售公司(以下简称天河公司)与南方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有多年的业务往来,彼此之间具有较好的信用关系。天河公司于1999年12月12日,向南方公司发出一份要约,提出购买S型号的体育保暖成衣蓝、黄、红各1000套,X型号篮球2000个,M型号足球1000个,价格按照南方公司的出厂价格确定,要约从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答复有效。南方公司接到天河公司的要约后,即根据天河公司的要求组织生产,并于2000年1月10日按要求向天河公司发货,发货单上明确载明价款:S号成衣200×1000×3=600000元,篮球90×2000=180000元,足球100×1000=100000元,共计88万元。由于运输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直到2000年4月18日天河公司才收到货,比通常到货时间晚了近两个月。因天河公司在通常的时间内未收到南方公司的发货,所以已经与本市另一家体育用品制造商签订了一份具有同样内容的合同。天河公司通知南方公司说已经超过了要约中约定的承诺期限,所以不愿意再接受该批货物。为此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未果,南方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天河公司履行合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南方公司虽然没有以通知的方式向天河公司进行承诺,但南方公司以交货方式做出了承诺,所以合同已经有效成立。判决天河公司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