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兼职风险及风险防范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大学生兼职风险及风险防范摘要:当前大学生兼职现象日益普遍,但是由于法律、社会、企业、学校以及兼职者自身等各方面的原因,大学生兼职存在巨大显性风险和隐性风险。为正确的认识大学生兼职风险的类型以及产生兼职风险的原因,我们对在校兼职大学生进行了深入调查,并且结合社会、学校、企业、政府以及大学生自身等方面深入分析了大学生兼职风险产生的原因,对切实保障大学生合法权益具有一定指导意义。关键词:大学生兼职风险风险类型随着大学生兼职现象的日益普遍,兼职风险对越来越多的大学生的生活和学习产生影响。因此,大学生兼职风险作为一个新兴的社会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分析大学生兼职现状、大学生兼职风险的类型、表现形式以及产生的原因,不仅能够正确的认识大学生兼职风险,还能切实的保护大学生兼职的合法权益。1.大学生兼职现状调查1.1大学生参加兼职现状针对大学生兼职现状与风险防控,我们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对500名在校大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并对部分兼职学生进行了深度访谈,调查样本覆盖全校十三个学院,回收问卷465份,其中有效问卷448份,有效回收率89.6%。在被调查对象中,共有189位同学曾参加过兼职活动,占总体的42.2%。大学生兼职职业的排名依次是家教、发放传单、勤工助学、促销、业务代理、餐饮服务、调研、导游,其中有87.1%的受调查者表示他们兼职的职业与其所学专业基本没有联系;在兼职时间选择方面,接受调查的189位从事过兼职的调查者中,在兼职和学习相互冲突的情况下,有58.5%的同学表示会放弃学习机会参加兼职,23.8%的同学表示会依据当时的具体情况而定,仅17.7%的同学表示会放弃兼职选择学习,并且绝大多数的兼职学生对兼职收入不满意。最后我们的研究表明,在接受调查的448位同学中,有23.13%的同学认为参加兼职活动对兼职学生的学业有非常大的影响,51.7%的同学认为兼职会或多少的影响到兼职学生的学业。1.2大学生兼职风险的类型1.2.1显性风险兼职的显性风险是指在兼职活动的过程中,兼职者面临的、具有外在表现并容易识别的对兼职者的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或事件。显性风险主要包括兼职者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等方面,具体表现为成本风险、安全风险两个方面。成本风险:在兼职中介市场上,由于目前中介行业混乱,常常出现中介公司在收取中介费后敷衍、搪塞,没能提供相应的工作信息以及中介抽取佣金过高,收取中介费后人去楼空等情况。收益风险:一些用人单位经常拖欠工资,存在严重克扣工资的现象,或者等到大学生工作一段时间后将兼职大学生辞退,滥用试用期;更有甚者,用人单位收取培训费、服装费甚至押金等费用后,却不聘用大学生,借此牟利。安全风险:在兼职工作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隐患危害兼职者的人身安全。用人单位安排兼职人员从事高危工作,但是由于想要节约成本,而不做相关的保护措施;工作环境标准不达标,在高温、高噪音、高湿度等环境下工作等。对于女大学生兼职,还可能存在性骚扰以及性侵犯等危害人身安全的风险。1.2.2隐性风险兼职的隐性风险是指在兼职活动的过程中,兼职者面临的、不能直接表现、对兼职者的现在或将来会带来一定影响的行为或事件。大学生兼职的隐性风险主要表现为兼职的机会成本风险和心理成本风险两个方面。机会成本:机会成本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兼职学生的观念和态度等一系列的主观因素。学习态度端正的,认为兼职只是能力提升的一种补充手段,而对学习丧失学习兴趣的同学而言,学习的目的只是应付考试;另一方面学生的观念也受到一些外在因素的影响,比如就业难度加大,使学生觉得求学的价值不大,为了兼职而放弃学习的机会成本不高,因此他们愿意在学业方面承受损失,把更多时间、精力用在兼职上,以牟取短暂的物质利益。心理成本:心理成本是只为了满足雇主和自己的需要而付出的成本,比如为了符合用人单位的工作要求而购置的服装等;其次,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因为工作所必须承受的各种生活或学习上的压力和困难,会给兼职大学生带来消极的影响。2.大学生兼职风险产生的原因2.1法律方面的原因大学生兼职的相关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根据有关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当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没有明确具体的法条法规可以依循。