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烟草制品非法贸易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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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五届会议大韩民国首尔,2012年11月12-17日2012年11月12日决定FCTC/COP5(1)消除烟草制品非法贸易议定书缔约方会议,深切关注烟草制品非法贸易正助长烟草的广泛流行,这是一个对公众健康具有严重后果的全球性问题,需要开展有效、适宜和综合的国内和国际应对措施;考虑到《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15条,其中认识到消除一切形式的烟草制品非法贸易是烟草控制的基本组成部分;回顾其在FCTC/COP2(12)号决定中设立政府间谈判机构,该机构的目标是起草并谈判一项关于烟草制品非法贸易的议定书,它将依赖并补充《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15条的条款,并回顾其在FCTC/COP3(6)号和FCTC/COP4(11)号决定中总结了谈判期间取得的进展;确认烟草制品非法贸易议定书政府间谈判机构的工作已取得成果,拟订了消除烟草制品非法贸易议定书草案(载于文件FCTC/COP/5/6);坚信以一项全面的议定书补充《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将是打击烟草制品非法贸易及其严重后果的一项有力和有效的手段,FCTC/COP/5(1)21.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33条,通过所附的消除烟草制品非法贸易议定书;以及2.呼吁《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所有缔约方考虑尽早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正式确认或加入议定书,以促进议定书尽早生效。(第一次全体会议,2012年11月12日)FCTC/COP/5(1)3附件消除烟草制品非法贸易议定书序言本议定书缔约方,考虑到第五十六届世界卫生大会于2003年5月21日一致通过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该公约已于2005年2月27日生效;认识到《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是最迅速得到批准的联合国条约之一,是实现世界卫生组织各项目标的一个基本工具;忆及《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序言宣称,享受最高而能获致之健康标准为人人基本权利之一,不因种族、宗教、政治信仰、经济或社会情境各异,而分轩轾;还决心优先考虑其维护公众健康的权利;深切关注烟草制品非法贸易正助长烟草的广泛流行,这是一个对公众健康具有严重后果的全球性问题,需要开展有效、适宜和综合的国内和国际应对措施;还认识到烟草制品非法贸易阻碍旨在加强烟草控制的价格和税收措施,并进而扩大烟草制品的可获得性和可负担性;严重关注非法贸易烟草制品的进一步可获得性和可负担性对公众健康和幸福,尤其对年轻人、穷人和其他弱势人群的健康和幸福造成的不利影响;严重关注烟草制品非法贸易对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带来的过于严重的经济和社会影响;意识到需要发展科学、技术和机构能力,以计划和实施适当的国家、区域和国际措施,以消除一切形式的烟草制品非法贸易;承认获得资源和有关技术对增强各缔约方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缔约方在消除一切形式的烟草制品非法贸易方面的能力极为重要;FCTC/COP/5(1)Annex4还承认为促进合法贸易而设立的免税区被用于便利烟草制品非法贸易全球化,助长了走私产品的非法中转和非法烟草制品的制作;还认识到烟草制品非法贸易阻碍各缔约方的经济,并影响其稳定和安全;还意识到烟草制品非法贸易产生经济利润,这些利润被用于资助跨国犯罪活动,干扰政府目标;认识到烟草制品非法贸易影响卫生目标,对卫生系统施加额外的压力,并损害缔约方的经济,造成税收损失;铭记各缔约方在《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5.3条中同意,在制定和实施烟草控制方面的公共卫生政策时,各缔约方应根据国家法律采取行动,防止这些政策受烟草业的商业和其他既得利益的影响;强调需警惕烟草业阻碍或破坏消除烟草制品非法贸易战略的任