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处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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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工伤、突发事件处理依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高院关于人身损害的司法解释非法用工一次性赔偿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第十三条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职工发生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第八条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第十一条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社保五十八)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之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工伤为认定的条件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下落不明的;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不认定为工伤的即使符合上述认定为工伤的条件,但如果有下列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吸毒的;自残或自杀的。讨论1:某木工和一钢筋工在同一作业面工作,因争抢塔吊使用产生摩擦,互殴,致钢筋工受轻伤。是否属于工伤?作为项目部是否有责任,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丧失享受条件的;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拒绝治疗的。工伤认定申请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第一款规定时间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该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区别于司法鉴定,一般司法鉴定高于一级)。鉴定单位为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认为伤情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工伤保险待遇职工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生活不能自理的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由所在单位负责。生活护理费按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标准的50%、40%、30%。关于护理费的特别说明:一般护理人员为一人,有必要的除外。住院期间待遇:一至四级伤残待遇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下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27个月、二级25个月、三级23个月、四级21个月;(本人工资,下同)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伤残津贴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医疗保险。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后,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补足差额。五级、六级伤残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的,由用人单位发给伤残津贴,五级本人工资70%、六级本人工资60%,并由用人单位为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两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五级、六级解除劳动关系的待遇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停发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为3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30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至十级的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两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七级至十级待遇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其他说明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亡标准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为20223元每年)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每人30%、孤寡老人及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0%,核定的抚恤金之和不得高于工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具体调整时间与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同步实施。其他说明第四十三条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被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第五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十四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上下限为统筹地区300%-60%。第六十六条非法用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九号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本办法所称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儿童。且通过比对,符合该条件的非法用工受伤的赔偿标准明显高于工伤保险的赔偿比例。领取抚恤金的条件说明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停止享受抚恤金的情形年满十八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就业或参军的;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被他人或其他组织收养的;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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