2.2社会方面的原因国家相关机构的不作为。劳动部门的职能被局限在保护劳动法调整范围内的正式职工上,缺乏足够的精力对大学生兼职的合法权益加以保护。其次,工商部门职权对企业违法、违规现象的监督不力,滋长了不法企业侵害兼职学生权益的气焰。社会媒体的局限性。社会媒体承担着向社会传递信息并对不良行为进行曝光的责任,但是社会媒体的作用更多是一种警示,以提醒更多的人免受同样的侵害,不法企业受到舆论的谴责。对于大学生兼职合法权益的维护不能提供实质性的帮助。社会主义诚信体系和伦理体系的缺失。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从属于价值体系的社会主义诚信体系和伦理体系尚未建立起来,给一些不法商人可乘之机。2.3企业方面的原因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公司在利用其资源获取经济利益的同时,应保护其员工的合法权益。一些企业在经济利益的诱使下,随意拖欠兼职大学生的劳动报酬、无故辞退等,严重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中介机构的不法行为。中介机构是大学生获得兼职信息的重要途径,一些中介结构为了获取暂时的经济利益,为在校大学生提供虚假信息并收取大量的中介费用,或者通过大学生进行欺诈行为。这严重损害了兼职学生的合法权益,加剧了兼职风险。2.4学校方面的原因学校的兼职岗位不足。高校勤工助学只能解决一部分学生的兼职问题,难以满足广大同学的兼职需求,这使得更多的学生需要到校外寻找兼职机会,兼职风险增加。学校兼职培训和维权帮助的缺失。学校将大学生校外兼职作为学生的一种自主行为,没有加以管理和引导,当兼职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也没有及时的进行调查,协助学生进行维权工作。学校对兼职广告的管理力度不够。校园的兼职广告中隐含着许多的虚假信息,学校作为管理者有权利也有义务对这些兼职信心进行筛选和过滤,通过事前控制保障兼职学生的权益。但是高校这部分管理职责的缺失,使得虚假的兼职广告大行其道,大学生隐含巨大风险。2.5大学生兼职者自身的原因大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的缺乏。大学生在寻找兼职工作的时候缺少辨别虚假广告能力,对中介公司是否合法也不加调查盲目相信;在工作前,不对就职的企业的基本情况、业务活动和信誉进行了解调查,也不与就职企业签订劳动协议书,导致兼职学生的权益受到损害时无据可依,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兼职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多数的兼职者选择忍气吞声,放弃维权,这助长了企业的嚣张气焰。大学生的责任意识不足。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各项业务活动的,他追求的是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有些兼职学生工作责任心不足,做出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这使得用人单位不得不采取措施约束兼职学生的行为。3.总结大学生作为新一代的社会生力军,在未来的社会建设和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适当的兼职是大学生必要的实践学习途径,有利于大学生能力素质的全面提升。但是在大学生兼职的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兼职风险,正确认识大学生兼职风险就显得特别重要。我们从兼职风险的类型(显性风险、隐性风险)、风险产生的原因等方面进行了分析,为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建立大学生兼职风险防控模型奠定了基础。参考文献:[1]杨东明.宋华.论当代大学生兼职[J].石油教育,2007.(3)[2]陈宇海.浅析大学生非正规就业[J].广西社会科学,2004,(10)[3]杨东明.宋华.论当代大学生兼职[J].石油教育,2007.(3)[4]李立清等著.企业社会责任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以下是劳动法摘录,供参考:《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原来规定中劳动者有兼职的权利,只要能完成本职工作,就可以到其它用人单位去兼职,除非涉及到商业秘密或竞业禁止的情形,否则用人单位无权干涉。