何努力,并需掌握烟草业采取的对消除烟草制品非法贸易战略产生负面影响的活动;铭记《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6.2条鼓励各缔约方酌情禁止或限制向国际旅行者销售和/或由其进口免除国内税和关税的烟草制品;还认识到烟草和烟草制品在国际过境和转运途中可找到非法贸易的途径;考虑到采取有效行动预防和打击烟草制品非法贸易,需要对非法贸易的各个方面,酌情包括烟草、烟草制品和生产设备等非法贸易,采取全面的国际措施,并开展密切合作;忆及和强调《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等其他有关国际协定的重要性以及这些公约的缔约方须酌情对烟草、烟草制品和生产设备的非法贸易应用这些公约的有关条款的义务,并鼓励尚未加入的缔约方考虑加入这些协定;认识到需要加强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秘书处与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世界海关组织以及其他适当机构之间的合作;AnnexFCTC/COP/5(1)5忆及《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15条,其中缔约方认识到,消除包括走私和非法生产在内的一切形式的烟草制品非法贸易是烟草控制的基本组成部分;考虑到本议定书不寻求处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问题;以及坚信以一项全面的议定书补充《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将是打击烟草制品非法贸易及其严重后果的一项有力和有效的手段;兹议定如下:第I部分:引言第1条术语的使用1.“代理”系指在诸如谈判合同、采购或销售过程中充当他人的代表,并收取费用或佣金作为回报。2.“卷烟”系指以卷烟纸包裹的、供抽吸的一卷烟丝。这不包括特定地区的制品,例如比迪烟、昂红烟或可用纸或叶包裹的其他类似制品。为第8条的目的,“卷烟”还包括用来制作卷烟的“手卷”烟丝。3.“没收”在适用情况下还包括充公,系指根据法院或其他主管当局的命令对财产实行永久剥夺。4.“控制下交付”系指在主管当局知情并由其进行监测的情况下允许非法或可疑货物运出、通过或运入一国或多国领土的一种做法,其目的在于调查某项违法行为并辨认参与该项违法行为的人员。5.“免税区”系指一缔约方的部分领土,在这部分领土内运入的任何货物就进口税及其他各税而言,一般视为在关境以外。6.“非法贸易”系指法律禁止的,并与生产、装运、接收、持有、分发、销售或购买有关的任何行径或行为,包括意在便利此种活动的任何行径或行为。FCTC/COP/5(1)Annex67.“许可证”系指在必须向主管当局提交申请或其他文件之后从该主管当局获得的准许。8.(a)“生产设备”系指设计或改装的仅用于加工烟草制品且作为生产工序组成部分的器械1。(b)“其任何部件”就生产设备而言系指用于加工烟草制品的生产设备所特有的任何可确认部件。9.“缔约方”除上下文另有指明外,系指本议定书的缔约方。10.“个人信息”系指与已确认或可确认的自然人有关的任何信息。11.“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系指若干主权国家组成的组织,它已由其成员国让渡处理一系列事项,包括就这些事项做出对其成员国有约束力的决定的授权2。12.“供应链”包括加工烟草制品和制造生产设备;进口或出口烟草制品和生产设备;适当时,缔约方可决定将此范围扩展至下述一种或多种活动:(a)零售烟草制品;(b)种植烟草,传统小规模种植者、农场主和生产者除外;(c)运输大量商用烟草制品或生产设备;以及(d)批发、代理、仓储或分发烟草和烟草制品或生产设备。13.“烟草制品”系指全部或部分由烟叶作为原材料生产的供抽吸、吸吮、咀嚼或鼻吸的制品。14.“跟踪和追溯”系指主管当局或代表主管当局的任何其他人员按第8条所述,系统地监测和再现物品在供应链全程中的路线或流通情况。1适用时,各缔约方可为此目的参考世界海关组织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2在相关处,国家或国内亦指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AnnexFCTC/COP/5(1)7第2条本议定书与其他协定和法律文书的关系1.《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适用于其议定书的条款应适用于本议定书。2.各缔约方如已达成《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2条所提及的各种协定,应通过公约秘书处将此种协定通报议定书缔约方会议。3.本议定书的任何内容不得影响任何缔约方根据对该缔约方有效的、并且其认为更有利于达到消除烟草制品非法贸易的任何其他国际公约、条约或国际协定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4.本议定书的任何内容不得影响各缔约方在国际法包括《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下的其他权利、义务和责任。第3条目标本议定书的目标是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15条的规定,消除一切形式的烟草制品非法贸易。第II部分:一般义务第4条一般义务1.除《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5条的规定外,各缔约方应:(a)采取和实施有效措施,控制或管理本议定书所涉及物品的供应链,以便预防、阻止、侦查、调查和起诉此种物品的非法贸易,并应为此目的进行合作;(b)根据其国家法律,采取任何必要措施,加强包括负责预防、阻止、侦查、调查、起诉和消除本议定书所涵盖物品一切形式非法贸易的海关和警察在内的本国主管当局和服务机构的有效性;FCTC/COP/5(1)Annex8(c)采取有效的措施促进或获取技术援助和财政支持、能力建设以及国际合作,以便实现本议定书的目标并确保向主管当局提供和与之安全地交换在本议定书之下应交换的信息;(d)相互密切合作,与其各自的国内法律和行政管理制度保持一致,以便加强执法行动的有效性,打击根据本议定书第14条确立的不法行为,包括刑事犯罪;(e)酌情与有关区域和国际政府间组织进行合作和沟通,安全地1交换本议定书所涵盖的信息,以便促进本议定书的有效实施;以及(f)在其拥有的手段和资源范围内开展合作,通过双边和多边资助机制为本议定书的有效实施筹集财政资源。2.在履行本议定书规定的义务时,各缔约方应确保在其可能与烟草业进行的任何交往方面尽可能透明。第5条保护个人信息各缔约方在实施本议定书时,应在符合国家法律,并考虑保护个人信息国际标准的情况下,对个人信息予以保护,而不论国籍或居住地。第III部分:供应链控制第6条许可证、同等审批或控制制度1.为实现《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目标并为了消除烟草制品和生产设备的非法贸易,每一缔约方应禁止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从事以下任何活动,除非具有主管当局根据国家法律颁发的许可证或同等审批(下称“许可证”)或建立的控制制度:1在两个缔约方之间安全地交换信息指的是防止截取和篡改(造假)。换言之,第三方不能读取或修改两个缔约方之间交换的信息。AnnexFCTC/COP/5(1)9(a)加工烟草制品和制造生产设备;和(b)进口或出口烟草制品和生产设备。2.每一缔约方应努力在认为适当的情况下且当以下活动不被国家法律所禁止时向从事以下活动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颁发许可证:(a)零售烟草制品;(b)种植烟草,传统小规模种植者、农场主和生产者除外;(c)运输大量商用烟草制品或生产设备;以及(d)批发、代理、仓储或分发烟草和烟草制品或生产设备。3.为了确保许可证制度有效,每一缔约方应:(a)设立或指定一个或数个主管当局,在符合本议定书条款的情况下,根据其国家法律,颁发、更新、暂时吊销、撤销和/或注销从事第1款所列活动的许可证;(b)要求每份许可证申请包含关于申请人的所有必要信息,其中应在适用情况下包括:(i)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关于其身份的信息,包括姓名全称、商号、商业登记号(如有)、适用的税务登记号(如有)以及可用以确认其身份的任何其他信息;(ii)如果申请人是法人,关于其身份的信息,包括法定名称全称、商号、商业登记号、公司设立的日期和地点、公司总部所在地和主要业务地点、适用的税务登记号、公司章程的副本或相当文件、其附属公司、其董事和任何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包括可用以确认其身份的任何其他信息;(iii)加工单位的确切业务地点、仓储地点和申请人经营业务的生产能力;(iv)申请所涵盖的烟草制品和生产设备的详细情况,诸如产品介绍、名称、注册商标(如有)、设计、品牌、生产设备的样式或型号以及序号;FCTC/COP/5(1)Annex10(v)说明生产设备的未来安装和使用地点;(vi)关于任何犯罪记录的文件或声明;(vii)预期用于有关交易的银行账户的完整的识别信息以及其他有关的支付详情;以及(viii)说明烟草制品的预期用途和预期销售市场,并特别注意确保烟草制品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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