〈劳动合同法〉最大的不同在于,用人单位有权决定可否让本单位的劳动者外出兼职,即便是在没有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只要用人单位曾经禁止过劳动者外出兼职,第二次发现的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外出兼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首先要证明自己曾经劝告过劳动者,其次还要证明劳动者在劝告以后还有兼职的事实存在论“兼职”的法律问题[内容提要]:本文从“兼职”现象的广泛存在谈起,分析了目前的“兼职”中存在的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然后初步探讨了解决这些问题的一些法律对策,并建议通过劳动立法的确认,使“兼职”能规范发展。关键词:兼职,劳动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社会保险所谓“兼职”,是指一个劳动者在某一时期内,兼受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的雇佣,从事双重或多重职业,从而形成了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的一种劳动佣工形式。一、目前我国“兼职”劳动的现象、衔接形式及成因。1、目前在我国,“兼职”现象是广泛存在、而又不规范的。一人兼数职,同时打几份工的情况,人们现已是见多不怪、思空见惯了,“兼职”或许就发生在自己身边、自己身上。笔者认识的一位推销员就身兼三职,分别受雇于一保险公司、一化妆品公司、一药物公司,同时推销保险、化妆品、药物。在一些地方的劳动力市场中还开辟了“兼职”专栏。在某些行业中,也公然有专职人员、兼职人员之分,如律师就分专职的和兼职的。但是,“兼职”的有关法律问题并未受到人们应有的关注,反而受到了社会和立法的冷漠。长期以来,“兼职”只能半公开、半秘密的进行,好似一句歌词所唱的:“羞答答的?玫瑰?静悄悄的开。”对“兼职”劳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人们认识不一:“兼职”劳动合同缺乏强制性规范:“兼职”劳动者缺乏法律保护,一些基本的劳动条件、安全卫生、最低工资、社会保障、休息权利等没有保障;国家对“兼职”管理困难。2、“兼职”劳动,按兼职劳动者所兼各职业之间的衔接形式,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第一,并列衔接形式。是指劳动者所从事的多重职业都同等重要,各职业间相互是并列的。第二,主从衔接形式。是指劳动者所从事的多重职业中,有主业和从业之分的一种衔接形式,我国的“兼职”者多采用这一形式,即劳动者主要从事某一份工作,将其大部份时间、劳动力用于主业上,而用剩余时间、劳力从事从业,“挣外快”。第三,虚实衔接形式。这一衔接形式是有中国特色的,主要指一些“下岗”工人,“停薪留职”人员的隐性就业,形成了其与原用人单位及新用人单位之间的一虚一实的衔接形式。笔者认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随着我国失业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下岗”、“停新留职”等特定环境下的过度性现象会逐渐消失,因此本文也不必过多涉及虚实衔接的“兼职”劳动问题。3、“兼职”的出现,是有其一定的法律原因及深层的经济原因的。目前在我国,“兼职”是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调整的,“兼职”至多只能算是一种可由法律推知的劳动形式。在我国的宪法、劳动法中,只有一些原则性规定,如“公民享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原则”等,未具体涉及随社会经济发展而新出现的“兼职”问题。于是,一些人就认为:法律不禁止的就是可为的,而且劳动是一种权利,因而是否“兼职”当然是劳动者的一项自由选择权利,从而“兼职”就孕育而生了。另外,从我国现行的公司法的规定来看,该法规定了公司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同类企业的职务。透过该规定,人们不难领会其言外之意,即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可以兼职的,这使得兼职者理直气壮起来。所以,法律的未加限制及隐含默许对“兼职”的产生有一定影响。另外,“兼职”的产生最终是由社会经济因素决定的,即由各方面利益引导所致。首先,“兼职”多是劳动者出于物质、精神利益的需要而为的,或是为了增加经济收入、提高生活水平,或是为了充实生活、不浪费时间等。其次,“兼职”也是出于用人单位实行新型佣工制度的需要而产生的。因为用人单位合理使用“兼职”人员,可促使劳动的更细化分工,促进劳动力成本的降低,有时还可招聘到一些兼职的有专业

1 / 25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